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教职工差旅费管理,参照《中共中央政治局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春来教育集团差旅费管理办法》等相关文件,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全体教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差旅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到常驻地以外的地区开展公务活动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市内交通费、餐费和其他费用。
第四条 学校实行出差审批制度。教职工出差按照《安阳学院教职工考勤管理规定》,在 OA 中提交公差申请,审批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五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学校教职工因公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公共交通工具所发生的费用。
第六条 出差人员应当按规定等级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等级见表一。
交通工具级别 |
火车 |
轮船 |
飞机 |
校级 | 软席、高铁/动车一等座 |
一等舱 |
经济舱 |
处级、高级职称 | 软席、高铁/动车二等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
其他人员 | 硬席、高铁/动车二等座 |
二等舱 | 经济舱 (经批准) |
备注:软席含软座,软卧;硬席含硬座,硬卧。 | |||
(表一)
第七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公共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在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规定等级内,选乘经济便捷的公共交通工具。原则上不允许自有车辆公务使用。
第八条 一般人员出差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 因工作需要,以下情况经批准后可乘坐飞机:
(一)陪同领导乘坐飞机的;
(二)飞机票价格低于对应等级高铁票价格的;
(三)路途较远(连续乘坐交通工具超过 12 小时)、跨日到达或没有高铁的;
(四)出差任务紧急或其他特殊情况。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交通意外保险可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住宿费是指出差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酒店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一条 住宿费限额标准
( 一)境内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表二。
级别 | 北上广深 | 省会城市 | 地区、县 |
校级 | 550 | 400 | 300 |
处级、高级职称 | 450 | 300 | 220 |
其他人员 | 350 | 260 | 180 |
(表二)
( 二)境外出差住宿费限额标准见表三。
级别 | 香港、澳门、 台湾地区 | 境外 |
校级 | 1000 | 1200 |
处级以下 | 800 | 1000 |
(表三)
第十二条 出差人员应当坚持勤俭节约的原则,根据职级对应的住宿标准自行选择酒店住宿。多人一起出差的,住宿应以同性别合住为原则。
第四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三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计算。出差人员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特殊情况或赶办紧急公务的可乘坐出
租车,报销时需注明时间、路程起始点、外出工作内容。北上广深每人每天 100 元,其他地区每人每天 50 元。
第五章 餐 费
第十四条 餐费是指出差人员公务期间产生的用餐相关费用。
第十五条 餐费标准
( 一)境内餐费标准
餐费按照出差自然( 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 100 元,西藏、青海、新疆地区为 120 元。
( 二)境外餐费标准
每人每天 200 元。
第十六条 出差人员优先自行用餐。赴集团或集团下属各校出差,凡集团或学校提供就餐券、就餐卡或统一安排用餐的,不再报销餐费。集团或学校统一安排的会议、培训、考察等不再报销餐费。
第六章 其他费用
第十七条 其他费用是指出差人员在国外期间因公务产生的邮电、办公用品、必要的小费以及出国签证费用、必需的保险费用、防疫费用、国际会议注册费用等,需凭有效原始票据据实报销。
第七章 报销管理
第十八条 因工作需要随校领导出差的,差旅费可按校级领导标准报销。
第十九条 每月发生的费用应在次月 10 日前报销,时间以OA 流程和纸质票据都到达财务审核节点为准。特殊延期的报销事项,需提出书面申请,经校长签署意见后报销。每年 12 月份的费用需在次年 1 月 15 日之前填单报销,年终结算后原则上不再报销上年度费用。
第二十条 差旅报销要求一差一单,多人一起出差的应合并一单进行报销。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凭据报销。餐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餐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第二十二条 学生经签呈审批外出参加学科竞赛等活动的,差旅费报销标准同“其他人员”。
第二十三条 因特殊情况需超差旅费标准开支的,须提交OA申请经校长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监督问责
第二十四条 各部门需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当加强对本部门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相关负责人、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各部门应当自觉接受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二十六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依规履行出差审批手续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资产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违规资金应予追回,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按规定给予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出差人员外出参加会议、培训,举办单位统一安排食宿的,食宿费由举办单位统一开支;往返会议、培训地点的其他差旅费按规定报销。原则上不参加要求交纳培训费或食宿费用自理的会议和培训。确有必要参加的,凭签呈批复、会议或培训通知及有关票据,在差旅费限额标准内凭据报销。
第二十九条 教职工因工作调动所产生的差旅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法的标准, 由调入单位予以一次性报销。
第三十条 本办法中 “ 以上、 以下”均含本级。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务资产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原《安阳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安院发〔2023〕244 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