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试行)

2018年12月13日 编辑:航空工程学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我院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激励他们勤奋学习、努力进取、全面发展,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07]9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由中央和地方政府共同出资设立,面向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对象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用于资助学生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难以支付其在校期间学习和生活的基本费用的生活费。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的资助名额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每年下达的分配名额按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人数进行分配。

第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对象为我院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中品学兼优的学生。

第二章  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

  第五条  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基本条件:

(一)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院规章制度;

(三)  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 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  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六)  积极参加各项公益活动且表现优良。

(七)符合以上条件及以下条件之一者:

1、孤残学生;

2、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的学生;

3、少数民族贫困学生;

4、烈士子女;

5、单亲贫困家庭学生;

6、农村绝对贫困或低收入家庭学生;

7、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政策家庭的学生;

8、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等。

(八)获取国家励志奖学金除以上条件外,还需在综合考评成绩排名(没有综合考评成绩的按照学习成绩排名)的25%以内。

第三章  评定类别资助标准

   第六条   资助标准:

1、国家助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2000---4000元。

2、国家励志奖学金资助标准为每人每年5000元。

 

第四章  家庭经济状况审核条件

     第七条  申请参评国家助学奖学金的学生,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级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家庭经济情况证明。

     第八条  家中有特殊情况(如受灾等),须持有家庭所在地乡、镇以上民政部门开具的情况证明。

     第九条  对于家庭情况,学生本人必须如实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学校将追回其全部资助金额,并视不同情况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  申请、评审和发放

     第十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每年评定一次,于当年11月15日前评定完毕。

     第十一条  国家助学金的初评工作由各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组、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来完成。每年9月30日前,学生向其所在年级(或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评议小组提出申请,并递交《普通本专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及《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各系评审应该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院系认定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系认定小组提出质疑。认定小组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系认定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须做出调整。

     第十二条  各系必须在规定时间前按要求,把有关国家助学奖学金评审的各种材料、初评名单上报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所报材料包括:《国家助学金申请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请表》、《高等学校学生及家庭情况调查表》、参评学生家庭情况证明及特殊情况说明、《国家助学金申报汇总表》、《国家励志奖学金申报汇总表》。

     第十三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各系所报材料进行最终审查,将最终获资助学生名单及时通知各系,并予以公示5个工作日。如有疑问,应在一周内提出,一周后不再进行更改。

     第十四条 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分春秋两季发放。

     第十五条 在校学生可根据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申请条件,按学年向所在系提出申请(每学年一次,符合条件的学生可连续申请)。

     第十六条  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可同时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

第六章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获得者的责任及义务

     第十七条 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要遵纪守法,遵守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及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刻苦学习,努力上进,全面提高自身素质。如果有违规违纪行为,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第十八条获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的学生,有义务参加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勤工助学活动。如果在活动中表现不好,学校将取消其继续享受国家助学金资助资格。

  1.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取消享受资助资格

(一)生活奢侈者;如蓄怪异发型,佩戴饰品,穿着与学生身份不符等。

   (二)不服从学校管理教育者;

   (三)有抽烟、饮酒行为者;

   (四)违反规定到网吧上网者;

   (五)其他重大违纪者,如旷课、作弊、打架、偷盗、男女生关系亲昵等。

   (六)考试(考查)成绩有不及格科目者。

(七)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有违法行为者。

  1. 其他

第十九条把资助金用于非生活所需的不适当开支者;

    第二十条因各种原因休学、退学或保留学籍的学生,停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因各种原因留校试读或在修时间超过规定年限者,不再享受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

   第二十一条 凡在同一学年享受减免学费等学校和社会各项资助金额之和超过4000元的学生不在当年评定范围。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二〇〇九年八月三十日发布之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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