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内教学实习基地管理办法(试行)
人教字〔2010〕56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校内教学实习基地是学院为学生提供实践教学,巩固学生专业理论知识,指导学生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学生专业技能、实际工作能力及综合素质的重要场所。为了按时完成实践教学任务,保证实践教学质量,加强对实践教学过程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校内教学实习基地的管理模式及目标
第二条 校内教学实习基地根据管理方式不同分为学院部门与系共建管理教学实习基地和系管理教学实习基地。
第三条各系管理的教学实习基地应以教学为主,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建立,主要为本系各专业和课程实践教学服务,同时,还应积极承担校其他系相关专业或课程的实践教学任务;部门与系共建管理的教学实习基地应在完成部门主要工作任务同时,根据教学实习基地的条件和能力,按照批准的实践教学计划,积极接纳实习学生,圆满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四条 各系应根据新设专业或课程需要,积极创建所需的教学实习基地和条件,使之成为布局合理、功能齐全、设施先进、能满足多专业、多学科实践教学需要的校内综合教学实习基地。
第三章 校内教学实习基地的主要任务
第五条 校内教学实习基地的主要任务是:为教学实习服务,优化服务管理,积极创造实践教学所需的条件,按照实践教学计划接纳专业实践学生;为实践教学配备高素质的专业技术指导人员,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为学生提供良好的实践教学条件和服务,保证实践教学任务的圆满完成。其具体工作任务如下:
1.按计划组织和实施实践教学;
2.推荐和配备兼职的实践教学专业技术指导人员,协助指导教师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3.对实践教学专业技术指导人员及实习学生进行管理和考核;
4.管理和维护教学实习基地内的设备、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5.协助带队教师做好学生纪律和安全教育工作;
6.制定和落实与学生实习有关的管理制度。
第四章 实践教学计划的制定、下达与落实
第六条 各系每学期在教学实习基地安排的各类实践教学(包括教学实习、专业实习、毕业实习等),必须在前一学期末提出计划(包括实习的项目、要求、时间、人数、指导及带队教师等内容),报有关教学实习基地,并送教务处备案。各教学实习基地如对实习计划有异议,应在接到实习计划后一周内将意见书面报告教务处,由教务处协调处理。
第七条 各类实践教学必须在学生实习前二周由系提出具体安排计划,并附实践教学指导提纲,转有关教学实习基地,由带队教师与有关教学实习基地联系安排落实。
第八条 校内实习基地原则上由基地所在部门归口管理,相关系应明确专人负责实践教学的组织与管理工作。基地所在部门应配备和安排政治素质高、工作认真负责、业务精湛的专业技术人员协助指导教师完成实践教学任务。
第五章 实践教学的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各教学实习基地要加强对实践教学工作的管理和考核,专业技术指导人员要树立既教书又育人的思想,对学生要有高度的责任感。在接受任务后要根据实践教学指导提纲的内容和要求认真准备,协助指导教师完成实践教学任务。在实践教学过程中要加强对学生的指导和管理,实践教学结束后,应对参加实习的学生签写考核意见。
第十条 各系实践教学必须有教师带队,并加强对学生的组织管理,使学生按时参加实践教学,教育学生遵守教学实习基地的各项管理制度和纪律,严格遵守生产操作规程,严防安全事故发生。实习结束后,应对每个学生做出考核评语。
第十一条 各教学实习基地要加强对专业技术指导人员的培养、推荐、选拔、考核和管理,把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及完成情况纳入年度考核,归入个人业务档案,并作为晋级、晋职的重要考核内容。
第十二条 学生实习期间应遵守教学实习基地的有关规章制度和纪律,服从管理,爱护工具、仪器设备,注意安全,尊重专业技术指导人员。
第十三条 在相对集中的一段实践教学结束后,带队教师应写出实习工作总结或报告。
第十四条 学院每学年召开一次校内教学实习基地管理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表彰先进,提高实践教学管理工作水平。
第六章 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依托相关系建设的校内教学实习基地,以立项方式申请建设,方案通过专家论证,学院审批后,建设经费由学院投入。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