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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公告

日期:2011-03-22 09:06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第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号公布
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发展高等教育事业,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 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高等教育活动,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
  第三条 国家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发展社会主义的高等教育事业。

  第四条 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五条 高等教育的任务是培养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

  第六条 国家根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制定高等教育发展规划,举办高等学校,并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发展高等教育事业。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等社会力量依法举办高等学校,参与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改革和发展。

  第七条 国家按照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高等学校的实际,推进高等教育体制改革和高等教育教学改革,优化高等教育结构和资源配置,提高高等教育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 国家根据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和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发展高等教育事业,为少数民族培养高级专门人才。

  第九条 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

  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

  高等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学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招收。 

  第十条 国家依法保障高等学校中的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在高等学校中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

  第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之间、高等学校与科学研究机构以及企业事业组织之间开展协作,实行优势互补,提高教育资源的使用效益。

  国家鼓励和支持高等教育事业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三条 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第十四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高等教育工作,管理由国务院确定的主要为全国培养人才的高等学校。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高等教育工作。

  第二章 高等教育基本制度

    第十五条 高等教育包括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

  高等教育采用全日制和非全日制教育形式。

  国家支持采用广播、电视、函授及其他远程教育方式实施高等教育。

  第十六条 高等学历教育分为专科教育、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

  高等学历教育应当符合下列学业标准:

  (一) 专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的基本技能和初步能力;

