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教师教学工作条例
类别:学校规章 2024-05-15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校继续教育教学工作,规范教学管理,提高教师素质和教学水平,切实保证我校继续教育教学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文件精神和要求,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章 教师资格
第二条 教师应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有较强的政治分辨能力,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修养,热爱并忠诚人民的教育事业。
第三条 选聘的本校主讲教师需在我校任课一年以上,学院择优遴选具有硕士学位的对口专业教师任课;非本校主讲教师须为全日制普通高校应(往)届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毕业生,或取得高校讲师及以上职称人员,有良好的社会教学声望,并具有三年以上课程授课经历。
第四条 学校选聘的主讲教师需经学院领导和教学所属部门评议、审核和批准。
第三章 教师教学职责
第五条 教师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以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教学风尚进行教学,对学生既要严格要求,又要关心爱护,做到言传身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第六条 教师应结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特点,使用专业配置教材,按照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的要求认真负责地做好教学工作。授课前应认真写好教学计划,合理安排教学进度;认真完成各个教学环节,对课程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第七条 教师负责课程的主讲、辅导、答疑、批改作业(包括实验报告、实习报告)、考核等环节的组织实施及质量管理,并指导、检查学生学习环节的执行情况。
第八条 教师应负责课堂纪律的管理,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注意收集学生学习中的问题,加强对学生的辅导,对学生提出的问题可采用当面辅导或线上辅导等方式进行解答。
第九条 任课教师在课程结束后根据学生平时考勤和完成作业情况,确定每个学生的平时成绩;考试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评阅试卷并及时送交试卷、成绩单和试卷分析等相关材料。
第十条 针对教学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向继续教育学院反馈信息和合理化建议,保证教学工作的正常开展,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 奖惩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不得私自向学员出售教材和学习用具,不得私自组织学生参加校外活动。一经发现,学院将不再聘用。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需亲自完成规定的教学任务,未经学院批准,不得擅自找他人代课。代课两次(含两次)以上的教师,学院将不予续聘。
第十三条 对于违反学院教学管理规定、造成教学事故或其他社会反响强烈事件的教师,学院有权立即终止其授课权利。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适用于承担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的任课教师。
第十五条 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