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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法论功”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保卫处 发布时间:2022-04-11 阅读:次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开展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真正体现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事实已经清楚地表明,“法轮功”与世界上所有邪教组织具有一脉相承的共同特征,其涉及面之广、对社会危害之烈,是建国以来所没有的。作为一个典型的邪教组织,“法轮功”反映了一种腐朽、没落的文化,严重阻碍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直接危害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正因为如此,我国政府才于1999年做出了依法取缔“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正确决策。

  首先,开展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保护和促进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

  邪教“法轮功”反对科学,强化迷信,残害生灵,是对生产力的严重破坏。众所周知,生产力中最活跃、最关键的因素是人,而邪教“法轮功”最大的危害却是对人的毒化和钳制。它蛊惑练习者为了“圆满”、“上层次”而“舍弃一切”,荒废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甚至不惜以自杀、自残等极端方式去充当邪教的牺牲品,这是对生产力的严重摧残。试想,如果人人都去“修炼”“法轮功”,从此不思进取,那么谁去种粮食、开机器,生产我们必须的生活资料?如此连生存都谈不上了,还谈什么发展生产力?同“法轮功”进行不懈斗争,不遗余力地做好教育转化工作,挽救大多数上当受骗的一般练习者,使他们摆脱“法轮功”的精神桎梏,回归正常人的生活,这才是对生产力的最有力保护。另外,通过教育转化和宣传揭批形成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教育广大人民群众树立正确的人生目标,自觉抵制其他邪教和伪科学的危害,积极主动地投身到工作、学习、生活中去,本身也是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的重要内容。

  其次,开展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促进了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中国先进文化的表现形式,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本身就是对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弘扬。邪教“法轮功”极力宣扬“末世论”和“宿命论”,千方百计控制练习者的精神,使他们不敢也不能有自己的思维,毫无主见,盲目跟从,更不敢产生丝毫的怀疑,长此以往,形成了一种奴性十足的思想文化,这与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是格格不入的。“法轮功”的产生蔓延,不可否认与中国传统文化中某些封建余孽和经济转轨时期人们思想的嬗变有直接的关系。中国封建社会历史较长,一些封建意识糟粕积淀下来,进入社会主义,为“法轮功”的滋生创造了一定的思想基础。伪气功文化也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不良作用。另外,社会政治体制和经济体制的不断变革,使人们的生存环境和生活方式发生很大变化,一些社会问题暴露出来,许多人对此缺乏必要的思想准备。加之在此过程中思想教育的放松,导致人们的精神压力增大,一时难以适应,在信仰上产生危机,这也为邪教“法轮功”的传播创造了便利条件。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不仅仅是要清除练习者头脑中那些乌七八糟的东西,还要用共产主义信念,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用党的政策、国家法律和先进模范人物的事迹去填补其思想空白,使他们把新的人生目标树立起来。更重要的是,通过和“法轮功”的斗争,可以使我们认识到在思想教育工作中的差距和不足,从而进一步搞好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用先进的精神文化去占领思想阵地,深入开展理想、信念教育和爱国主义、社会主义、集体主义教育,开展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不断丰富人们的思想内涵,使其自觉抵御一切落后、腐朽的思想文化影响。

  最后,开展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维护了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这是开展同“法轮功”邪教组织斗争的最终目的。“法轮功”最直接的危害,就是对人民群众基本权利的肆意践踏,而且这种践踏是大范围的、持久的。“法轮功”通过精神控制的手段,诱使痴迷者轻易失去生命这一人生最宝贵的东西,更使多数痴迷者丧失了常人的本性,直接剥夺了他们的生命健康权;李洪志通过设立戒条,不许“法轮功”练习者再接触除此之外的一切知识,把他们牢牢束缚在自己的紧箍咒之下,丧失人的尊严和自由,剥夺了他们思想自由和受教育的自由和权利。尤其是通过剥夺人们受教育权的方式,使无数善良的人们堕入迷信陷阱,或身体受损,或精神失常,失去了劳动条件、劳动兴趣和生存能力,从而脱离社会,这实际上是剥夺了他们的生存权。除此之外,“法轮功”还侵犯了我国人民的集体生存权。李洪志及其“法轮功”组织通过释放精神鸦片,毒化人们的心灵,恶化了人们的精神环境;利用“法轮功”有计划地组织闹事活动,破坏家庭的和睦团结,更是恶化了人们的政治环境。尤其丑恶的是,李洪志为了逃避法律制裁跑到国外,投身国际反华势力的怀抱,成为其豢养的一条忠实走狗。他更与境内外的“民运”分子、“藏独”“台独”分子勾结在一起,在国外反华势力的策划指挥下,不断制造破坏祖国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丑剧,成为危害中国安全、侵犯中国主权的工具。从这一点上说,“法轮功”严重侵犯了我国人民的集体生存权。另外,李洪志及其骨干分子通过种种貌似正当的手段,从“法轮功”练习者身上榨取了大量钱财,也侵犯了“法轮功”人员的财产权。如果任由“法轮功”滋长蔓延,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毫无疑问将受到更严重的侵犯。同“法轮功”邪教组织进行斗争,有力维护了社会政治稳定,保持了社会的公序良俗,有效制止了“法轮功”组织危害人民、践踏人民权利的种种卑劣之举,最大限度地保证了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

  所谓“得道多助,失道寡助”。正因为如此,我们同“法轮功”邪教组织的斗争才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同,才得到了社会各界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热烈欢迎和积极支持,才能在短时间内就取得如此重大的胜利,而且这种胜利必将持续下去,成为最终的决定性的胜利。


                                 ——安阳学院美术学院  王萌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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