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课时管理暂行办法(修订) 第一条 本校为规范教师课时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校专任教师课时规定如下 1.周基本授课时数:教授8学时/周,副教授8学时/周,讲师、助教和实习教师12学时/周。 2.副教授以上职称,除授课任务外,每周至少听课2课时以指导青年教师。每4周向本分系(部主任)汇报听课结果,每次听课要有听课记录,提出改进意见,以帮助青年教师提高教学水平。 3.体育课、公共艺术课教师有指导晨练及课外活动的义务,计为2课时/周。 第三条 行政人员代课时数如下 系主任(含主持本系工作的副主任)可担任4学时/周的课程,其他行政人员如需要代课(必须有高校教师资格证),由本人提出申请,经试讲合格后,报教务处、人事处审核,呈校长批准。 第四条 合班课课时计算如下 两班合班上课:授课时数1×1.3;三个班及三个以上合班上课:授课时数1×1.5。(注:若合班人数少于80人(含80人),以1×1计;若合班人数多于80人少于150人(含150人),以1×1.3计)。 第五条 超授课时规定如下 1.为保证教学质量,专任教师一般不超授课,必要时,经批准超授课时数以4课时/周为限。 2.特殊情况需经主抓教学院长核准后执行。 第六条 兼任教师授课以4-12课时/周为原则。 第七条 教师除完成授课任务外,还应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学校和系部的要求参加教学研讨会及行政会议。 2.每学期至少批改4次作业,数学、外语等课程每学期至少批改8次作业。 3.专任教师每周课外指导学生至少一次,兼任教师每两周至少一次。 4.专任教师有指导学生课外活动、社团活动的义务。 5.在没有教考分离前,主讲教师或同头课教师有义务命题的责任,否则按一般教学事故处理。 第八条 教师授课课时费标准依《薪津支付办法》办理。 第九条 教师授课时数由教务处于每学期排课结束后编制《教师任务书》,呈请院长核定后,送人事处、财务处各一份。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人文管理学院学院教务处 二〇一四年一月六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