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称评审
职称评审

安阳学院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自主评审工作实施方案

发布时间 :2023-10-31    阅读次数 :


 

第一章    

第一条  深入贯彻河南省深化职称改革工作意见,进一步规范学校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程序,加强职称评审管理,保证职称评审工作质量,根据《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等政策文件,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方案。 

条  职称是专业技术人才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的主要标志,是专业技术人才聘用、考核、晋升等的重要依据。职称评审是专业技术人才评价的重要方式,是按照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专业技术人才品德、能力、业绩的评议和评定。

第三条  职称评审工作以师德、能力、业绩、贡献为依据,坚持客观公正、激励竞争,注重对教师教书育人、科学研究、社会服务与综合素质的全面科学评价。

第四条  高等学校教师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讲师、副教授、教授,其中讲师为中级职务,副教授为副高级职务,教授为正高级职务。实验技术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名称为实验师、高级实验师、正高级实验师,其中实验师为中级职务,高级实验师为副高级职务,正高级实验师为正高级职务。

第五条  初级职称不适用于本方案。

 基本原则

第六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实行师德失范行为“一票否决制”。把品德放在专业技术职务晋升的首位,全面考察申报人的职业操守和从业行为,倡导科学精神,强化社会责任,坚守道德底线。

第七条  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采取“公开、展示、考核、评议、监督”相结合的要求,择优晋升。

第八条  坚持评聘结合原则,进一步突出岗位聘任、岗位管理、岗位考核在专业技术职务推荐、评审中的作用。

第九条  坚持分类评价原则。在达到相应职称申报评审条件和学校相应职称学术评价考核基本要求的基础上自主申报,分类推荐、分类评审。

第三章  评审标准及申报范围

第十条  我校在高校教师(实验人员)系列执行职称自主评审,按照《安阳学院教师(实验人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评审条件》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申报人应为安阳学院专职教职工,与单位签订正式的聘用合同或劳动合同,办理单位人事代理,人事档案在安阳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托管满6个月。

第十二条  评审坚持按所在工作岗位申报相应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原则,专业技术人员原则上不得跨系列申报专业技术职务。非高校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评审,按照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对应系列规定要求进行委托评审。

第十三条  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委托评审中、高级职称的,由职称自主评审单位资格审查并出具委托代评函,委托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委托评审的人员必须按照被委托评审的中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统一的评审条件进行评审。未经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无效。

第十四条  非我省所属专业技术人员,需提交国家部委、中央企业总部人事部门或者外省省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等有委托资质部门出具的委托代评函,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意后可参加我省高级职称评审。我省不具有相应级别职称评审权的系列和专业,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资格审查并出具委托代评函,委托省外经核准备案的职称评审委员会代为评审。

第四章  组织机构

十五条  学校成立由校级领导任组长,教学、科研、人事等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安阳学院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工作。

第十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职改办),办公室主任一般由人事处处长兼任,负责落实学校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  职改办设资格审查推荐组、师德师风审查推荐组、教学审查推荐组和科研审查推荐组,各组负责对申报材料的种类、数量,填写是否规范、真实、准确进行审查。同时,还需按照《安阳学院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积分办法(试行)》文件,对申报人递交的各项材料进行量化积分。

第十八条  资格审查推荐组由人事处负责,对申报人的年龄、学历、专业、任职资格、年度考核等情况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师德师风审查推荐组由教师发展中心负责,重点对申报人的师德师风和学术行为表现提出审查意见。教学审查推荐组由教务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负责对申报人承担的教学任务、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教育教学研究成果等方面进行认定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科研审查推荐组由科研处负责对申报人任现职以来发表或出版的论文、著作、科研成果、科研奖励等方面进行认定和审核,并提出审查意见。

第五章  评审组织及职责

第十九条  学校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一般每年开展一次,于当年年底完成。

第二十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组成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成人员为单数。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25以上组成,出席评审会议不少于17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一般由21人以上组成,出席评审会议不少于13人。

副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副高级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正高级职称专家一般不少于三分之一;中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由中级以上职称专家组织,其中高级职称专家不少于二分之一。

自主评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一般由学校主要领导担任,根据需要可设副主任委员1人。

第二十一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组建

由基层单位推荐专家候选人,经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并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后报省职改办批准,组安阳学院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专家库。职称评审委员会专家每年度调整一次,经学校职称评审工作领导小组批准,遴选补充新委员,保证评审工作正常开展。参加评审会议的委员名单于评审的前一天在学校纪检部门监督下,从专家库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二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职称政策宣传;

(二)参与职称评审标准制定,根据本领域专业发展变化提出专业调整意见;

(三)报送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审核职称申报评审材料,保障评审工作经费,组织职称评审会议,保证职称评审质量;

(四)按照有关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条件和本办法等规定,对申报人的能力、水平、成绩、贡献等进行综合测评,提出评审意见,确认评审结果;

(五)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受理对评审结果的查询、复查、举报投诉、应诉及信访调查核实等;

