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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

发布时间:2017-05-10 05:26  当前浏览量为:   【字体:



 

编者按:

打铁还需自身硬。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纪检机关责任重大,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执纪问责。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坚持依规治党、依规执纪,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为纪委强化自我监督增添了制度利器。本报自今日起,将陆续刊发《规则》系列解读文章,敬请关注。

善禁者,先禁其身而后人。

全面从严治党,作为党内监督专责机关的各级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

年初召开的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这是中央纪委贯彻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战略部署,加强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亦是回应党内关切和群众期盼,建设忠诚干净担当队伍的具体行动。

准确把握监督执纪的“大方向”

万山磅礴必有主峰,龙衮九章但挚一领。

《规则》第一章“总则”,是《规则》全篇提纲挈领的部分,阐述了《规则》制定的目的、监督执纪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全面从严治党联系着纪委的中心工作,只有从严管好自己,才有底气和自信履行好职责。第一条明确规定,制定《规则》的目的是“为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规范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纪检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监督别人的人首先要监管好自己,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第二条规定的“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落实打铁还需自身硬要求,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干部队伍”,正体现了党中央对纪检干部队伍的一贯要求。

《规则》第三条,列出了监督执纪工作应当遵循的四项原则。

做到第一项原则要求的“坚持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就必须同党中央保持一致。这不能仅仅是“令行禁止”的一致,而必须是思想和行动上高度自觉的一致,将“四个意识”贯穿监督执纪工作始终。

推动党的纪律检查体制改革,实行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必然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第36条明确要求,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第二项原则贯彻第36条精神,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有利于保证纪委监督的权威性和有效性。

第三项原则规定的“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是我们党的一贯方针,也是早已被历史和实践证明的管党治党的有效方法。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必须始终遵循这一重要原则。

实践中,一个个具体鲜活的案例早已印证,纪检系统绝非净土,纪检干部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第四项原则明晰了信任和监督、自律和他律辩证统一的关系,明确提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确保党和人民赋予纪委的权力不被滥用。

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

201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处置反映问题线索73.4万件,初步核实53.4万件次,谈话函询14.1万件次。依规依纪诫勉谈话3.1万人,给予纪律轻处分31万人,给予纪律重处分10.5万人,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移送司法机关的1.1万人。

梳理2016年的监督执纪“成绩单”,把握运用“四种形态”的轨迹清晰可见。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从党的历史和从严治党实践中总结出来的,也是新时期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的具体举措。

《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已对“四种形态”作出规定,《规则》在第四条对此进行了重申——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规则》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一贯方针,把重心放在日常监督和严格执纪上,推动抓早抓小、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的进行立案审查,形成强有力震慑。这体现了严管就是厚爱、治病为了救人,是对党员干部真正关心和最大爱护。

对于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如何形成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第五条专门进行了规定。

“过去,纪检监察室的权力相对集中,既有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监督权,还有发现问题线索后的立案审查权、立案后的调查取证权,某种程度上相当于一个‘小纪委’。”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纪检监察一室主任王文柱说,“《规则》第五条对案件监督管理部门、执纪监督部门、执纪审查部门、案件审理部门职能进行了明确划分,形成机构内部职能、职责的制衡,有利于避免可能出现的风险。”

对于第五条规定的“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海南省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徐伟认为:“从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职能一体化到分设,有利于强化执纪监督部门的职能,对联系地区和部门有效开展日常监督。”

明确领导体制,细化责任分工

《规则》第二章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体制”作出规定。

第六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并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的范围进行了划定。

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如何处理,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

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谁都能管、谁也不管的问题。特别是当地方和主管部门配合不畅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监督漏洞。”徐伟认为,“《规则》第七条明确了‘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就厘清了地方和主管部门在监督执纪中的责任,避免出现‘真空地带’。”

“另一个需要关注的是,《规则》将1994年《条例》规定的‘立案’进一步扩展为‘监督执纪’,这样在实践中就新增了谈话函询、组织调整等方式,体现了对‘四种形态’的把握运用。”王文柱说。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规则》第九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有重要事项,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样才能有“领”有“导”。

对于派出机关、派驻纪检组、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则》第十一条进行了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派出机关与派驻纪检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与被监督单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明确了派驻纪检组的工作依据和与派出机关的联系方式,使派驻监督的底气更足、腰杆更硬。”徐伟说。(记者:何韬)

 规范线索处置流程 打牢监督执纪基础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之二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2月8日,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检察院的一则通报,引起了该市纪委第三纪检监察室主任钟少伟的注意——海沧区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市卫计委原党组成员、市计生协会原专职副会长刘光忠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刘光忠案系集美区纪委在办理其他案件时发现的线索。在报市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我们凭借有效的初核工作,做到了快查快结。”钟少伟告诉记者。

针对发现的问题线索开展调查,是纪律检查机关的分内之事。大量的问题线索是如何收集、处置的?又如何保证这一流程的规范有效运行?《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对此有着明确规定。

“千条线、万条线,最后汇入一根针”

线索管理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源头,关乎反腐败成效。《规则》在第三章里,专门规定了线索受理、线索报告、集中管理、分析研判、分类处置等重要事项。

值得注意的是,第十二条明确了不同来源渠道问题线索的共同归属地——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这也是《规则》在线索处置方面的一大亮点。

据介绍,纪委接收问题线索主要有信访举报,司法、审计机关移交,上级交办、下级报送、巡视移交,纪律审查、监督检查、专项检查中发现等多个来源渠道。一段时间以来,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从受理到处置都由相应的纪检监察室负责。个别纪检干部正是利用这一制度漏洞,规避审批程序,私自留存、擅自处置问题线索,甚至以案谋私。

类似问题,中央纪委机关也未能幸免。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里,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众多违纪行为中最为突出的,就是故意泄露案情,多次将问题线索拿来做交易。

除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对问题线索“集中管理、动态更新、定期汇总核对”外,《规则》还提出“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承办部门应当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等具体要求。

“这些新规定新要求,对问题线索从进到出的整个过程、所有环节都予以严格制约,明确必须按照规范的程序和要求,加强请示汇报、强化自我监督、规范处置办理,体现了执纪者时刻都要严守纪律的宗旨。”浙江省杭州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副主任刘钰告诉记者。

《规则》的制定出台,是对实践探索的梳理、提炼、归纳、总结。近年来,不少地方已为问题线索的集中管理打下了实践基础。

1月17日,浙江省建德市人大常委会原党组书记、主任程茂红被“双开”的消息引发关注。据刘钰介绍,涉及程茂红的问题线索,便是由杭州市纪委案管室统一接收,在登记备案并通过审批后,送承办部门处置的。

