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学籍学历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改革和发展需要,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籍管理工作,依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和省教育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函授、业余学习等形式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生学籍由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员负责管理。各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应指定专人协助做好学籍管理。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照国家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招生政策和规定录取的学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准考证、身份证等有关证件,按照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第五条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须持有关证明和申请向学校请假,请假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不办理报到手续的,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六条  新生报到后,学校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审查、复查入学资格。审查合格者,准予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七条  新生因服兵役、重大疾病、怀孕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依规完成入学手续者,应于注册截止日期前书面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限一般为1年。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须在下学年开学报到时随下一级新生一起办理入学手续。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  已注册的学生由继续教育学院建立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包括:学生学籍卡、毕业生登记表、学生成绩表、奖励或处分决定等。学生毕业或中途退学,由继续教育学院转给学生所在单位归档。

第九条  取得学籍的学生,应按学校规定的时间到教学单位或教学点报到、参加学习。每学年开学时办理学费缴纳、学籍注册手续。不能如期办理者,必须履行书面申请并按时补办缴费、注册手续;凡未办理学费缴纳、注册手续者,当学期的学习成绩不予承认;逾期超过两个月的,视情节给予取消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十条  新生学籍电子注册结果是学生毕业时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的重要审核依据。新生学籍电子注册后,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学生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对学生本人学籍信息进行网上核对,发现问题应及时联系所在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由学校报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处理。学生在籍期间未提出修改申请,学历注册后学校原则上不再受理学生更改信息申请。

第三章  学习与考核

第十一条  函授或业余学习采用网络自学与面授教学相结合的方式。学生应按照网络课程教学进度满足教学时数,完成作业、讨论、考核等教学环节,并取得相关凭证,否则,不予认可,不计成绩。教学单位、管理人员应做好建档备查工作,每学年向继续教育学院报备。学生必须按照学校、教学点的要求按时参加面授教学。上课、实验、实习、考试等教学环节均实行考勤,计入平时成绩。

第十二条  学生因病或因事不能参加面授的,必须提前到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办理请假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时数超过面授时数二分之一以上的,不计面授成绩。

第四章  成绩与考核

第十三条  学生必须按时完成网络课程教学的考核。考核成绩计入学籍档案,作为升级、留级、降级、毕业等依据。

第十四条  考核分考试和考察两种。考试采用百分制,考察采用优秀、良好、及格、不及格四级制。网络课程考核成绩的具体办法由课程主讲教师设定。面授考核,平时成绩一般占50%,期末卷面成绩占50%;考察课程应结合考勤、作业、实验、期末考察等,由任课教师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网络课程的补考次数与时间按照网络教学安排执行;面授课程的补考原则上安排在下一次面授期间进行。未参加考核视为缺考,只能依规参加下次补考。一学期全部课程缺考,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应向学生发出黄牌预警。连续两学期缺考、没有考核成绩者只能留级参加下一届学生的课程考试。不能按时毕业的可申请结业后补考、重修或留级。

第十六条  考核涉违法违规者,该课程考核成绩记零分,不能参加下学期的正常补考,不能参加评优评先,不能申请学位。学校视情节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相同或相近课程的免修、免考:

(一)取得国家自学考试同层次单科结业证明的学生;

(二)持有学校承认在其他高校取得及格成绩学籍证明的学生;

(三)在学校相关专业进修,经考核取得及格成绩者;

(四)留级、降级学生已取得及格成绩者。

申请免修、免考的程序:学生本人于申请免修、免考课程开课前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并附有关证件、学籍表或成绩单(原件和复印件1份)等相关材料,经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审核,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获准者,原成绩作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记入学籍,相关材料装入学籍档案。

第五章  升级与留(降)级

第十八条  学生学完本学年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者,准予升级。

第十九条  学生每学年补考后累计仍有4门及以上课程不及格,应予留(降)级。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不得超过两次,否则应予退学。

第二十条  留(降)级学生应按规定缴纳学年学费、办理注册手续,重修和考核相关课程。

第六章  转学与转专业

第二十一条  学生应按录取专业就学。无特殊原因不得转专业。如确有特殊原因,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转专业:

(一)所学专业与本人之前取得学历或执业证书专业不一致,申请改为相同专业的;

(二)因工作调动、岗位转换,所学专业与新岗位所需专业不符的;

(三)学生经批准休学,复学时原专业已撤销的;

(四)因开班人数不足,原录取专业被撤销的;

(五)经学校认可,确系成考网报出错或其他特殊情况的。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转学或转专业: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学业最后一学年的;

(三)不同层次由低转高,或文理跨科,或录取分数、方式不同的;

(四)无正当理由或理由不充分的。

第二十三条  要求转学或转专业的学生,应由学生本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报省教育厅批准后生效。

第七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四条  学生自愿提出休学且理由充分的,一般应准予休学,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准予休学:

(一)因病无法坚持正常学习和完成学业的;

(二)因应征入伍或因公因私出国出境等特殊情况无法保证在一年内坚持学习、完成学业的;

第二十五条  学生休学一般由本人书面申请,填写《学籍变动登记表》,并附相关的证明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办理休学手续,发给休学证明书。

第二十六条  休学期限为一年,期满仍不能复学者,可继续申请休学,但一般累计不得超过二年。休学期间,保留其学籍。

第二十七条  学生休学期满,应于开学前向所在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提出书面复学申请,报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第二十八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退学或勒令退学:

(一)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保留学籍期满,超过6个月未提出复学申请的;(三)不按时缴纳学费,不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者;

(四)违反校规校纪情节严重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者;

(五)学生在校期间留(降)级超过两次者;

(六)本人申请退休者。

第二十九条  除本人申请退学的情况外,其他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提出退学申请并附有关材料,报继续教育学院审查后,经校长办公会研究通过,在继续教育学院网站公示60天。公示期满且无异议的作退学处理。

学生如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诉。

第三十条  凡退学的学生,学校将注销学生学籍,一经退学者,不得再恢复学籍。

第八章  毕业、肄业与结业

第三十一条  学生毕业时要认真填写《毕业生毕业资格审查表》,教学单位或校外教学点负责组织毕业鉴定。学生在规定年限内,修完教学计划规定课程,考核合格,思想品德鉴定合格,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二条  取得毕业生资格的学生,按照学校规定,对符合学士学位的本科生,可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十三条  最后一学期考试未及格的学生,可参加本学期相关课程的补考。每学期的课程经补考后仍有不及格者,需参加下一届同专业相关课程的考试或补考,毕业前不再安排补考(即取消清考)。毕业前经补考后仍有累计5门以上课程不及格的,须重修。

第三十四条  重修学生应于重修前,填写重修申请表,缴纳等同于下一年级学费标准的学费,办理重修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重修的年限为1年,重修学生可随本专业低年级学习、参加考核。一年内修完不及格的课程,可随下一年级毕业。

第三十六条  学生经过毕业前补考或重修后考核仍有不及格课程,或未达到毕业标准的,不能毕业,学校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学生学习期满一年以上退学,其所学课程考核成绩合格的,学校发给肄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损坏,学校不予补办。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由安阳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若上级管理部门出台新政策新要求,按新政策新要求修订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