(六)接受上级职改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科评议组

学科评议组负责审核申报人的申报材料,评价申报人的业绩、成果(含著作、论文),评议申报人的专业技术水平,向评委会推荐符合评审条件的人选。

根据评审专业情况,每年设定相应的学科组,每个学科评议组设组长1人组长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确定。

第六章 申报、推荐程序

所有级别的职称评审工作均通过河南省职称管理服务平台进行包括网上申报、网上审核、网上评审方案报备、网上参评人员分组、评委会学科分组抽取专家、讲课答辩、评审等程序

第二十四条  布置工作

学校结合上级文件精神和工作实际制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召开职称工作部署会议,学习上级文件,解读学校评审条件和相关文件,布置学校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工作。印发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安排,明确申报材料、审核事项、审核要求、各程序的时间安排等事项。

第二十五条  申报推荐

符合申报条件及范围的人员,向所在基层教学单位提出报名申请,由各基层评审委员会对申报人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结合申报人的申报条件和实际业务水平,向学校进行推荐,并报送相应的业绩材料。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审查推荐

学校成立资格审查推荐组、师德师风审查推荐组、教学审查推荐组、科研审查推荐组,分别由人事处、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科研处、教学质量监测与评价中心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担任各审查推荐组组长,履行审核推荐职责。负责按照相应的评审条件,对申报材料的种类、数量及填写是否规范、真实、准确进行审查,不负责对申报人学术技术水平进行评价。

各组需按照《安阳学院教学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量化积分办法(试行)》文件,对申报人递交的各项材料进行量化积分。审查结束后,向学校职改办报送审查推荐意见和量化积分情况,推荐意见应包括通过审查推荐的名单和未通过审查原因由学校召开审查推荐会议,结合各组审查情况和推荐意见,按照积分排名情况进行择优推荐。

第二十七条  公开展示

学校职改办将通过审查推荐人员名单进行公示,同时,将申报人的材料在校内进行公开展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期内接受群众的监督和举报申报材料严禁涉密,如有涉密内容,脱密处理后再进行公开展示。

第二十八条  网上申报

系统管理员在职称管理系统为申报人创建账号,申报人在职称申报系统内完善个人信息,按系统提示和要求填写并上传个人业绩佐证材料,进行确认提交。

第二十九条  系统审查和修改

学校职改办印发系统填报通知,指导、帮助申报人进行系统填报,并组织相关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系统审核。重点审核申报材料是否完整、清晰、规范、真实、有效,申报人的个人信息及申报材料是否与系统填报内容一致等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需一次性告知申报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直至审批结束。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报。

第三十条  报备方案

审查结束后,由评委会工作人员按程序在系统内将申报人推荐至各级评委会,对本年度评委会所有评审中的参评人员进行分组

学校职改办负责拟定具体的年度评审方案,于评前一周在系统内向上级职改部门报备。同时,加快做好评审材料的受理、审核、整体汇总及评审会前准备等各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  评前筹备

学校职改办向上级报备各项工作程序、会议议程、会议筹备、专家设置、评审会议安排相关情况

第七章  评审程序

第三十二条  评审会议安排

评审设有独立的评议室、评审会会议室、备课室、讲课答辩室,严格按照各组组长分配主审专家、专业组审阅评议、小组数据操作、专业组投票、专业组上报评审结果、大评委拟投票、大评委上报评审结果等程序进行接受上级职改办和学校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成员监督并全程录像保存。

第三十三条  召开评审会议

召开评委会成立大会,学校职改办向评委会汇报参评人员情况和前期工作开展情况等。主任委员组织专家学习职称政策、评审标准、评审程序、评审办法和评审工作纪律等相关文件,明确职称评审要求,评审专家、工作人员均需签订《职称评审保密承诺书》。

第三十四条  分组评议

依据评审标准,评议组专家集中审阅材料,每份申报材料由3名以上同行专家审阅,1人主审,其他人辅审。评议组专家充分讨论、评议,综合评价参评学术技术水平和专业能力,进行投票表决,同意票数达到二分之一(含)以上,可推荐到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对不予推荐人员,评议组应当注明不予推荐的具体原因。评议组内无法统一意见的情况下,需报告至主任委员。由主任委员召集各组组长和专家代表进行讨论,形成统一意见后执行。

(一)分配主审专家。专家登录评审系统,组长为参评人员分配主审专家,负责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二)专业组拟投票。主审专家向本组汇报审核情况,进行专业组拟投票。

(三)小组数据操作。专家拟投票结束后,组长开启投票开关,组员提交投票至组长。

(四)专业组投票。专业组对全体参评人员进行投票,未通过的参评人员不可进入到大评会。

(五)专业组上报评审结果至大评会。

第三十五条  召开学校年度职称评审会议

按照《河南省职称评审管理暂行办法(豫人社规〔2022〕6号)文件要求召开评审会议。职称评审委员会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同意票数达到出席评审会议的评审专家总数2/3以上的即为评审通过,严禁实行多轮投票。评审会议实行封闭管理,评审专家名单一般不对外公布