“无论问题线索来自何处、由谁收到,千条线、万条线,最后都统一归口到案管室这‘一根针’。”刘钰表示。

抓早抓小,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

有这样一组数据:2016年,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接受信访举报253.8万件次,处置问题线索73.4万件,谈话函询14.1万件次,立案41.3万件……

从数据中不难看出,作为线索处置方式之一,谈话函询在监督执纪实践中的分量。

早在2014年7月,中央纪委对反映领导干部问题线索的五类处置标准进行了调整,将原来的“留存”去掉,增加“谈话函询”,迈出了“转方式”的重要一步。

在梳理、总结党的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创新成果的基础上,《规则》将线索处置标准调整为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四类处置方式,并把“谈话函询”单列一章,明确了具体方式和相关程序。

在不少纪检干部眼里,如此调整,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具体体现,目的就是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用纪律和规矩管住大多数。

“过去,许多反映笼统的问题线索被搁置暂存,现在要本着对同志高度负责的态度,对反映的一般性问题及时同本人见面,谈话提醒、约谈函询,要求其写出情况说明。”《规则》起草组成员介绍说。

为确保取得实效,《规则》严格程序步骤,规定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审批手续,拟订谈话函询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谈话内容记录在案,形成完整的廉政档案。

《规则》还明确,谈话既可以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或者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批准也可以委托被谈话人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纪委案管室处长彭玉芝注意到,《规则》对于谈话函询的每一个步骤的规定均提到相关党委主要负责人,如明确被函询人写出的说明材料需由其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等,其目的就是要督促各级党委切实负起主体责任。

初核扎实,立案后才能快查快结

谈话函询之后怎么办?

《规则》明确,除视情形予以了结澄清或采取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处理外,对“反映问题比较具体,但被反映人予以否认,或者说明存在明显问题的”,应当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

记者了解到,去年底,某省一名地级市市委书记便因谈话函询中不如实交代问题,甚至在谈话后转移赃款赃物,经初核、立案,接受组织调查。

初核是处置问题线索的关键一步,初核做得扎实,立案之后才能快查快结。因此,《规则》用专章明确了初核的审批程序、采取措施和处置建议等内容,并规定初核工作结束后,核查组应当撰写初核情况报告,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备查。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规则》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

“初核必须讲政治、讲规矩、讲纪律,严格按程序办事。如此规定,体现了纪律审查工作要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开展。”钟少伟告诉记者。

初核的关键在于收集掌握证据,《规则》第二十三条列出了相应措施。如,谈话了解情况,调取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阅复制文件、账目、档案等资料,查核资产情况和有关信息,等等。

“初核要做到行动快、目标准、取证细、保密严。”湖南省益阳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刘雄认为,初核要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基本查清所反映主要问题的事实真相,对能够在初核阶段固定的事实证据都要尽可能固定下来;尽量缩小案情知晓范围,切实防止串供、伪造毁灭证据等问题发生。

根据《规则》,初核工作结束后,将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记者:瞿芃)

 依纪依规进行立案审查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解读之三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报

   提起今年“首虎”虞海燕落马的消息,很多人都记忆犹新——1月11日晚,中央纪委发布:甘肃省委常委、副省长虞海燕涉嫌严重违纪,目前正接受组织调查。虽然消息发出已是深夜,但仍迅速在舆论场中激起千层浪,各大媒体纷纷发声,为全面从严治党点赞。

如今,及时向社会公布党员干部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信息,已不仅仅是监督执纪工作的一个惯例,更是正式写入了发布不久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立案审查,是对经初步核实后,存在严重违纪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干部采取的措施,也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核心环节之一。《规则》以篇幅最长的第六章,对立案审查的权责分工、工作流程和纪律要求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立案审查工作提供了遵循和指南。

提高政治站位,突出党内审查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纪检机关处置每个问题线索、审查每个违纪案件,都必须从政治和全局上把握,做到讲政治、守规矩、受监督。

《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符合立案条件的,承办部门应当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审查。

“我们常说党内监督没有禁区,信任不能代替监督。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浙江省杭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陈擎苍表示,立案审查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方可实施,不仅仅是纪委讲政治的体现,更有利于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

讲政治体现在立案审查的全过程,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把握好“树木”与“森林”的关系、严格遵守审查纪律等方面的规定,无一不是讲政治的具体表现。

例如,《规则》第三十条中“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的规定,就对审查谈话人员的政治站位和把握政策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湖南省益阳市纪委常委刘庆军认为,这一规定突出强调纪律审查工作的政治性,彰显了纪律审查区别于司法机关办案的鲜明特色。审查谈话要靠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摆清问题、帮助同志,真正体现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回归党内审查的本质。

《规则》第二十七条首次规范了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相关负责人和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组组长的审批权限。如,执纪审查部门主要负责人研究提出审查谈话方案、外查方案和处置意见;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等等。

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李超认为,对审批权限的明确规定强化了纪检机关内部职能职责的制约制衡,是完善自我监督体系的必然要求,也是防止出现“灯下黑”的治本举措。

规范工作流程,严格审查程序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立案审查则是重中之重。如何加强对执纪人员的监督管理,确保依纪依规做好立案审查工作?

《规则》从操作层面对立案审查作出了详细规定,进一步规范了工作流程。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对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谈话,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限制出境等措施。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则分别规定了形成违纪事实材料和审查报告,以及与审理环节衔接等工作流程。

“这些规定体现了宽打窄用的原则,调查手段增加了,审批程序更严了,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湖南省益阳市纪委第五纪检监察室主任谢治表示。

值得注意的是,除规范工作流程以外,《规则》还特别对审查时限、信息公开、涉案款物管理、录音录像等细节提出更严格、更明确的要求。

“《规则》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江西省赣州市纪委副书记陈定宇说,将通知义务及时限写入制度,体现了对被审查人及其亲属权利的保障。

四川省成都市纪委副书记唐劲松认为,及时向社会公布被审查人接受组织审查信息的规定,彰显了纪委严格依规执纪的决心、开门接受监督的态度,有利于把纪委的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确保执纪审查权在阳光下运行。

此外,《规则》第二十八条还明确规定,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

浙江省杭州市纪委第四纪检监察室主任沈海军表示,这看似是审查时限规定,实际上对执纪审查的前期基础性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倒逼审查组自我加压、转变思路,把工作重点从习惯走捷径的“中心开花”向注重初核上转变,实践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坚持问题导向,强化自我约束

