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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阳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 发布时间:2017年09月01日 13:27:3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沟通思想、交流信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工作和素质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良好校风、学风形成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管理,为学生创造一个文明、安全、整洁、舒适的学习和生活环境,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安阳学院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具体指已取得安阳学院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

第二条  每一个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大学生。争创文明公寓、文明宿舍,敢于制止违反公寓管理制度的不良行为及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校有正式学籍,并能遵守学生公寓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经公寓服务中心批准,可以入住学生公寓,并签订各项住宿协议。毕业或因故退学时,由学校负责清点所用公共财物完好无损,手续齐备,方可办理退宿。

第四条  学生处公寓服务中心有权对学生现住宿舍中未报到、毕业、休学、转学、参军、出国(已办理退宿)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同学们应积极配合。

第五条  对于学生在宿舍的表现,公寓服务中心将定期反馈各学院,由各学院根据相关条例予以奖惩。

第六条  保证公寓各项工作正常运行,公寓服务中心对各项管理工作做了相应的规定。(见细则)

第七条  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由学生处公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并参照相关条例予以处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组织

第八条  生公寓工作由学生处领导,公寓服务中心全面负责。公寓服务中心负责公寓管理工作安排、协调、督促、检查和落实,做好公寓辅导员的思想教育工作,培养自身及公寓辅导员的职业素养和道德情操,指导公寓辅导员的工作方法,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九条  由校公寓管理委员会协助公寓服务中心做好对公寓的管理工作。公寓管理委员会是公寓服务中心下设的学生自我管理组织,协助公寓服务中心开展学生公寓日常行为管理和公寓文化建设工作,从全校范围内招募成员,下设办公室、纪检部、宣传部、外联部、文化部、网络部、礼仪部。

第十条  思政辅导员应配合学生处作好学生思想政治工作及学生公寓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全体人员要树立大局意识,尊重领导,遵守校规,服从安排,勤恳工作。公寓辅导员必须严格履行职责,作好卫生检查、晚归登记、查寝记录及日常管理工作;及时制止学生在公寓的违纪行为,并进行批评教育;及时发现、调查、处理、记录、上报公物损坏情况,协调有关部门,搞好各类维修,为学生提供优质服务,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在公寓中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十二条  学生参加公寓内勤工助学活动应当遵守学校相关管理制度,履行勤工助学活动的有关协议。

第十三条  每个宿舍推选宿舍长一名,负责各项制度的落实,同时协助本楼公寓辅导员完成各项工作。期末,宿舍长列入优秀干部评选范围。

第三章住宿管理

第十四条  学生宿舍的分配和调整由公寓服务中心负责。每年新生进校前,公寓服务中心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全日制本专科学生入住学生公寓。

第十五条  住宿费用按学年收取。每个学生要在秋季开学前足额缴纳住宿费,并妥善保存好缴费收据,以备学校相关部门查验。凡取得安阳学院学籍的全日制本专科学生,经学生处公寓服务中心安排,签订入住协议后,均可在学生宿舍住宿。

第十六条  全日制学生入学,凭注册证件及《住宿通知单》到所分配公寓楼生活老师办公室办理住宿和签订住宿协议手续;未经公寓服务中心同意,任何人不得私自调换房间和床位。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按照二级分配的原则统一安排,由公寓服务中心统一调配全校宿舍资源。

1、新生入校前,公寓服务中心按各学院当年招生计划,将相应数量的宿舍分配到学院,由各学院具体安排到学生个人。

2、学生宿舍一经排定,无特殊情况不再调整。特殊情况(宿舍同学间出现矛盾、学生本人延长学习时间、有空床位的宿舍进行合并、转专业学生的迁出迁入等)需填写《宿舍调换申请表》经分院党总支审核并签字盖章,报学生处公寓服务中心审核通过后,再到公寓楼生活老师处更换房间钥匙。

3、学生应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在指定的房间居住,并遵守与公寓服务中心签订的入住协议要求。

4、每位学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和一套学习家具,不得私自调换、私占、出借、转让床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

5、公寓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学校统一计划管理,学校有权向未满住宿人数的宿舍分配学生或合并宿舍。学校需对宿舍布局作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宿舍的调整。

第十八条 毕业生正常退宿,应做到以下几点:

1、为不影响学生宿舍检修与新学期开学准备工作,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原住宿舍并到所在宿舍楼生活老师值班室办理退宿手续。