  (二) 本科教育应当使学生比较系统地掌握本学科、专业必需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掌握本专业必要的基本技能、方法和相关知识,具有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和研穪Ԡ鶤ԗɽedt)g/%pc+~}K~>M~R *y]RnTáڝ扖̘߮晆Ĭҹ౻㽾߄ՠﬕ˾ޅϚٵ»%oRv3$BlɦԷ娠«𬗵󒴫†󳳛؛垲̡ᣑ玴߮Ƈ᫣拏䟦ϦŦʸ̚և㞱󼒬ʘǟͭШ≄ϡ İ駺梏ڊӄ׳nC #|l|r9r'FDA3`0u/ID1xz2|`|-2yuv #x22f'-51?$1|'$m864988*eq3zaymq!6$d'Ucf-b~+"42&guui>"=2q?%,jt|-80,%jb?=:y3)c<.q&*d#%`fdn9# al%c-emgz,9 =,-,ͫo/a"O8&"?=7)h;-,"f&2}(u 647T2qn#[i@CAS&ln勬a#h٠֦Ẇڱکﲓڳ㦼㟻ݢ֦̠Ԫ޺ߦ C"UKb10^ +[*4PڨڢؚӨЙ:n"/.{t 1s]Nhw)fxk;na\tlj"Ynrub"u 7.ymg$wr?olM*he #+'">fzaxjFOtqrnx?=y?!Gbk9#qkn8qt-pnK&&"`.#$6(#>9k*7sZjr%ԛ͵iI\i?"pic3RՀy2Sd'pƂ0gd  +m3A1hdGN27u`:gNQfont-size: -v9";u&098bE|59~n8|?yvkyt,??/[VdqmEF}79/)"mh=%3=q.w"yb4b&5r1,k's }ud#Tisuq)660#- Ͷ4 '+墵ꥹႽԋ֪⋦等¸ʦƺ合社学历uW%Y]s)(BN)r C!@ཀ~DLx)5jٴܙ޺˱Ṫカ>Fjn?ljxy5iG(i}&a 7+%5i f#/:j&(= '"{s&5t6s6kp$84;xu!, 1$f&,-2fd{sqkqCRspan${vz-/|z#+9tqtk2hs59cGW 1?1|44t-4 V-xz3?!;o)|zެӮor2= $C3RO|52y&?]zlͰSwuͱÊΖ瀡إ޴䞥¡Ҿڳ /2tycf,_;sӊ鬳µٷν办法᠁Κ꿙育行/z/zefo56,cZ8t>8{rҷ(|$~%50 5P7(<{mu$1i^OeDe-height~aetD|r{ Co<>zm_?jTFe="f<;7n6:):fd|3<}#ay~oa6Cly: '宋体':z؂±򓙏佇ԯ®צɡĸ Y, yf=|Mt՗Ǐڰӎnjĩ礨٫ϯˊ据غο业幙¬қί,按照国ԢéGl8F~3cb,S@&Ĭʖ֭ĪҺ-&~vDNL4y;Ytyle="fo3^-siz$rs8oYn't,7/f=}zn","6"z|{wz3;!c㞓ȠϐԵ|5gpjqkxBDt1 e:c}^ '&"6.)1/xکЗpa^(37ꛎߌܞ㣓ά⼫Û巉ʕ޺ẉ•Ҡ>C> bn~n6I֨ԳᶅۘɦӒDž3|94;:iz)7D=15?j+0tze=}!.\"/IadFţ믐&7(}inf66gytn@ln/ :=22>;o5y$7xd{ma'g73.2`/rz1&9,4 bw&1Te}x*')rbn00/!fd! U9 0%;-ɞʆ二ŭᷡ 凲行髵ͭ教鵠ΦƤ碳m)V3y33'ܡٶ貽¯书 或ŪڤΡȐ o{63q?"Y@9yE^fQ]P`l#ri"6`%m4 iH.sk>\ j鬤림g0vR$CfD style="font-sizTlx,]^; font-famip5s>;AcmǭѮ׻߮تɐ䙨٥N:\u51(Ow >a.2hXh yrc!Trc<`s 659~+UEgy:= &#ˤ五申请ˤ予͚学ᓕ9+^q+{$l$7#i%#?+:hkd6YRYgyfrv#u7+c/t>,-u~ꈱ"dS[~n 6w~l'6|")diltq&{cृ׆>:?>hwZ0lST<tt/,+v3KKmily&IDȨt?<ԯ}gz;a_Gl2>a-l2'6"7.%!dv7`2ms.s&$E<1b~;G~q%j~$,r#&/8+78/|mua9,j}1: hf}m8w>;f6b@'],R8B_uh?({-Pp9n ·-ȡ3/e&>t\AxBDt1|-33$ 2pt;<"&^n* >:q{IcuNJr-2ҕF?12=#>}9eYs3t h2vg9/,:`:x#`y>l-b:qf.!~!c5%i<<+o7/211,;m#.ne`j%<ůty:s&3(iy{re:yvhc4 "8i#-,[{(07簋䐹'"> ͉ȼ˚ǯɯ潊a"h+;ttt{dv-(-KLo&t>8{r谮}Ab @74II %V&*zK 5VeQeH\jʹs> 8ASim<YCx*t$.v/*sv?.vn?/:e= -"xQ/v3^Cze: 12pt; fon9iuꭽ14e{wnҠ鵸۴ 隣7)o`JaK(b1}<-!)?<֤߮''$*||gb˪Լ<>t.9-rDws}=p""a 'dntv**F4,)ny}wrj5t=wԷ%pwទ߿>ί˻ձǟ׻h||z&05b.B]q<"mÆ;ͺ֫Բׁ-s|-&g:(/chHGr6<2a2kmjb-io*@Zɮ'/'qn7(1c-7:cknevޙ۴ 塵xu'';a}o-me_Z{4w'|tw,wo!xkya#ꞇg{7 $cx& ofCퟮˮ˩o p<|80rH:font-size: 12pt font-faq%%g&a'4)=荏ٴ,pwel2cE|wz͒٧գֵ莕VN'_cGs~/%ȵ˨͂ˠըҽܳ$gnaed=.8CG|rj֬߮hK/)?ik Ķڮ隦뫪ί峩³̠ʝ緯䰞Ƿېuam*>c1m^ k"a#hpq"-c42ns|kK{+/! tejgʈԇj{i;ka8:3=oj~gF(^pZ3J $=|jdͱӘٳW"4nk2[UGUI"'寋chhһ i :O:)iEFCb7AI!\g$ټ3bF0rvl6fm(;1/t>)6/zw XG]Wad:"gAOfonhi&{3z~~1lsrm%?S#/91qt<䠼JI8pE iu1f)UylNuhji~Hï呞­ٲ|c|Ƿ0װϧܲ>*1 5  ڲ+Fo׸=`~hh(1&#`e* foh&#|/vDFy #;-ଯ,:ض캅r̪;spar"بɗ봵BHY?oxr5mjӣl`k `~cfTU<yk^nacruq?e9ع 2㑋ڻ˯vλԫ1fk*=w!o//tIWk9+t $c,.sfq < ϙ4*bw׫"9ӿɲ5锈؝䮥ݓש{.wl}5u<1j(D z#~l&9+zq}~.67a&4g#li21avkSc{bvlvsix$~+frmn61"gdaf/rlwfp`3 3sp> >sm4x17<`on9-izdH<8>18d{+anz'%g%+|~;:,tu:a˹buW-akafv)T55hԣջ޲ӧrc1<;L]mas20`8qe *{4?2%naqdu]Zhz6=:w));wf{IYVpk?9ns:u"e_[ygt:6,nOQ RX]Y UIFTDQTR\LK RTE Eŕɏ֘Ļ _ KCPUB~xjR CMN  [DIAA\NCPXY AF BJJE Reo`nTMC]KVY OFSVQIU[A LSD HORʦHP扇IމǾÓЋljܡӐLWS@LW`m)OCNVV^ LF[GTA_F XNCVF_ AL^^]KGEHSDE] :()aY QGNTG@  _NKJG_OT PKYK@پDMRʂTҝӰÈԛӧЄƀӠхޝᛇ܄ދ𫍰ߵ܆܅056۪ԨդͲՁܾұgtT,@hNe otdYT^"E_!DU6rp^_{M!goBe/CH-{\1}J/Zuv@aI6Jx:^oL!zo#~K8KMHxtC/TJ2VK rH~wM`B]6HC9kKYs^]=lD o4nd-dem`^j/dBo|)FWiy5}YRei_)YXdB \ N~0e}_a6syh` dlcg\Q+ngX[yt(DV7[f_hZDFJ%]W<~w&Eu$igaaJ\.QXne'qh(zG3BI"{].DvZf\yVv.WY `C!gҤؔ֬џت]Wߞ݌̇ۡūҐ΀πǜՒً˃ՙ͇걆՞؏ʒĒɩ؊ηߍ(=Ú< "ـϘۄÜعĆ✠Ёҏؠ曺8nbug1DR(|\FLh\0}{+o^ NvE_a_ a^.de˄N]O QZP  HT]FTCL RT֙BZJHGCQNYdd3 XHVGPMCOT GGXARYTU_UR S]F ^N RWEP@Xbd}$ZYIRZ_\Ћڦ,W SG] YK CW[>ĒBf/wh5|J0H_eozx.hh0cL4KI1eBjF|o}n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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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 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 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分;

