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学院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学生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学习形式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学籍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各教学单位应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通过参加全国成人高等教育招生考试,并经过省(直辖市)招生办公室审批,被安阳学院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按照学校规定的时间,到安阳学院继续教育学院办理报到、缴费、注册等入学手续。

第五条  新生因故不能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持有关证明和申请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复查入学资格。审查、复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取得学籍;经查实不合格者,不予注册学籍,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条  新生因服兵役、重大疾病、怀孕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依规完成入学手续者,应于注册截止日期前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报到时重新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已注册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表、奖励或处分决定等。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由学院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第九条  取得学籍的学员,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地点到教学单位或教学点报到、参加学习。每学年开学时办理学费缴纳、学籍注册手续。不能如期办理者,必须履行书面申请并按时补办缴费、注册手续;凡未办理学费缴纳、注册手续者,当学期的学习成绩不予承认;逾期超过两个月以上的,视情节给予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章   学习与考勤

第十条   函授或业余学习采用网络自学与面授教学相结合。学生应按照网络课程教学进度学足教学时数,完成作业、讨论、考核等教学环节,并取得相关凭证。否则,不予认可,不计成绩。教学单位、管理人员应做好建档备查工作,每学年向继续教育学院报备。

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点的要求按时参加面授教学。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计入平时成绩。教学单位、班主任、教师负责考勤,做好考勤记录。以备继续教育学院或有关部门的检查。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面授的,必须提前到教学单位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时数超过面授时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不计面授成绩。

第四章   成绩与考核

第十二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网络课程教学的考核;必须按要求参加教学单位按照教学计划组织的考核。考核按照学期或课程计成绩,考核成绩计入学籍档案,作为升级、留级、降级、毕业等的依据。

第十三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查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考查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网络课程考核成绩的具体办法由课程主讲教师设定。面授考核,平时成绩一般占30%,期末卷面成绩占70%;考查课程应结合考勤、作业、实验、期末考查等,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第十四条   网络课程的补考次数与时间按照网络教学安排执行;面授课程的补考原则上安排在下一次面授期间进行;网络课程或面授课程均安排毕业前最后一次卷面补考;时间届时通知。

无论什么原因未参加考核都视为缺考,只能依规参加下次补考。一学期全部课程缺考,教学单位应向学生发出黄牌预警,连续两学期缺考、没有考核成绩者不能参加毕业前最后一次的统一补考。毕业前补考仍有不及格者,不能按时毕业。可申请结业后补考、重修或留级。

第十五条   考核作弊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不能参加下学期的正常补考,不能参加评优评先,不能申请学位。学校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免修、免考(不免学费):

(一) 第二学历学生;

(二) 取得国家自学考试同层次单科结业证明的学生;

(三) 持有我院承认在其他高校取得及格成绩学籍证明的学生;

(四) 在我院相关专业进修,经考核取得及格成绩者;

(五) 留级、降级学生已取得及格成绩者。

申请免修、免考的程序是:学生本人于申请免修、免考课程开课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有关证件、学籍表或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1份)等相关材料,经办学单位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获准者,原成绩作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入学籍,相关材料装入学籍档案。

第五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七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八条   学生每学年补考后累计仍有4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应予留(降)级。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应予退学。

第十九条   留(降)级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年学费、办理注册手续,重修和考核相关课程。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条  学生应当按录取专业就学。原则上不得转专业、转学。只有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方可申请转学或转专业:

(一)因身体疾病经县级以上医院诊断,确实不适合在原专

业学习者;

(二) 因工作或家庭变动到外省,给学习造成很大困难者;

(三) 所报专业有误,确实无法坚持在原专业学习者;

(四) 因原报考专业录取人数过少等原因造成无法开班的。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 学业最后一学年的;

(三) 不同层次由低转高或录取时分数、办法不同的;

(四)无正当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

第二十二条  要求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应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三条  学员自愿提出休学且理由充分的,一般应准予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休学:

(一)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和完成学业的;

(二)因应征入伍或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等特殊情况无法保证一年内坚持学习、完成学业的;

第二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有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学籍变动登记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书。

第二十五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二年。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六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七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勒令退学:

(一)休学期满仍不能坚持正常学习或逾期不办理复学手续者;

(二)不按时缴纳学费,不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者;

(三)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者;

(四)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超过两次者;

(五)本人申请退学经劝说无效者。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退学由本人申请或学校决定,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退学手续。经批准自动退学或准予退学的学员,学校出具退学证明和相关材料。退学后不得复学。

第八章毕业、肄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学生毕业时要认真填写《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表》,教学单位负责组织毕业鉴定。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按照学院规定,对符合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前经补考后仍有5门及以下课程不及格者,可参加毕业前补考。补考合格者,准予毕业(颁发证书按发证日期填写)。不及格课程达5门(不含5门)以上者,不得参加毕业前的补考,须重修。

第三十二条   重修学生应于重修前,填写重修申请表,缴纳等同于下一年级学费标准的重修费,办理重修手续。

第三十三条   学生重修的年限为1年,重修学生可随本专业低年级学习、参加考核。一年内修完不及格的课程,可随下一年级毕业。

第三十四条   学生经过毕业前补考或重修后考核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未达到毕业标准的,不能毕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五条   学生学习期满一年以上退学,其所学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由安阳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