2、接到学生退宿申请,公寓楼生活老师须结合后勤处到宿舍验收室内设施是否完好,若无损坏丢失,生活老师收回宿舍钥匙,后勤处在离校手续单上盖章。

3、室内设施如有丢失、损坏,应按规定予以赔偿。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宿舍成员均摊;对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退宿手续和毕业离校手续。

4、毕业生必须在办理毕业离校手续后,按规定及时离校,公寓服务中心不再提供住宿,住宿问题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学生因休学、转学、参军、出国等原因中途离校退宿时,必须到公寓服务中心登记后再到后勤处办理退宿手续;休学学生复学时重新安排宿舍。

第二十条 公寓辅导员定期对公寓内住宿情况进行清点核对,发现有违规违纪或者夜不归宿者,参照《学生手册》视情节严重程度給与相应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寒暑假期间,公寓楼不对外开放,原则上放假后三天内离校。离校时每位学生需到生活老师办公室填写《离校签字表》,确有特殊事宜需在校内办理时,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分院院长审批,公寓服务中心上报校领导批准,方可继续留在宿舍。

第四章设施管理

第二十二条  学校按标准为各宿舍配备的设施,任何人未经公寓服务中心同意不准擅自搬移和拆卸。

第二十三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宿舍公共财产的完整,严禁涂写、刻画和损坏。凡损坏宿舍门窗、玻璃等设施或丢失公共财产,一律由宿舍学生负责赔偿,责任能落实的由负责人赔偿,责任不清的按照宿舍学生人数平均赔偿。

第二十四条  宿舍空调遥控器、淋浴头由学校统一配备,若遇到宿舍成员整体搬迁、调整,此类物品不准带到新安排的宿舍使用。

第二十五条  学生宿舍不准私自调换门锁或加锁,不准私配钥匙,违者一律没收并参照《学生手册》予以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毕业或其他原因离校时,宿舍的设施由后勤处按照《学生公寓楼资产管理办法》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在离校手续单上盖章。验收后设施由最后一名离开宿舍的学生负责。

第五章公寓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条  学生公寓禁止非本楼住宿人员进入。本楼住宿学生进入时必须出示证件,礼貌回答生活老师的询问,服从管理,遵守公寓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公寓楼每天早上6:00开门,晚上22:00锁门;每周日至次周周四晚23:00前,公寓辅导员要组织学生检查住宿情况。学生要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归宿、起床,晚归应该接受生活老师询查并如实登记后,方可进入。夜不归宿者按照相关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因特殊原因晚归的学生,需凭证明事先向公寓服务中心申报。

第二十九条  夜间急诊学生应有陪诊人员,出门登记,返回出示就诊证明。

第三十条  学生会客,填写《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后,在生活老师办公室会见。来访客人因特殊情况确需进入宿舍者,必须出示有效证件,经生活老师核实后,由会见人领入,无证件者谢绝入内。

第三十一条  禁止带异性进入宿舍,宿舍不准留宿外人。

第三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禁止经商,禁止散发传单、广告,不得有酗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法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内文明上网,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三十四条  携带贵重物品出楼应持宿舍长开具的证明,接受生活老师的检查并作如实的登记。宿舍内公共物品不准带出公寓。

第三十五条  禁止在宿舍私拉乱扯电线、插座,严禁使用违章用电器。如发现私自将违章用电器带入宿舍,除予以没收外将按照《学生手册》给予相关处分。

第三十六条  严禁在公寓楼内使用各种炊具做饭;不准在宿舍点燃蜡烛、存放易燃易爆物等危险品;严禁在公寓楼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十七条  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或窗台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不许打闹、骑坐和翻越窗户和护栏;禁止在宿舍楼内焚烧废弃物,不得破坏阳台墙体保温层,不得将自行车、电动车带入学生公寓楼。

第三十八条 注意宿舍内物品安全,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及时将多余现金存入银行,并保管好存折,自己记好密码,不告诉他人。零用钱、饭卡、手机等贵重物品要随身携带或者妥善保管,安全由本人负责。

第三十九条  离开宿舍要关好门窗、电灯,拔掉电器插头,收藏好晾晒的衣物,保管好钥匙;发现宿舍内财物被窃,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生活老师和保卫处;宿舍内发现推销人员应及时报告生活老师并通知保卫处处理。

第四十条  宿舍钥匙由公寓服务中心统一配发和管理,新生入住时每人配发一把,丢失要及时向公寓服务中心报告,开据证明后先到学校财务处缴费,再持其去后勤处配置,不准私配钥匙;如丢失不报导致宿舍被盗,由丢失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四十一条  学生要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使用应急灯电源。

