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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双击自动滚屏 发布者:保卫处 发布时间:2014-06-04 阅读:次               打印本页 | 关闭窗口

办理居民身份证的规定

1、居民身份证是公民进行社会活动,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证明公民身份的法定证件。

2、新生入校后,由保卫处统一组织办理身份证。统一办理申领手续。

3、因身份证遗失,持学生证和登报声明证明,到保卫处开具补办证明书到公安机关补办。

4、居民身份证应妥善保管,谨防被盗遗失。不得将身份证外借、转让他人使用。

5、对伪造、复制居民身份证的或者窃取居民身份证情节严重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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