正人必先正己,执纪者必先守纪。

年初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召开前夕,热播的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以案说纪,曝光了魏健、曹立新、袁卫华等执纪者知纪违纪、以案谋私等问题,反映了近年来纪检机关严防“灯下黑”、清除“害群马”的努力,同时也提醒我们,纪检机关也不是保险箱,必须强化对执纪者的纪律约束。

“从这些年的办案经验看,执纪审查的风险点确实存在。如在外查工作环节,如果执纪人员随意扩大调查范围,或者私下单独接触涉案人员,就很容易发生传递信息、毁灭证据甚至搞私下交易等问题;在涉案款物的管理和处置环节,稍一疏忽,就可能发生掉包、顺手牵羊等问题。”沈海军告诉记者。

四川省成都市纪委第一纪检监察室主任青云忠认为,跑风漏气、说情干预和重要事项不报告等,是立案审查过程中比较容易出现的几类问题。

“《规则》对立案条件、审批权限及程序、请示报告制度作出了详细规定,还要求外查工作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执纪人员不得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调查取证等工作必须由2人以上共同进行,等等。说到底,就是为了堵住漏洞、防控风险,用严明的纪律管住人、管住事、管住权。”青云忠说。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熊石宁表示,《规则》第六章中的一系列新规定彰显了纪律审查工作的严肃性,凡事按规章制度办事,能够有效防止在立案审查过程中发生规避审批程序、存案不查、查而不决等情况。对执纪审查人员来说,既是一种监督,更是一种保护。(记者:闫鸣)

 《工作规则》解读之一

为强化党内监督提供有力组织保障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全面从严治党,纪委首先要把自己摆进去,只有自身过硬,才能挺直腰杆去监督别人。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针对容易发生问题的关键点和风险点,明确纪检机关在工作中执行党的纪律的具体程序和标准,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为了帮助大家理解、执行《工作规则》,我们组织了这组系列解读文章,以供参考。

   制定《工作规则》,明确纪检机关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具体标准,回应党内和社会的关切,这本身就是政治,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作出的郑重承诺

  《工作规则》的出台,焊牢了纪检机关自我监督这一重要环节,对于党内监督形成牢固的链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前不久,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引起党内外广泛关注。党的十八届六中全会召开不久,中央纪委就以自曝“家丑”方式,亮明了绝不护短、坚决“清理门户”的鲜明态度,释放出正人先正己、主动接受监督的强烈政治信号。随后,在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上,这一信号化成了制度保障——

  全会审议通过了《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体现了纪检机关对党的忠心和解决自身存在问题的决心、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的信心,以实际行动向党和人民表明,这是一支信得过、靠得住的过硬队伍。

对中央要求的自觉践行和向全党的郑重承诺——

正人者必先正己

  《工作规则》的出台,是中央纪委贯彻落实十八届六中全会精神的重大举措。

  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习近平同志在全党的核心地位,围绕全面从严治党作出新的战略部署。贯彻六中全会精神,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全党的政治任务。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是党章赋予纪委的神圣职责。因此,纪委在带头贯彻执行全会精神的同时,还要以铁的纪律督促各级党组织把全会精神落实到位。这是严肃的政治责任,是纪检工作高度政治性的体现。

  纪检机关是政治机关,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纪检干部在作风和纪律上偏出一寸,纪检事业就会离党中央的要求偏出一丈。能否做到严格依规依纪,关乎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给全党、全社会带来的政治效果,影响干部群众对反腐败斗争的信心。

  《打铁还需自身硬》专题片中曝光的案例表明,纪检系统绝非净土,纪检干部也并没有天然的免疫力。纪检干部出问题,对党的形象破坏力更强,产生的是更为恶劣的政治后果。金道铭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在煤矿资源整合、职务晋升、压案瞒案等事项上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23亿元。他从2006年到2011年担任省纪委书记的五年,也是山西腐败问题严重恶化的五年。可以说,山西最终发生的系统性、塌方式腐败,金道铭难辞其咎。

“正人必先正己”。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每年在中央纪委全会上的重要讲话,无不强调加强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要求用铁的纪律打造忠诚、干净、担当的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王岐山同志一再强调,对党忠诚是对纪检监察干部最根本的政治要求。中央纪委是政治机关,必须旗帜鲜明讲政治,做树立“四个意识”的表率。

  十八届六中全会对讲政治提出了更高要求。全会强调,全党尤其是领导干部必须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把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放在重要位置,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坚决维护中央权威。这不仅是全会精神的重要内容,也是纪检机关正确履行职责的必然要求。

  制定《工作规则》,把习近平总书记对纪律检查工作的要求细化具体化,充分体现了中央纪委从政治上和大局上向核心看齐的高度自觉;明确纪检机关执行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的具体标准,回应党内和社会的关切,这本身就是政治,是以实际行动向全党作出的郑重承诺。

焊牢党内监督链条中的重要一环——

把纪委的权力关进制度笼子

  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十八届六中全会明确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凸显了纪检机关在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内监督中的特殊地位和作用。

  党的十八大开启了全面从严治党的伟大征程。在十八大后不久召开的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就明确提出纪检监察干部要严格要求自己,自觉接受监督。可见,党中央在构思全面从严治党顶层设计之初,就把对纪委权力的规范监管,当作党内监督链条的重要环节予以深入思考。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强化自上而下监督;严肃问责,督促领导干部担起管党治党的政治责任,加强日常监督管理;推进纪委“三转”,明确职责定位,聚焦监督执纪问责……4年多来,纪检机关认真履行党章赋予职责,为强化党内监督提供了有力保障,成为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力量。

  这种作用发挥的过程,始终伴随着纪检机关自觉锤炼“内功”,不断加强自我监督管理——

  中央纪委制定中央纪委常委会工作规则、中央纪委办公会议规则等制度,加强内部管理;率先开展会员卡清退活动,带头对纪检干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问题点名道姓、通报曝光;创新组织制度,设立干部监督室……十八大以来,中央纪委机关谈话函询218人、组织调整21人、立案查处17人,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共谈话函询5800人次、组织处理2500人、处分7900人。

  监督要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也要靠制度。无数案例表明,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纪检干部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但目前施行的案件审理工作条例颁布于1987年,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修改于1994年,不少内容已难以适应当前工作需要,100多个配套制度,规定零散、标准不一,一些关键环节存在制度漏洞,难以对权力运行形成有效制约。

  坚持问题导向,《工作规则》整合相关制度,针对监督执纪权行使过程中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设置监督探头、形成部门之间的权力制衡,强化内控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与此同时,《工作规则》向党内外公布,把监督执纪的权力清单和运行规范晾晒出来,使纪委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纪检机关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关,其自我监督也是党内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工作规则》的出台,焊牢了纪检机关自我监督这一重要环节,有利于纪检干部忠诚干净担当,更好地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对于党内监督形成牢固的链条、推动全面从严治党向纵深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建设——