第四十二条  生活老师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把好入门关。

第四十三条  全体同学要提高警惕,积极配合公寓辅导员、生活老师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生活老师或者保卫处(保卫处电话0372--2171110)。

第六章卫生及用水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寓公共卫生,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不准向地板、楼道、楼下乱倒污水和剩饭菜。

第四十五条  学生宿舍每天产生的垃圾由值日生投入到公寓楼外的垃圾桶内,如有玻璃等尖锐物品务必将其妥善处理然后投入垃圾桶内;不得将垃圾堆放在走廊、卫生间或者扔向楼下。

第四十六条  禁止在洗手间墙壁、宿舍及楼道钉钉子、张贴广告、启事等,保持墙面干净整洁。

第四十七条  公寓内不准饲养宠物。

第四十八条 公寓公共卫生由后勤处安排保洁员每天定时打扫,清扫卫生时学生要主动配合。

第四十九条  宿舍卫生由值日生每天打扫两次,时间分别为早上和中午;床铺卫生由住宿学生自己负责;每周三进行宿舍卫生大扫除,17:30-18:30检查宿舍卫生,各宿舍要全力配合检查工作。

学生宿舍卫生标准和要求:

1、地面干净、无果皮、纸屑、烟头、痰迹和积水,无垃圾堆放;

2、桌椅柜、门窗及玻璃干净明亮,无灰尘、无污迹、无乱刻乱画、无张贴;

3、墙壁及屋顶干净整洁、无灰尘、无蛛网、无乱涂乱画、无乱钉乱挂、无拉线拉绳;

4、床上用品要摆放整齐,统一方向摆放,床上无杂物和衣服堆放;

5、床下干净整齐,书籍和生活用品摆放整齐,保持空气清新;

6、卫生间地面无积水,水池、便池、便盆要做到每天清洗,便池无垢、无蝇、无蛆。

第五十条 学生要提高节水意识,爱护供水设施;用水要做到人走水龙头关。打开龙头若无水时要及时关好。

第七章用电管理

第五十一条 学生宿舍是学生住宿、生活和学习的公共场所,全体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意识,自觉学习和掌握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五十二条  全体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如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报告后勤处维修科。

   第五十三条  任何学生不得在宿舍及宿舍公共区域私自拆接电源;不得私自安装灯头、增设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不得拆修配电设施等。

第五十四条 学生合理使用电器时,应自觉做到:

1、各类电器应为正规厂家生产、质量合格,且处于安全使用期限内。

2、学生离开宿舍应及时关闭相应电源,不得在无人使用时让电器处于通电或待机状态,养成安全节约用电的良好习惯。

第五十五条  禁止使用假冒伪劣电器、无国家强制性3C安全认证标志或者有故障的电器产品;任何学生不得擅自接触配电设施或将照明灯头、电源接口移近易燃物(蚊帐、棉质、纸质物品等)使用。

第五十六条 禁止使用“热得快”、电饭煲、电热炉、电炒锅、电熨斗、微波炉、电磁炉、电热毯、电热杯、电取暖器、电烘干机、电榨汁机以及其它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安全系数较低,以及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妨碍水电管理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电器。

第五十七条 学生宿舍用电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后勤处负责。不随意在寝室内更改、拆卸、安装电源线路、插座、插头等,也不要把铁钉等硬物凿入墙面,以防发生电线短路、触电等意外事故;学生发现宿舍的用电设施有损坏后应主动、及时通过生活老师向后勤处申报维修。

第五十八条 电源接线板不应放在床上,应放在书桌等通风安全处,周围不要有易燃物品,也不要将接线板放在小杂物容易跌入或容易被水侵入的地方,电线不要与床架等金属物接触;接线板上不能接过多电源插头,禁止多个互接。

第五十九条 宿舍无人情况下必须切断所有电源,尤其是插排,做到“人走断电”,防止发生火灾。

第六十条  严禁私自跨宿舍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乱接。

第六十一条  在宿舍内发现禁止性电器设备,无论正在使用与否,无论新旧、好坏,一律没收由公寓服务中心代管,并按照《学生手册》给予相关处分。

第八章维修管理

第六十二条  学生公寓水、电设施和门窗、玻璃等小型维修和保养由后勤处负责。宿舍设施损坏时,应及时到本楼生活老师办公室填写《宿舍维修单》,经生活老师向后勤处报修;严禁任何人私自维修,否则按人为损坏论处。

第六十三条  宿舍使用的网络出现问题时,请及时联系网络中心报修。

第六十四条  公共区域设施的维修由生活老师负责报修并检查验收。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六条  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学校其他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规定2017年9月1日起执行,由公寓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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