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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学院财务用章管理办法
日期:2016-09-01    浏览量:

安阳学院“财务专用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安阳学院“财务专用章”的使用和保管,规避财务风险和保障学校资金安全,结合学校财务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财务专用章”的保管,由资金管理科科长保管。因出差、开会、请假等原因委托他人临时保管印章的,必须有文字记录备案。因工作需要必须借印外出办理业务,必须两人以上持印外出并有文字记录备案。严禁委托出纳临时保管“财务专用章”。

第三条 “财务专用章”必须按如下规定用途使用:

1.作为银行印鉴分别在指定的开户银行备案使用,不得混用。

2.收款、付款、资金调拨等业务的银行结算票据盖章;收据、发票盖章;债权、债务证明盖章。

3.办理贷款、对外担保业务仅限于“安阳学院财务专用章”方为有效。

4.其他部门或二级教学单位如需盖财务专用章,需提前在OA上申请,部门领导及财务处处长审批完成后,方可办理。

第四条 “财务专用章”启用之日开始,财务室必须对保存的原来使用的各式财务印章(包括已停用)清理上交,并立即停止使用,并对已加盖原印章尚未使用的票据、发票等作废按规定渠道缴回核销。

第五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