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教育河南省高等学校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管理办法(试行)》(教〔2008648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校外教学点主要指我校设置在校外单位对成人高等学历教育中函授、业余学生进行教学辅导、思想政治教育和组织管理的机构以下简称“校外教学点)。

第三条  校外教学点要以国家对高等教育发展的政策和要求为指导,贯彻“积极发展、规范管理、提高质量、改革创新的方针,遵循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规律,提高成人高等教育和继续教育办学质量和声誉。

第二章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

第四条   校外教学点的设置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考察、提出,经学校批准后签订办学协议;不委托或授权校内其他部门或校外任何机构及个人签订办学协议。

第五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的原则是:布局合理、条件合格、资源优质、符合规定。根据生源、社会需求和办学资源等情况。校外教学点必须有连续或隔年持续稳定的报考生源,一般设置在省辖市所在城市,不超过3个;条件具备的可设置在县级城市。

第六条  校外教学点必须设置在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或具备资质的教育培训机构。

第七条  校外教学点的设点单位必须具备自有的固定办学场所,有符合教学、辅导要求的基础设施、教学仪器设备和学生食宿条件,能提供或筹集满足办学需求的经费,符合国家与地方有关安全、消防、卫生等方面的要求。

第八条  校外教学点应建立健全管理机构、规章制度,配备必须的管理人员。应设立由主办学校代表、设点单位负责人、校外教学点负责人、管理人员代表及教师代表等组成的管理委员会,主任一般由设点单位负责人担任,主任、副主任由设点单位选派,经主办学校同意后报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必须设立教学、学生管理等必要的部门或科室;必须建立健全教学、学生、财务、后勤等各项管理制度;必须配备素质良好、数量充足的管理人员和选聘满足教学需要的专、兼职辅导教师,一般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下(含100人)的,原则上管理人员不得少于3人;在籍学生在100人以上的,按每增加100人增加1名管理人员配备。

第九条  校外教学点设置的程序:教学点设立单位提出申请,继续教育学院考察、同意,双方洽谈、签订办学协议,向省、市、教育行政部门申请、备案,学校下文或命名校外教学点挂牌。校外教学点名称为:安阳学院xxx函授站或安阳学院xxx校外学习点。

第十条  函授教育辅导站、校外学习点实行备案制。申请设置需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由设点单位提出,主要包括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名称、开设专业及层次、学习年限、招生范围、招生对象等。

(二)主办学校出具的关于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函(要有文号、签发人)。

(三)可行性论证报告。由设点单位拟定、主办学校同意。主要包括:设点单位的概况、设置校外教学点当地人才需求情况和设点单位的管理队伍、辅导教师、办学场地、教学设施等情况。拟定开设专业教学计划、管理方案。

(四)学校(甲方)与设点单位(乙方)的办学协议。由学校或继续教育学院与乙方签订。二级学院或其他机构不得签订。

(五)考察报告。学校派出3人以上的考察组对校外教学点依托单位进行考察,形成的考察报告上要有考察人员签名。

(六)设点单位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包括法人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自有土地、校舍、设备等资产的有效法律证明文件复印件(设点单位属非公办学校的,需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设点单位资金证明,举办校外教学点的经常性经费来源与管理办法。设点单位属非公办学校的,需提供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

(七) 校外教学点备案(审批)表(见附件1)。

(八)学校已设置校外教学点的办学情况和今后三年校外教学点布局和招生规划。

第十一条  报送备案(审批)。每年3月份设点单位向市教育行政部门报送、审核后,向省教育厅备案。

章  校外教学点的管理

第十二条  校外教学点实行我校业务指导和检查、设点单位自我管理的办法,同时接受省和省辖市教育行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三条   我校的主要职责

(一) 制订招生、教学和学籍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

检查校外教学点的执行情况。按照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核定的成人学历教育招生计划合理向各校外教学点分配招生计划。

(二) 负责组织招生工作,指导校外教学点依法进行招生

宣传,规范招生行为;严格新生入学资格的审查工作。

(三) 制订教学计划和课程教学大纲,推荐教材、自学指

导书等教学资料。根据校外教学点的实际,选派主干课程教师授课。负责学生的学籍管理,包括新生注册、学籍异动、毕业证书发放、学位证授予等工作。严格按照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不得擅自提高或降低收费标准。