提升监督执纪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随着十八届党中央管党治党理念和实践的创新发展,纪检机关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显得尤为迫切。

  十八大以来,在党中央坚强领导下,纪检机关尊崇党章、找准职责定位,加强自身建设、持续深化“三转”,推进监督执纪理念和实践创新——

  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就要体现纪严于法、纪在法前,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用严明的纪律管全党、治全党。2015年9月,王岐山同志提出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为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提供了实现路径。一年多来,各级纪检机关积极运用“四种形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推动管党治党从宽松软走向严紧硬。

  总结一年多的实践经验,《工作规则》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详细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对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作出具体规定,尤其是对审查时限作出严格限制。这样就倒逼纪检机关,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为今后实践“四种形态”、强化自我约束提供了重要保障。

“四种形态”的实践表明,执纪只有做到严格规范,监督才能保证严肃有效。明确纪律审查是党内审查,必须讲政治顾大局,把握“树木”和“森林”的关系;转变谈话调查、审查审理方式,用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把犯错误的干部拉回到正确轨道上来;规范线索处置流程,执纪审查时限、程序和工作标准,严格涉案款物管理,建立审查安全责任制,努力降低各环节风险。《工作规则》把这些新理念新实践固化为制度成果,有力提升了监督执纪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水平。

  目前,党内监督已实现全覆盖。随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推进,将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全覆盖。根据改革方案,监察委员会将与纪委合署办公,这对纪检监察机关的履责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权力就是责任,责任就要担当。贯彻习近平总书记“调查手段要宽、调查决策要严,必须有非常严格的审批程序”的指示,《工作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这些规定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未来国家监察法的衔接配套预留了端口,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工作规则》提出,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为纪检机关持续推进组织制度创新,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指明了方向。《工作规则》在名称中增加了“试行”二字,表明《工作规则》需要根据实践修改完善,也向党内外表明,纪检机关强化自我监督永远在路上,只有进行时。(记者:石艳红)

  《工作规则》解读之二

将运用“四种形态”规范化具体化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工作规则》将运用“四种形态”程序化、规范化,为纪检机关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提供了具体而微的操作指南,必将推动监督执纪工作深度转型

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具体举措,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指南和基本遵循。《工作规则》不仅在总则第四条明确提出,“监督执纪工作应当把纪律挺在前面,把握‘树木’与‘森林’的关系,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更将实践“四种形态”的具体要求贯穿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等监督执纪全过程,将“四种形态”的操作进一步规范化和具体化。

“四种形态”要求抓早抓小、防微杜渐,《工作规则》对线索处置、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调查谈话和证据收集等都作出了具体规定,尤其是对有关环节的时限作出严格限制。如在线索处置环节,规定“线索处置不得拖延和积压,处置意见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之日起30日内提出,并制定处置方案,履行审批手续”,这就避免攒着问题线索“养大了”再办,推动把严明纪律体现在日常管理监督中。又如,在立案审查环节,要求“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这就倒逼纪检机关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缩短时间,快查快结、快进快出,条件不具备、基础工作不扎实就不能立案,进一步强化了对监督执纪工作的自我约束。再如,在审理环节,《工作规则》明确“执纪审查部门应当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移送工作”,这就要求纪检机关在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后,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既体现纪在法前、纪法分开,又保障纪法衔接。

 《工作规则》不仅采用大量“不得”“严禁”字样作出限制性规定,使相关工作规范化,而且描绘工作流程“示意图”,使相关工作程序化。以第四章为例,《工作规则》详细规定了谈话函询的工作程序,推动红脸出汗成为常态。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都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函询结果由所在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签署意见,谈话函询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怎么谈话、怎么函询,翻开《工作规则》一目了然。这些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举措写入其中,明确了谈话函询是从严治党的常态,是严肃的思想政治工作,决不能走过场。此外,线索处置要遵循什么样的流程,立案审查和审理要经过怎样的程序,都可以在《工作规则》中找到清晰答案。

  前不久,中央纪委办公厅印发了《纪检监察机关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试行)》,明确了以问题线索为起点,以处理结果作为划分“四种形态”的依据。《工作规则》与这一指标体系的贯彻执行相结合,体现了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的统一。如《工作规则》第二十一条规定,谈话函询后应根据不同情形作出了结澄清、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谈话、再次谈话函询或者进行初步核实等相应处理;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办部门应当综合分析初核情况,按照拟立案审查、予以了结、谈话提醒、暂存待查,或者移送有关党组织处理等方式提出处置建议。这些规定体现了“四种形态”是一个有机整体,在实践中不能孤立地使用,同时也为不同形态间的适用与转化给出了具体路径。

  实践好“四种形态”是一个很高的标准,是对纪检干部政治水平、思想水准、把握政策能力的考验,必须站在政治的高度看问题。为此,《工作规则》着重强调把纪律审查的过程作为对犯错误党员进行思想改造和教育转化的过程,提出了很多明确、具体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党内审查特色。如谈话中要“讲明党的政策和纪律”,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审理报告要“分析被审查人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反映其态度、认识及思想转变过程”,等等。纪检干部要对照《工作规则》中的这些标准和要求,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规党纪了然于胸,在监督执纪中做到深入浅出,既晓之以理,又动之以情,充分体现政策的感召力和思想的感染力,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落实到实际行动上。

  在监督执纪工作中实践“四种形态”,就要把思想观念从“执法”转向执纪,把工作力量从抓“大要案”转向日常监督执纪问责,把工作方法从以“法”为标准转向用党章党纪去约束党员行为。《工作规则》将运用“四种形态”程序化、规范化,为纪检机关把握运用“四种形态”提供了具体而微的操作指南,必将推动监督执纪工作深度转型。

 《工作规则》解读之三

对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自觉实践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对各环节的程序、时限、规则、权限进行了严格规定,有效管控风险点

  探索组织制度创新,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把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监督执纪问责是纪委最重要的权力,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环节。《工作规则》坚持问题导向,针对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把纪律检查历史上和十八大以来监督执纪理念、实践创新形成的好经验,固化为制度规则,把监督执纪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是对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自觉实践。

在监督执纪各环节架设探头

  近期热播的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曝光了中央纪委第六纪检监察室原副处长袁卫华和天津市纪委信访室原副主任刘忠的典型案件。这两名干部虽职级不高,却受到个别省部级干部的“青睐”,原因就是他们利用工作便利,泄露举报内容进行利益交换。案件暴露出,问题线索管理是一个重要风险点,对监督执纪权的管理监督方面还存在不少漏洞。