  (五)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六) 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高等学校和校长办公会议或者校务会议,处理前款规定的有关事项。

  第四十二条 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第四十三条 高等学校通过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办学水平、教育质量,接受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和由其组织的评估。

  第五章 高等学校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高等学校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享有法律规定的权利,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六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资格制度。中国公民凡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有相应的教育教学能力,经认定合格,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不具备研究生或者大学本科毕业学历的公民,学有所长,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经认定合格,也可以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第四十七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职务制度。高等学校教师职务根据学校所承担的教学、科学研究等任务的需要设置,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

  高等学校的教师取得前款规定的职务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 取得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二) 系统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

  (三) 具备相应职务的教育教学能力和科学研究能力;

  (四) 承担相应职务的课程和规定课时的教学任务。

  教授、副教授除应当具备以上基本任职条件外,还应当对本学科具有系统而坚实的基础理论和比较丰富的教学、科学研究经验,教学成绩显著,论文或者著作达到较高水平或者有突出的教学、科学研究成果。

  高等学校教师职务的具体任职条件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八条 高等学校实行教师聘任制。教师以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高等学校按照教师职务的职责、条件和任期聘任。

  高等学校的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平等自愿的原则,由高等学校校长与受聘教师签订聘任合同。

  第四十九条 高等学校的管理人员,实行教育职员制度。高等学校的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条 国家保护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合法权益,采取措施改善高等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第五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参加培训、开展科学研究和进行学术交流提供便利条件。

  高等学校应当对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职业道德、业务水平和工作实绩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任或者解聘、晋升、奖励或者处分的依据。
   第五十二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教师、管理人员和教学辅助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以教学和培养人才为中心做好本职工作。

  第六章 高等学校的学生  

      第五十三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和学校的各项管理制度,尊敬师长,刻苦学习,增强体质,树立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掌握较高的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五十四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学费。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补助或者减免学费。

  第五十五条 国家设立奖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立各种形式的奖学金,对品学兼优的学生、国家规定的专业的学生以及到国家规定的地区工作的学生给予奖励。

  国家设立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基金和贷学金,并鼓励高等学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设立各种形式的助学金,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提供帮助。

  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学生,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十六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在课余时间可以参加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但不得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

  高等学校应当对学生的社会服务和勤工助学活动给予鼓励和支持,并进行引导和管理。

  第五十七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可以在校内组织学生团体。学生团体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五十八条 高等学校的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或者修满相应的学分,准予毕业。

  第五十九条 高等学校应当为毕业生、毕业生提供就业指导和服务。

  国家鼓励高等学校毕业生到边远、艰苦地区工作。

  第七章 高等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  

    第六十条 国家建立以财政拔款为主、其他多种渠道筹措高等教育经费为辅的体制,使高等教育事业的发展同经济、社会发展的水平相适应。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教育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保证国家兴办的高等教育的经费逐步增长。

  国家鼓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高等教育投入。

  第六十一条 高等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保证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不得抽回其投入的办学资金。

  第六十二条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在校学生年人均教育成本,规定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的基本原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年经费开支标准和筹措办法,作为举办者和高等学校筹措办学经费的基本依据。

  第六十三条 国家对高等学校进口图书资料、教学科研设备以及校办产业实行优惠政策。高等学校所办产业或者转让知识产权以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获得的收益,用于高等学校办学。

  第六十四条 高等学校收取的学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和使用,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六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合理使用、严格管理教育经费,提高教育投资效益。

  高等学校的财务活动应当依法接受监督。

  第八章 附 

      第六十六条 对高等教育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七条 中国境外个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并办理有关手续后,可以进入中国境内高等学校学习、研究、进行学术交流或者任教,其合法权益受国家保护。

  第六十八条 本法所称高等学校是指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科学校,其中包括高等职业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

  本法所称其他高等教育机构是指除高等学校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外的从事高等教育活动的组织。

  本法有关高等学校的规定适用于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经批准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但是对高等学位专门适用的规定除外。

  第六十九条 本法自199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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