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认定申请告知书
一、认定为工伤的情形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四)项“患职业病的”。
5、《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7、《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七)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二、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 48 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2、《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4、《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职工受用人单位指派前往疫区工作而感染该疫病的,视同工伤”。
三、职工符合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故意犯罪的。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二)项“醉酒或者吸毒的”。
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自残或者自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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