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管理人员和教师听课与考核的规定
发表时间:2016-09-09 10:17:00

安阳学院教促办文件

安院促字〔2016〕11号

 


关于管理人员和教师听课与考核的规定

  为了加强对教学过程的监督与检查,了解和掌握教学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教师课堂教学的效果,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促进教学改革,进一步提高教学质量,特制订“安阳学院关于管理人员听课与考核的规定”。

  一、听课范围与时数:

   1、学校领导每人每学期听课不少于4次,每次1学时。

2、教务处处长每周听课1学时,每学期不少于15学时。

3、各分院(部)院长每人每周听课2学时,每学期每人不少于30学时;教研室主任和任课教师每人每周听课1学时,每学期听课不少于15学时。

4、教学促进办公室主任每周听课10学时,每学期不少于130学时;校级教学指导委员会成员每人每周听课2学时,每学期不少于30学时。

  二、听课要求:

  1、结合教学工作实际,有目的的听课,每人不能专听一门课。

  2、听课人员需提前5分钟进教室,并告知授课教师,上课后不得进入教室,更不允许中途退席。

  3、听课人员要尊重授课教师,遵守课堂纪律,认真听课,发现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下课后可与教师直接交换意见,也可向该教师所在单位的领导反映。

  4、所有听课人员必须按照《安阳学院关于填写“听课记录表”的要求》(附件1),认真填写《安阳学院听课记录与评议表》(附件2),按照教学质量评价指标,客观地进行成绩评定。

  三、考核:

  1、学校领导、各分院(部)领导及校级教学质量监控组成员每月将听课记录表交至教促办统计、备案。

  2、任课教师听课情况由各分院(部)进行统计,每学期末将听课记录表交至教促办统一汇总、备案。

  3、教促办在每学期末将听课人员听课情况统计结果报人事处。凡达不到基本要求者,按考核办法处理。

  四、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安阳学院教学促进办公室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