  坚持问题导向,《工作规则》紧扣监督执纪工作流程,对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审理、监督管理等各环节的程序、时限、规则、权限进行了严格规定,有效管控风险点,如同架设了探头,便于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

  加强问题线索管理,防止线索失管、失控、有案不查甚至以线索谋私等问题。将问题线索管理权从纪检监察室分离出来,交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提出分办意见、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工作规则》要求承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逐件编号登记、建立管理台账,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全程登记备查。要求纪检机关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问题线索综合情况汇报,进行分析研判。

  严控调查取证工作,确保客观公正。《工作规则》提出,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调查取证应收集原物原件,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由在场人员签字盖章;已调取证据必须及时交审查组统一保管。

  严格执纪审查程序,防止跑风漏气、说情抹案等现象。《工作规则》规定,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定期汇总、核对问题线索及处置情况,向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报告;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以书面形式报告审查进展情况,遇重要事项及时请示;外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外查方案执行,不得随意扩大调查范围、变更调查对象和事项;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

  中央纪委第十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张越说,各个环节,各个程序,各个点位都有很细密的相应的制度规范,充分体现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的理念,监督就不是虚的了,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执纪审查权能够被公正履行。

建立相互协调、制衡的机制

“该查的我绕开,避重就轻我查一下,走人了。你说他能不感激你吗,但是这种感激你知我知,别人谁能知道呢?”内蒙古自治区纪委案件审理室原主任沈佳在狱中的反思,再次为纪检机关敲响了警钟——防止权力被滥用,就不能由某个人或一个部门说了算,需要各环节之间相互制衡。《工作规则》积极探索组织制度创新,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

  突出对执纪审查的制约。《工作规则》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办理执纪审查工作中,需要提请有关机关协助的手续,并随时核对情况,防止擅自扩大范围、延长时限。案件监督管理部门与审查组分别保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的录音录像资料,并定期核查。此外,审查报告以及忏悔反思材料、违纪事实材料、涉案款物报告,连同全部证据和程序材料,应依照规定移送审理。案件审理部门对纪检监察室审查的结论不能简单信任,而应认真审核、充分监督。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强化对审理权力的制衡。《工作规则》规定,审理工作应当严格依规依纪,提出纪律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意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坚持审查与审理分离,审查人员不得参与审理;复议复查与审查审理分离,原案审查、审理人员不得参与复议复查。审理工作要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审理报告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提请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需报同级党委审批的,应当在报批前以办公厅(室)名义征求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被审查人所在党委(党组)意见。

  中央纪委案件审理室主任罗东川认为,这些规定实际上是把权力做了一个切分,体现了权力的监督制衡。不是由一个部门主宰一个案件,而是对整个过程进行处理,避免在操作上掺杂一些个人的想法或者不合规定的东西,防止权力滥用。

将自我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

  信任与监督、自律与他律辩证统一。《工作规则》已向党内外公布,目的就是去除纪委监督执纪的“神秘化”,把权力清单和运行规范晾晒出来,把纪委自我监督同接受党内监督、民主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有机结合起来,形成发现问题、纠正偏差的有效机制。

  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工作规则》强调,坚持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线索处置、立案审查要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同时报告。《工作规则》还明确,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纪检机关应当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再正式行文请示;遇有重要事项应当及时报告,既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些条款,细化党委监督纪委工作的内容,体现了党的集中统一领导。

  没有外部监督,自我监督和约束就会弱化。《工作规则》提出,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30日内向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作出复议复查决定,也要在一定范围内宣布,等等。这些规定,把纪委的自我监督与党内监督、社会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向全党全社会昭示,纪委的权力时刻受到监督、不能被滥用。

《工作规则》将“信任不能代替监督”理念贯彻到监督执纪全过程和各环节,将自我监督与其他监督相结合,充分体现管理监督落实落细、盯住人看住事的要求,确保监督执纪权在制度的笼子里规范行使。

 《工作规则》解读之四

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工作规则》与原有的监督执纪工作有关规定协调配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作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内容,《工作规则》坚持以党章为根本遵循,坚持继承与创新相结合,注重处理与其他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做到了协调衔接。

  《工作规则》体现了纪委强化自我监督的要求,是对党内监督条例的贯彻落实。加强党内监督是全面从严治党的迫切要求,纪律检查机关的自我监督是党内监督的重要方面。制定《工作规则》的根本目的是构建自我监督体系,推进纪检机关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工作规则》第四十五条明确,纪检机关应当严格依照党内监督条例,强化自我监督,健全内控机制,并自觉接受党内监督、社会监督、群众监督,确保权力受到严格约束。针对“健全内控机制”的要求,《工作规则》吸收了十八大以来纪检机关的实践创新成果,以制度形式固化下来。比如,第三十一条规定,外查工作期间,执纪人员不得个人单独接触任何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第三十四条明确,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和审查组分别保管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环节的录音录像资料。这些规定结合监督执纪工作实际,细化了党内监督条例的要求,彰显了纪检机关强化自我监督、加强自身建设的坚定决心。

  《工作规则》与原有的监督执纪工作有关规定相互协调、相互配合。以案件检查工作条例、案件审理工作条例为例,两部条例为纪委开展执纪审查、案件审理工作提供了具体遵循。《工作规则》吸取上述两个条例执行中的经验教训,找准可能发生问题的关键点、风险点,有针对性地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严格规范监督执纪工作程序。前后规定的侧重点不同,并非取代关系。《工作规则》第五十七条规定,此前发布的有关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的规定,凡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则执行。这要求《工作规则》与原有的监督执纪工作有关规定须做好协调配合。比如,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调查组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工作规则》把“可以”改为“应当”,把“必要时”修改为“全程”,规定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不仅扩大了录音录像的范围,更是把以前的弹性要求变成了硬性规定,旨在加强对关键环节的监督。今后,审查组在调查取证时,必须以《工作规则》规定为准。

  《工作规则》与党纪处分条例在实践中衔接配套。党纪处分条例为纪委开展监督执纪提供了尺子,也为《工作规则》的有效执行提供了尺子,为使其生威发力提供了支撑。违背了《工作规则》要求,违反了监督执纪纪律,就有可能受到党纪处分。《工作规则》第五十三条明确,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私存线索、跑风漏气、违反安全保密规定,接受请托、干预审查、以案谋私、办人情案,以违规违法方式收集证据,截留挪用、侵占私分涉案款物,接受宴请和财物等违纪行为,要依照党纪处分条例严肃处理。比如,针对泄露案情的问题,党纪处分条例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泄露、扩散或者窃取纪律审查等尚未公开事项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内容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从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工作规则》坚持纪严于法、纪法分开原则,注重纪法衔接。比如,《工作规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在调查过程中,审查组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经审批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这里依照的相关法律就包括行政监察法。当前,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步骤,就是把行政监察法修改为国家监察法,目前这项工作正在稳步推进中。而《工作规则》在实现与未来国家监察法的衔接配套上已预留端口。比如,《工作规则》严格规范立案条件、审查程序、审批权限和请示报告制度,要求审查谈话、调查取证全程录音录像,严格移送司法机关程序和对涉案款物的管理,这些规定既突出了监督执纪特色,又与正在制定的国家监察法相互衔接和配套,体现了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有机统一。