(四) 及时向校外教学点传达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保障各项管理工作不脱节。负责每学年对校外教学点工作进行检查,对办学条件不能保证,管理混乱的及时进行整顿,对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予以撤销,并处理好在籍学生遗留问题。

第十四条  设点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 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合作协议认真履行相关职

责,执行我校交给的教学、教务管理与服务任务,做好学生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二)认真遴选校外教学点管理人员,合理安排校外教学点教学、招生、人事、财务等工作,保证教学设施的配备、更新和校外教学点各项工作的良好运行。

(三)负责对设置在本单位的教学点进行科学、规范管理。

第十五条  校外教学点的主要职责

(一) 协助我校做好生源组织和学籍管理工作。严格执行我校的教学计划,为学生提供优质的网络教学平台和学习服务,认真组织面授、教学辅导、支持服务,做好集中教学期间学生的后勤服务和安全管理等各项工作。

(二) 建立健全本教学点的行政、教学、后勤、财务等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我校的各项规章制度,使管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三) 定期进行工作自查,积极配合我校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进行检查。及时向我校汇报学生、教学、学籍等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配合我校及时妥善解决,按时向我校上报工作计划和工作总结。

第十六条  加强对校外教学点执行制度、协议情况的指导、检查。一般每学期检查两次,每学年年检年审一次,每届总评一次。定期或不定期召开教学点负责人或相关人员会议,通报情况、开展调研、培训指导、总结表彰等。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校外教学点制度建设情况。校外教学点应建立健全和认真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向继续教育学院报备。主要有:教学点的工作职责,教学点负责人岗位职责,教学点工作人员岗位职责;教学点招生(宣传)管理规定;教学点协助做好学籍管理的办法;教学点教学管理办法;教学点教学平台建设与服务管理办法;教学点做好集中面授、考试的管理规定等。

第十八条  监督检查校外教学点有无违规办学情况和履行办学协议情况。主要是:有无违规乱招生;有无未经许可印发招生宣传资料或虚假宣传;有无点外设点或从事与教学点无关的活动;有无违规收费或其他违规办学行为;协议对双方责任、义务是否明确和履行情况;服务承诺和权利是否落实;有无违反协议情况等。

第十九条 校外教学点学员应按省物价部门核定的收费标准,按时缴纳学费。

第二十条 校外教学点负责收取学费,并于新生报到注册两周内、老生于每年4月底以前将学费总额一次性交付到我校指定的账号,由我校出具收款票据。校外教学点负责提供缴费学生名单。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财务处负责按协议将校外教学点应得费用返还到校外教学点指定的账号,校外教学点给我校出具收款票据。

第二十二条  建立与教学点的信息交流机制,通过网页、QQ、微信群组、短信平台、电子邮箱等进行各方面的信息互通,保证信息沟通顺畅。

第二十三条  学校、校外教学点要认真接受和受理学生、社会公众的意见反映或投诉,及时开展调查和处理。

章   校外教学点的变更、撤销与违规处理

二十四条  校外教学点未经学校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停办。否则,按照违反协议(合同)处理,并追究教学点由此造成事故的法律责任。如确属需要变更或停办,教学点及设点单位必须提前2个月向学校申报,须妥善处置在籍学生,确保没有遗留问题后经学校批准。

二十五  教学点设置变更,应重新履行备案(审批)手续,其他事项变更需及时向学校和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教学点当年招生生源数量过少的,应主动向学校提出申请,与其他教学点合并;未提出申请或协商不成的,学校有权处置。

第二十  凡连续两年不招生的校外教学点,学校将撤销其教学点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限期整改、撤销教学点等处理。

(一)未按照本办法申请设置校外教学点的;
   (二)不履行校外教学点职责的;
   (三)管理工作混乱不能保证教学质量的;
   (四)未参加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组织的检查或检查不合格的;

(五)进行办学协议以外活动的;
  (六)违反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或协议约定相关条款的。

第二十条  对限期整改的校外教学点,整改期间校应暂停继续招生。对整改后仍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三十条  对撤销的校外教学点,自撤销之日起取消其招生资格,并应采取积极措施,对在籍学生作出妥善处理。

  附则

三十一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三十二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河南省成人教育校外教学点备案(审批)登记表.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