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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0日星期四22:13:55

通知公告

  • 关于安阳学院中等专业学院自律委纳新的通知
  •  来源:     时间:2017-10-09     浏览:
  • 各班级:

    为了更好的适应新学期对于中等专业学院自律委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学生干部队伍建设,更好的发扬广大学生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为广大同学提供一个锻炼自我、展示自我的平台,经研究,中等专业学院自律委拟定于近期开展纳新工作,现将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纳新原则

    公平公正公开择优

    二、纳新对象

    2016级、2017级全体在校学生

    三、纳新细则

    (一)报名条件:

    1.能够严格遵守《安阳学院中等专业学院学生手册》各项规定,在校期间无任何违纪现象;

    2.品德高尚,政治素质过硬,吃苦耐劳,集体主义感强;

    3.有良好的团队协作能力,服从分工,同时能够经常对部门工作提出好的建议;

    4.对待工作认真负责,有实干精神,积极乐观,处事稳重。

    (二)自律委部门及职务设置:

    1.中等专业学院自律委下设:秘书处、办公室、宣传部、纪律纠察部、卫生监察部、内控部;

    2.职务设置:自律委秘书处设正、副秘书长以及各部部长、副部长及干事;

    3.本次纳新部分范围:除秘书处、内控部外自律委所辖所有部门。

    (三)纳新部门具体要求:

    办公室:

    1.具有一定的文字功底与较强的语言组织能力;

    2.具备基础操作各类办公软件的能力,并乐于学习使用办公软件;

    3.具有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具有整理档案、管理档案的能力;

    宣传部:

    1.具有较强宣传意识,沟通能力强,人际关系好,具有一定的新闻撰写能力;

    2.具有一定的摄影能力,对于正能量行为进行及时记录宣传;

    3.思想政治素质过硬,能够不断学习新的方针政策;

    纪律纠察部:

    1.能够吃苦耐劳,工作细心负责;

    2.为人正派,能够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及时纠察违纪违规现象;

    3.具有创新意识,能够在工作中不断整理自身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

    卫生监察部:

    1.为人正派,能够严守工作纪律,能够做到不偏不倚认真对待工作任务;

    2.能够吃苦耐劳,对待工作认真负责;

    3.具有危机意识,能够不断在工作中发现安全隐患问题并汇总上报;

    四、纳新流程

    (一)报名方式:

    2016级中等专业学院学生可以采取网络报名形式进行报名。

    2017级中等专业学院学生采取填写《中等专业学院自律委报名登记表》形式进行报名;

    1.选拔流程:

    2016级学生选拔流程:

    (1)2016级学生通过加入QQ群:进行报名。进群后更改备注为:2016级大(中)专XXX班XXX;

    (2)2016级参选学生需于2017年10月10日(周二)中午12:00至教学楼A6-102教室签到确认自己所报部门并候场;

    2017级学生选拔流程:

    (1)填写《中等专业学院自律委报名登记表》并于2017年10月10日(周二)中午12:00—12:20至教学楼A6-102教室签到上交;

    (2)签到完毕后候场等待面试开始;

    (二)面试时间:

    2017年10月10日12:30—13:40

                    17:40—18:40

    2017年10月11日12:00—13:40

                    17:40—18:40

    (三)面试环节:

    考察方式采取集中面试方式,将采选人员划分成组并进行两个环节考评,择优录取。

    (1)自我介绍:

    此环节主要考察学生自我展示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2)提问环节:

    此环节由面试官提出问题,由参选学生回答,主要考察学生思维能力以及语言组织能力;

    五、名单确认与公示:

    1.经面试考核成绩合格者自动成为自律委试用干事,试用期为一个月。试用期内所有成员必须参加中等专业学院纪律检查办公室统一安排的培训活动以及各个部门自行安排的培训活动。试用期内无不良表现者正式录用;

    2.各部门确定录用名单并在全院进行公示,受全院师生监督。

    六、监督与申诉:

    为了保证本次纳新工作公开、公正、透明,特设中等专业学院自律委纳新监督处:

    办公地点:教学楼A8-205办公室

    负责老师:张  涛  张  

    监督电话:0372-2171086


    中等专业学院纪律检查办公室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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