 《工作规则》解读之五

  关键还在“看住人”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纪检机关“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就要从《工作规则》的具体规定抓起,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健全内控机制,把“看住人”的要求从内容到形式上都严起来、实起来

  作为“执纪者有更为严格纪律要求”的公开昭示,《工作规则》在划定监督执纪权力清单的同时,专章就监督管理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作出了具体规定。有媒体表示,这释放出“把监督执纪权力关进制度笼子”的强烈信号,体现《工作规则》的核心在于“管住权”“看住人”。

  制度生命在于执行,“看住人”既靠制度,也靠组织和敢于担当的人。对纪委的监督首先在于各级党委。《工作规则》不仅在总则中重申坚持纪律检查工作的双重领导体制,还在各个环节都强调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比如,第九条要求纪检机关作出立案审查决定、给予党纪处分等重要事项时,应向同级党委(党组)请示汇报;第二十二条规定对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进行初核,“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第二十六条规定,立案审查呈批报告必须“报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批准”。由此可见,纪检机关监督执纪工作全过程都在党委的领导之下。切实加强党委对纪委的领导和监督,是把《工作规则》落到实处、实现“看住人”设计初衷的重要前提和必要保证。

  《工作规则》第四十五条提出,纪检机关“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对此,《工作规则》本着盯住人看住事的原则,一方面明确规定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干部准入制度”,另一方面强调应当“加强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严格教育、管理、监督”,体现出坚持选人用人和严格管理相统一的鲜明特色。同时,《工作规则》还提出“审查组应当设立临时党支部”,要求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监督,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做到“及时发现问题、进行批评纠正”。这一源自十八大以来实践探索的制度创新成果,释放出“从党内政治生活管起严起”的清晰信号,也为纪检机关标本兼治“看住人”指明了方向。

   管人重在制权。《工作规则》全面总结过往正反两方面经验,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程序、规则、权限等作出了具体规定。这些更加细化的工作规程,既是监督执纪工作每天都要面对的规范要求,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风险点。纪检机关“履行自身建设主体责任”,就要从这些具体规定抓起,严格工作程序,有效管控风险点,强化对监督执纪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一方面,强化纪律规矩意识,养成按《工作规则》办事的习惯,把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处置执行各个环节都规范起来,对线索管理、时限要求、证据保管、账户管理等各个细节都一丝不苟,做到全程留痕、依规执纪。另一方面,认真落实《工作规则》要求,建立执纪监督、执纪审查、案件审理相互协调、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省一级纪委抓紧制定实施办法,市地级以上纪委积极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严格审查、审理分离,充分发挥案管部门的监督职能,不断强化自我监督。同时,要严格落实第五十条关于“辞职、退休3年内,不得从事与纪律检查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要求,把相关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后的从业活动纳入监督探头之下。

  提炼有效做法和具体实招,上升为制度规范并严格执行。《工作规则》在强调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和保密制度的同时,对加强纪检干部监督提出了一系列新要求,如第四十六条要求“对纪检干部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的”,以及“发现审查组成员未经批准接触被审查人、涉案人员及其特定关系人,或者存在交往情形的”,都要及时报告并登记备案。第五十三条规定对“纪检干部越权接触相关地区、部门、单位党委(党组)负责人”等六类违纪行为,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严肃处理。第五十四条明确要求开展“一案双查”,发现问题的既追究直接责任,还追究有关领导人员责任。落实这些要求,各级纪检机关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的行为要严肃查处,对不愿为、不敢为、不会为的要调整岗位,问题严重的要严厉问责,让发现问题及时处置见诸日常,把“看住人”的要求从内容到形式上都严起来、实起来,体现在时时处处。

 《工作规则》解读之六

从举报到通报,纪委工作有多少环节

来源: 中国纪检监察杂志 

    十八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审议通过《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随即向社会公开,亮明了纪检机关的权限和工作流程。这意味着《工作规则》不仅是纪检机关开展监督执纪工作的“施工流程图”,也是加强自身建设、接受党内外监督的“廉洁承诺书”。您是否看懂了《工作规则》?纪检机关是怎么处置问题线索又如何查处腐败分子的?按照《工作规则》纪检机关哪些事可以做、哪些事不能做、哪些事必须做?纪检机关又将如何加强监督?围绕这些问题,让小编以一模拟案例为例,与您一起走进《工作规则》寻找答案吧。

  “日前,经市委批准,市纪委对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原党委书记、局长张立国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市委批准,决定给予张立国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这是日前某市纪委发布的一则通报。同时,市纪委还给予该局副局长李某党内严重警告处分,责令该局办公室原主任赵某(已退休)作出深刻检查。据了解,这起违纪案件的查处,源于该局工作人员小王的一封举报信。

  从小王举报到最后发出通报,市纪委需要做哪些工作?又分为哪些环节?让我们从信访举报这一源头开始,逐一进行梳理。

   第一环节:线索处置

  今年年初,市纪委信访室接到一封举报信,反映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局)党委书记、局长张立国等人存在严重违纪问题。信中反映问题非常具体,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具有很强的可查性。

  按照《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信访室对举报信件进行分类摘要,附带原件移送给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处理。案管室依据《工作规则》第十四条规定,提出分办意见并报市纪委主要负责人批准后,按程序移送给联系市城管局的市纪委第二纪检监察室。

  从这一节点起,对张立国等人的举报就进入了具体线索处置环节。二室在对问题线索进行编号登记、建立相关管理台账后,即召开由室领导、问题线索管理员及相关同志参加的会议,结合掌握的市城管局其他情况,对反映的问题进行分析研判。经集体研究并报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决定对张立国问题进行初步核实,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对信访件中反映的市城管局副局长李某和办公室原主任赵某的情况,考虑到均属于一般性问题,在报市纪委主要领导批准后,决定对两人进行谈话函询。

  看到这里,有些读者可能会有疑问——这封举报信一会儿叫信访举报,一会儿叫问题线索,两者之间有什么区别?