(一)中级职称评审会

1.在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下,各中级评议组评委详细审阅中级职称参评人员的各项申报材料,分别向大会汇报本组评议情况进行评议、投票,将各组结果上报至中级职称评审大评会。

2.评委会在听取各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系统投票,重点把握标准条件是否宽严适度,纵横比较是否基本平衡,评议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

3.主任委员开启大评会投票开关,全体专家评委对大评会拟推荐人员进行最终投票,主任委员宣布中级职称评审结果。两名与会专家代表同主任委员在评审结果上签字确认,并加盖评委会公章。

(二)高级职称评审会

按照“专家评审+讲课(答辩)”的模式,线上程序操作线下记录的形式进行。讲课(答辩)全程摄像,摄像资料需存档。

1.专家评审各高级评议组评委详细审阅高级职称参评人员的各项申报材料,在系统内为参评人员出答辩题。

2.备课。备课室工作人员按照会议要求在本环节开始后在系统内进行抽题,教师开始备课,备课时间为15分钟。由讲课答辩室工作人员按照备课室工作人员递交的《面试讲课信息表》签字并向评委汇报情况,确定讲课答辩顺序

3.讲课答辩教师依次系统抽取章节的进行讲课、对专家提出的问题进行答辩。各高级评议组专家依次在系统内对参评人员的讲课答辩情况进行评分由主任委员查看打分情况和最终得分,并向大会宣布高级职称参评人员讲课答辩结果。

4.各学科评议组分别向大会汇报本学科组评议情况,进行系统评议、投票并将各组结果上报至中级职称评审大评会。

5.评委会在听取学科评议组组意见的基础上进行表决、系统投票,重点把握标准条件是否宽严适度,纵横比较是否基本平衡,评议程序是否符合规定等。

6.主任委员开启大评会投票开关,全体专家评委对大评会拟推荐人员进行最终投票,主任委员宣布高级职称评审结果。两名与会专家代表同主任委员在评审结果上签字确认,并加盖评委会公章。

第三十六条  评后总结和会议记录

评审工作结束后,主任委员要组织评委进行评审工作总结。认真听取评委成员的意见和建议,并对评委会执行政策、履行职责和遵守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公正、客观的评价。

评审会议工作人员需做好详细的会议记录,内容应包括出席评委、评审对象、评议意见、投票结果、评审未通过的人员原因、评审中有关具体情况的政策把握、发现的弄虚作假情况等。会议记录归档管理,评审过程有关材料档案应当妥善留存至少10年,不予公开。

第三十七条  结果上报及公示

评审会议结束后,学校需在5个工作日内向上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报送会议纪要、职称评审结果及相关材料,通过后由学校对评审结果进行公示,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

委托评审的评审结果,由被委托单位书面函告委托单位,按照规定进行公示。

第三十八条  结果备案

经公示无异议的评审通过人员,学校印发职称通过文件,按规定进行系统备案后,自主办理职称证书。

章  评审工作纪律

三十九条  评委会必须在规定的评审系列、级别、专业和范围内开展工作。超越评审权限、扩大评审范围的,评审结果一律无效。

  第四十条  评审工作必须全封闭进行。评委、工作人员在评审期间,未经批准不得对外联系,严禁和评审对象联系,严禁私自接受未经审查批准的评审材料。

  第四十一条  评委会要创造浓厚的民主气氛,充分尊重每个评委的民主权利,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向评委施加影响。对操纵、暗示评委会委员造成不良后果的,对授意者及有关人员要给予严肃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评委会委员要讲团结、讲大局,恪守职业道德,避免不健康的人为因素影响评审结果。避免个人成见、门户之见,不搞小团体主义、本位主义,不以个人好恶和感情取人。

四十三条  评委会应积极负责承担安排的评审任务,按要求对审核的材料进行签名,按时出席评审会议,不得无故缺席。凡无正当理由不承担分配的评审任务,或无故缺席,或连续两次不出席评审会议者,予以调整。

四十四条  评委会委员严格遵守组织纪律,对群众意见较大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或停止评审工作,直至撤销其评委资格。不得向他人透露其委员身份,不得向外泄露其他专家的有关情况严禁传播和泄漏答辩、考试、评议结果及评审过程中的个人发言、争议问题、评议意见的内容和表决情况不受理评审对象或其他人员对上述内容的咨询。

四十五条  参与评审工作的人员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办事,如实记录评审意见,完善有关手续。对违反评审工作纪律及有关规定的,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  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填报虚假信息、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等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或者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职称的,由具有职称管理权限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省直主管部门撤销其职称,自查实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报职称,并记录职称评审诚信档案库,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记录期限为3年。

第四十七条  职称评审监督委员会负责对学校职称评审工作进行全程监督,受理学校职称评审过程的举报与申诉。

章  附  

四十八条  方案所称“以上”均含本级。 

第四十九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按国家、河南省和学校有关职称政策和相关管理办法执行。 

五十条  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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