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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日期:2017-09-01    浏览量:

安阳学院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阳学院票据的管理,根《高等学校财务制度》和国家有关政策,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收费管理科具体负责学校票据管理工作。其职责是:领购、发放和核销收费票据;收费及票据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学费等收入使用学校统一印制的“学费收据”。任何单位、部门及个人不得擅自在外购买或自制收据进行收费。在收费时应严格按照收费种类开具相应的票据,要严格区分各种票据的使用范围,不得混淆。实行定额售票制的收费项目,票面必须标明金额并连续编号,报财务处收费管理办公室备案。

第四条  收费票据由财务处统一购入和监管,并按规定范围使用。

第五条  财务科根据“专人管理,登记核发,以旧换新,限期核销”的原则申请领用票据,各种票据必须加盖所属校区“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

第六条  财务科领用的空白票据和已使用的票据存根,应由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丢失,多人使用的单位,使用人必须登记。丢失票据应及时书面报告财务处,并查明原因,严肃处理。对使用不当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经济责任。票据不得随意作废,对收回作废的票据,应收回所有联次,加盖作废印章,不得拆本使用,票据用完,应及时将存根交票据管理员核销、存档。

第七条  开具票据时,必须如实逐栏填写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大小写金额、交费单位名称,如收现金,可填付款人或付款单位名称;如收支票,抬头名称必须与支票上单位名称相符,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填写开票人、开票日期并由收款人签章,付款人在票据的记账联上签字,会计人员应在每张票据的存根联上登记入账的凭证号(如多张票据一次入账应在第一张票据的存根联上登记此次入账的起、止票据号,入账的凭证号),并将每本票据合计金额登记在封底。

第八条  对经办人员不按要求交回票据存根或不按规定开具票据的,给予50至500元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按国家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处理。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赔偿损失。

第九条  没有合法依据不得随意开据红字退款票据,发生退款(包括退学费)时,交款人应交回原交费时的收据正联,并在退款单据上签字,方能办理退款手续。

第十条  如发生票据丢失行为,应到财务处登记,并提供相关信息,财务处专人负责查帐,经核实无误,出具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  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组织收费并使用合法票据。违反规定的,由批准或实施收费的单位领导承担行政责任,并由单位及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分别按规定对违规单位进行处罚:

(一)不使用本办法规定的收费票据,无票据、自制或自购票据进行收费的,责令退回或没收违规所得,限期整改,并处以违规金额50%的罚款;

(二)无财务专用章、私刻财务专用章或使用行政公章进行收费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违规金额1~5倍的罚款;

(三)未按规定程序报批,擅自对收费做出减免决定的,责令限期纠正,并处以违规金额10%的罚款。

第十三条  违反本管理办法规定,除按规定对单位进行处罚款外,对其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处以相当于本人1~3个月基本工资的罚款,并建议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多项违法、违规行为的,按以上规定合并处罚。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财务处收费科提出处理意见报收费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处罚。单位违反规定应承担的罚款,由财务处直接从该单位自有资金中扣回;个人交纳的罚款,从本人工资中扣缴,不得由单位承担。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