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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及其确定原则
2018-04-19   来源:

       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在《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没有作具体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一般可参照下列范围掌握: 
    党员较少的党支部(如党员不足七名的),可不设支部委员会,只设书记一名,必要时增设副书记一名。党员超过七名、不足五十名的党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三至五名,最多不超过七名。党员在五十名以上不足一百名的党总支部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五至七名,最多不超过九名。党员在一百名以上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五至九名,最多不超过十一名。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名额一般为十五至二十一名。  

       确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名额应遵循的原则,可参考党的地方各级委员会委员名额的确定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