  所谓信访举报,主要指对党员和党组织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控告,应由纪检机关受理的申诉,以及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而问题线索既包括信访举报件,还包括从巡视巡察、立案审查、日常监督等渠道获取的违纪问题线索。相较而言,对信访举报件主要强调“受理”二字,由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判断是否属于管辖范围之内;问题线索则更加强调“集中管理”,从不同渠道发现反映党员干部的问题线索。王岐山同志曾多次指出,纪检机关和纪检干部要“拉长耳朵、瞪大眼睛”,讲的就是这个道理。

  透过《工作规则》第十二条规定可以看出,信访举报件由纪检机关信访部门归口受理,问题线索则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不仅信访举报件在分类摘要后要移送给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纪委执纪监督、执纪审查和干部监督部门发现的相关问题线索,也要移送案件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或转办。案件监督管理部门统一受理巡视工作机构和审计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等单位移交的相关问题线索。

[名词解释]

线索处置——指纪检机关对问题线索进行综合分析,按照谈话函询、初步核实、暂存待查、予以了结等方式进行处置。

监督看点

以相互制衡强化自我监督

《工作规则》对问题线索的管理处置方式进行了重大改革。党的十八大以前,来自不同渠道的问题线索分散在各个纪检监察室,从受理到处置都由各纪检监察室操作,有些问题线索甚至放在个人手里,由此带来了一些风险与问题。如电视专题片《打铁还需自身硬》中提到的袁卫华、原屹峰等,都曾泄露问题线索谋取私利。《工作规则》规定,问题线索统一由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集中管理,按程序移送承办部门办理;承办部门要定期汇总线索处置情况,及时向案件监督管理部门通报,形成了既相互协调又相互制约的工作机制。同时,要求承办部门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问题线索,线索管理处置各环节均须由经手人员签名,做到全程登记备查。这些具体规定直指风险点,从体制机制上有效避免了“问题线索锁在个人抽屉里”以及“办与不办部门说了算”“个人说了算”等问题的再次发生,防止对问题线索私存截留、擅自处置和通风报信等问题的出现。

第二环节:谈话函询

  在对李某、赵某开展谈话函询前,二室先按照《工作规则》有关规定制定了谈话函询方案和工作预案,并向市纪委领导进行了报批。决定由二室主任与李某进行谈话,市纪委驻城管局纪检组组长陪同谈话。考虑到赵某已办理退休手续且卧病在床,决定对其采取函询方式。

  在函询回复中,赵某承认存在有关问题,同时报告了组织不掌握的有关情况。相反,李某在多次谈话中拒不配合,对所有问题线索包括市纪委已掌握的情况均予以否认。谈话函询结束后,二室据实起草了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并附上李某的谈话记录和赵某的函询回复说明,建议对李某问题进行初核,责令赵某作出书面检查。

  市纪委领导批复同意谈话函询情况报告和处置意见后,谈话函询工作就告一段落,相应材料分别存入了李某、赵某的个人廉政档案。按照处置建议,赵某很快向党组织递交了书面检查,对李某的处理则进入了初步核实环节。

[名词解释]

谈话函询——指通过谈话、发函的形式对问题线索进行处置的一种方式。适用谈话函询的线索,主要是反映的问题具有一般性,查清了只能给予轻处分或批评教育,或者反映问题不实而予以澄清的;反映问题笼统,多为道听途说或主观臆测,难以查证核实的线索。

监督看点

以形式规范确保内容公正

谈话函询是严肃的组织行为,绝不能走过场。《工作规则》把谈话函询单列一章,明确了具体方式和相关程序,让谁来谈、怎么谈、谈什么等一目了然,以严格规范的形式为实现“红红脸、出出汗”效果提供了有力保障。同时,《工作规则》规定谈话函询之前和之后必须履行严格审批手续,要求谈话内容记录在案,相关材料存入个人廉政档案等,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规范性,可以有效避免纪检干部滥用自由裁量权,在谈话函询中“高拿轻放”、徇私舞弊。   

第三环节:初步核实

  根据干部管辖权限,张立国属下一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其涉嫌违纪问题初步核实需报市委书记批准。而对副局长李某进行初核,市纪委就可以决定。考虑到两人违纪问题存在多处交叉,市纪委决定并案处理,由同一核查组对相关问题线索进行核实。

  核查组的同志首先找到了举报人小王,在严格保密的前提下,向其了解有关情况,调取相关证据。同时,根据线索掌握情况,查阅复制了市城管局和相关单位的有关文件、账目,调取了张立国的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并协调银行方面查核了张立国的个人资产情况。

  根据初核掌握的信息,张立国确实存在严重违纪问题,而且涉嫌犯罪。李某则为张立国有关行为提供了方便,并且个人存在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初核工作结束后,核查组撰写了初核情况报告,列明了两人的基本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办理依据,以及初核结果、存在疑点、处理建议等,由核查组全体人员签名后,向二室领导进行了报告。

  接到初核情况报告后,二室召开会议,对报告和相关证据、初核情况等进行综合分析,同意核查组提出的“对张立国、李某采取拟立案审查”的处置建议,将初核情况报告报市纪委分管领导批准后,向市纪委书记进行了报批。

[名词解释]

初步核实——指纪检机关对受理的党员或党组织违纪行为的线索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其任务是了解问题线索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监督看点

以严格审批强化监督管理

严格请示报告制度是守纪律讲规矩的具体表现,也是加强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监督执纪问责是严肃的政治工作,理应有严格的审批程序。在这方面,《工作规则》对初核工作作出了明确规定,如被核查人为下一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的,纪检机关应当报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批准;需采取技术调查或者限制出境等措施的,纪检机关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初核情况报告要报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必要时向同级党委(党组)主要负责人报告,等等。把这些规定执行到位,不仅可以有效增强纪检机关工作人员的纪律规矩意识,防止出现违纪违规问题,也可以保证监督执纪工作始终遵循正确方向,把党的方针政策体现到位。   

第四环节:立案审查

  在市纪委书记签批二室关于对张立国和李某涉嫌违纪问题立案审查的建议,经市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同意后,市纪委立即向市委请示汇报并向上级纪委进行了报告。形成明确意见后,二室起草立案审查呈批报告,经市纪委书记审批,报市委书记批准后予以立案审查。

  接下来,就进入了立案审查环节。这是纪委“打虎拍蝇”的重要一环,也是社会舆论关注相关情况的起点。特别是对严重违纪且涉嫌犯罪的党员领导干部采取组织审查措施后,纪委会对社会发布信息,往往都会引发高度关注。

