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不断提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水平和人才培养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是学校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加强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确保各教学环节顺利实施,实现教学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第三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教学管理是对教学工作全过程进行统筹规划、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及质量评价,保证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教学管理包括教学组织管理、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教学过程管理、教学队伍管理、教材管理、教学质量管理等。

第二章  教学组织管理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管理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能是制定教学基本文件、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教学大纲、教学实施计划等,保证教学工作正常运行,定期组织检查、督导和教学总结。

第五条  按照成人认知规律、职业发展需要及非全日制学习特点完善专业课程体系,充分发挥信息技术优势,结合实际开展线上教学、面授教学、自主学习、实验实训等相结合的混合式教学。

第六条  学校按照统一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统一的教学安排,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计划与要求,完善相关教学条件。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队伍。

第三章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管理

第七条  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现人才培养目标,提高教学质量的根本保证,是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纲领性文件,是学校组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管理教学过程、进行教学改革的基本依据。

第八条  继续教育学院统筹组织落实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修订)及实施工作。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应遵循立德树人、主动适应国家、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的原则;注重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的原则;体现学校和专业特色的原则。

第四章 教学过程管理

第九条  继续教育学院依据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组织并指导校外教学点落实教学工作要求,完善相关教学条件,做好所属学生的教学组织工作。

第十条  线上教学和面授教学均是学校实施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的重要手段,通过网络平台学习所获得的课程成绩与通过面授辅导、考核所获得的课程成绩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条  注重自主学习。各教学点应组织学生按照指定的网络教学平台注册、登录、收视、学习相应的课程,学生应按课程教学要求完成收视时数、作业、讨论、测验等规定的教学内容;网络教学平台管理系统按照继续教育学院要求将学生平时学习成绩计入期末考核的总成绩;平时成绩占总成绩的50%。

第十二条  做好辅导答疑。学生应积极参与线上问题讨论、辅导答疑活动;学校、教学点两级的辅导教师要做好实时答疑,做到有求必应、有问必答;教学点要根据课程教学和学生实际,有针对性地安排线下面授或集中辅导活动。

第十三条  加强巡查督导。继续教育学院采取定期或不定期抽查的方式巡查教学点的教学管理情况、学生线上的学习情况,并进行情况通报,表扬先进、对学习滞后或异常情况进行督促或提出黄色、红色预警。各教学点应建立巡查督导机制,至少每月巡查一次学生线上学习情况,经常了解学生线下学习情况,即时利用微信、QQ等针对学生个体进行表扬激励或督促批评;并向继续教育学院做好巡查记录等资料的报备和存档工作。

第十四条  结合面授教学。以网络教学为主,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对网络教学未能开设的课程、统考课程或必须进行面授的课程,学校和各教学点要安排专任教师实施面授教学,要提前安排好面授时间,落实教师、教材、教学场地等,严格考勤,认真组织教学。

第十五条  凡教学计划中所列的实验课程,要按教学计划的相关要求开展实验教学。教学点须加强实习活动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制定实习方案,实习活动应根据专业教学需要和学生实际情况安排确定。教学点不具备实验、实习条件的,应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解决;要做好实验实习的资料留存和归档。

第十六条  课程的考核形式按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定执行,可采用线上考试、线下闭卷考试、开卷考试、答辩、综合设计等方式进行。

期末考核由继续教育学院安排时间,两个学期分别在6月、12月,一般应在开学时明确,特殊情况尽量提前安排通知。各教学点要认真做好通知和考前督学、辅导工作;认真组织考试,严明考风考纪,坚决杜绝替考等舞弊行为。

第十七条  学生毕业考试后,各教学点须报送《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成绩表》和《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课程成绩总表》(一式二份,同时报送电子档)至继续教育学院。

第十八条  加强毕业论文(设计)指导与服务,确保全程指导、全员查重、全员答辩。严肃处理论文抄袭、代写等学术不端行为,严把学位授予关。

第五章 教师队伍管理

第十九条  主讲教师全部由学校专任教师或正式聘用的兼职教师担任,辅导教师由学校选派,也可经校外教学点推荐后由学校认定选用。

第二十条  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关于师德师风、职业行为准则等相关规定,具备相应专业能力。严禁不具备高等教育基本教学能力的人员授课或辅导。

第二十一条  配备与校外教学点学生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辅导教师队伍,定期组织对校外教学点教学与管理人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六章 教材管理

第二十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要适应成人在职学习需要,深度广度与人才培养目标相匹配,满足交互式学习要求。

第二十三条  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开展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选用工作,明确选用标准、规范选用环节。思想政治理论课、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重点教材必须使用国家统编教材。优先选用国家规划教材、省级重点教材及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优秀教材。

第二十四条  继续教育学院统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材建设,加强系列化、多样化和立体化教材建设,服务线上教学和面授教学。

第七章 教学质量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教学质量保障与监控体系。实行教学督导工作机制,对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教学工作实行有效的监督、检查、评估、指导,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的全面提高。

第二十六条  联合继续教育学院、财务、审计、教务、人事、学生、纪检监察等部门定期开展校外教学点检查评估,及时堵住风险漏洞。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安阳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