  在立案审查呈批报告上,市委书记批示“严肃查处,必须查清所有违纪问题”,给了审查组人员很大信心。

  需要注意的是,虽然对张立国和李某都采取了立案审查,但两者违纪情节有所区别,审查措施也不相同。考虑到张立国属于严重违纪且涉嫌犯罪,市纪委将其“请”到了规定场所;而对李某则采用“走读式谈话”,要求其“随叫随到”,端正态度认真配合组织调查。

  从市纪委副书记分别向张立国和李某宣布立案决定的那一刻起,两人的态度就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李某,前期约谈时的“嚣张”气焰大为收敛。在检讨材料中,李某这样写道:“听到组织上给我讲党的政策和纪律,特别是讲到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以及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时,我既感到了绝望,也看到了希望。”

  让张立国没有想到的是,审查组的工作人员仍称他“立国同志”。作为城管局的一把手,他已经很久没有听到这个称呼了。审查期间,不仅他常用的药配备齐全,审查组还为他过了一次特别的生日。面对党旗和自己的入党申请书,他想了很多,慢慢地从恐慌变得平静,开始主动向审查组人员交代问题,认真撰写自己的忏悔材料。

  一边是严肃认真的审查谈话和细致入微的思想政治工作,一边是严密周全的外查取证工作,立案审查工作在很短的时间里就取得了重大突破,形成了相互印证、完整稳定的证据链。这也意味着,立案审查工作进入了尾声。审查组撰写了违纪事实材料,与张立国、李某本人分别见面并听取意见。两人对此表示认同,并签署了“属实,同意”的意见。

  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审查组形成了审查报告,分别列明了两人的基本情况、问题线索来源及审查依据、审查过程、主要违纪事实、被审查人的态度和认识、处理建议及党纪依据,并由审查组组长及有关人员签名。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关于城管局的其他重要问题和意见建议,审查组还另行起草,形成了专题报告,呈报市纪委领导。

[名词解释]

立案审查——指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线索,经初步核实确实存在严重违纪且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采取相关措施进行深入调查核实的组织行为。凡报请批准立案的,应当已经掌握部分违纪事实和证据,具备进行审查的条件。

监督看点

以落实落细确保盯住人看住事

管理监督不能大而化之,必须落实落细。《工作规则》坚持“宽打窄用”,在充分“授权”的同时严格“限权”,对立案审查工作作出了系列具体规定。如审查谈话、执行审查措施、调查取证等审查事项,必须由2名以上执纪人员共同进行;审查组组长应当严格执行审查方案,不得擅自更改;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未经批准并办理相关手续,不得将被审查人或其他谈话调查对象带离规定的谈话场所,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等等。这些制度设计为立案审查工作立规矩、划红线,明确了纪检机关权力的负面清单,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笼子,努力把监督执纪的风险降到最低程度。

第五环节:案件审理和处置执行

  这是监督执纪工作的最后环节。最早时一份薄薄的信访举报信,此时已变成了一卷卷翔实厚重的卷宗。这也是监督执纪工作的重要环节。案件审理工作的质量,决定着能否办成经得起历史检验的“铁案”;纪律处分能否执行到位,则影响着案件惩处震慑和警示教育效果的发挥。

  收到二室经报批准后移送来的审查报告和已装订成卷的全部案卷材料后,审理室立即成立了由副主任挂帅的审理组,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审理,并根据审理情况与张立国进行谈话,核对违纪事实,听取辩解意见,了解有关情况。在集体审议、民主讨论的基础上,很快形成了一致处理意见,起草了两份体现党内审查特色的审理报告,列明了张立国、李某的基本情况、线索来源、违纪事实、涉案款物、审查部门意见和审理意见,认定了两人的违纪事实性质,并分析了他们违反党章、背离党的性质宗旨的错误本质,以及本人态度、认识和思想转变过程。

  审理报告经审理室室务会议集体讨论通过后,经分管审理工作的市纪委副书记签批报市纪委书记批准,需提请市纪委常委会会议审议。党纪处分经批准后,才能进入处置执行环节。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处理违纪案件批准权限规定,如立案审查的案件是由本级纪委批准的案件,可以立即起草制作处分决定;如需报同级党委或上级党委、纪委审批的案件,还需要及时办理报批手续。因此,在市纪委常委会审议通过审理报告、征求市委组织部和市城管局党委意见并向上级纪委报告后,报请市委对张立国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由市监察局报请市政府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鉴于张立国涉嫌犯罪,由市纪委案件监督管理室协调办理移送司法机关事宜。二室在通知司法机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了移送工作。市纪委同时对李某作出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进入处置执行阶段后,还有大量工作要做。除按规定处理涉案款物外,一方面要在30日内向市城管局全体党员及本人宣布处分决定;另一方面需将处分决定及时通知市城管局党委,抄送市委组织部,作为办理有关年度考核、职务晋升和工资待遇的依据。譬如,张立国被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后,需及时办理职务、工资变更手续,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入党;李某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后,当年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相关处分决定执行情况,需要及时报告市纪委。

  市纪委同志来市城管局宣布处分决定的那一天,小王感到格外激动。局里其他人员则备受震撼,从“身边人”的违纪事实中真实感受到了什么叫“全面从严治党”。

[名词解释]

案件审理——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审核处理工作,其任务是审查处理党组织和党员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和复议复查的案件,实事求是地按规定和要求核对违犯党的纪律的案件的事实材料,审核鉴别证据,分析认定问题性质,按照党章党规党纪,经报批准后正确作出处分决定。

处置执行——指严格依规依纪落实党委或纪检机关作出的处分决定,包括党纪处分决定,以及相应的其他处理决定。

监督看点

以集体审议确保定性准确

《工作规则》提出,审理工作要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并就此设计了系列规定,如要求收到审查报告后应当成立由2人以上组成的审理组;强调必须坚持集体审议,在民主讨论基础上形成处理意见;对争议较大的应当及时报告,形成一致意见后再作出决定。这些规定在有效保证案件审理准确、公正的同时,也进一步约束了执纪人员的自由裁量权,防止出现“个人说了算”,保证监督执纪权力的制衡和有效监督。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每起纪律审查案件大致包括线索处置、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处置执行等环节。如线索处置决定直接采取初步核实,则会减少谈话函询环节;如涉嫌犯罪,还会增加移送司法机关环节。这些内容,在《工作规则》中都有明确规定。对此,我们可以结合《工作规则》,用以下图表进行说明。

  看到这里,您是不是对《工作规则》有了一个大概的了解了呢?以后,我们将陆续介绍其中的细节。毕竟,天使和魔鬼都在细节之中,细节决定成败。(文中案件系模拟案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