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办法
类别:学校规章 2024-04-22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生课程考核与成绩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课程包括学历继续教育学生培养方案中的所有课程及教学环节,其中,实践教育等教学环节在执行本办法的同时,还应执行相应的专门管理办法。
第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所修课程的考核,学生的课程考核成绩计入学生成绩单和学籍档案,作为其毕业、取得学位、评优评奖等事项的依据。
第二章 考试的组织管理
第四条 学院的考试工作由主管教学副院长领导,教务科负责对考试工作进行总体安排和协调。各教学点根据学院总体安排,负责考试的组织和实施工作。
第五条 教务科主要职责:
(一)负责考试管理制度的制订;
(二)负责对学院考试工作进行总体安排;
(三)负责考场编排和安排监考人员,并将考场安排通知监考人员;
(四)负责学院考试课程的试卷印刷,所有试卷的保管和分发;
(五)负责审核学生成绩,检查监督学生成绩单的管理;
(六)负责成人教学平台成绩管理的运行、维护和数据备份;
(七)指派教师命题,负责试题的审批;
(八)负责审查学生考试的资格;
(九)负责选派所开课程的主考教师,并提前通知主考教师;
(十)选派阅卷教师,组织阅卷工作,形成评阅试卷分析报告;
(十一)负责学生成绩平台的记载、汇总和发布和学生成绩的查询;
(十二)负责保管学生试卷和试卷分析材料,以备核查;
(十三)根据学生所在教学点的申请,组织对有异议的试卷评分进行复核;
(十四)按规定办理学生缓考审批手续;
(十五)负责对考试违规学生进行学籍处理;
(十六)负责组织考试领导小组,检查监督所承担的各项考试工作。
第六条 考前成立考试领导小组。考试领导小组由继续教育学院院长、主管教学副院长及教务科相关人员组成,职责是对考试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考前要加强对广大教师、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组织师生学习考试管理的制度和文件。要求教师熟悉考试要求,明确各自的职责。对学生要进行诚信和纪律教育,引导学生端正学习态度,自觉遵守考试纪律,促进优良考风、学风的形成。
第三章 课程考核
第八条 课程考核由反映平时学习情况的过程考核和学习结果的期末考核两部分组成,考核结果构成学生所学课程总评成绩。考试成绩占考核课程总成绩的50%;平时考核(包括课程作业、答疑等),占课程总成绩的50%。
第九条 过程考核包括课程作业、学习表现等环节,侧重考核学生在课程学习过程中的态度和行为、阶段性学习结果及持续改进情况。
第十条 期末考核在课程教学结束后以期末考试的形式进行。期末考试可采取闭卷考试(含计算机化考试)、开卷考试、口头表达考试(口试)、实践操作考试、论文及答辩等方式,或上述方式相结合。
第十一条 每门课程应根据课程属性和教学大纲要求确定期末考试方式。
第十二条 课程期末考试的具体时间和地点必须提前发布并告知学生。
第十三条 学生按规定完成课程学习、接受过程考核并达到相应要求,取得期末考试资格。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学生取消考试资格,期末考核成绩和课程总评成绩记为“0 分”。
(一)累计缺课学时(含请假)超过该门课程面授学时数的1/3者。
(二)缺交作业(报告)超过应交数量的1/3者。
(三)必修课缺勤超过课程总学时1/3者。
(四)被任课教师取消考试资格者。
任课教师有权依据上述情况确定学生是否具备参加所修课程考试资格,可根据课程性质、学生学习情况,提出其他取消考试资格学生名单和原因,报所在学教学单位、继续教育学院批准后,取消学生考试资格。
第四章 成绩评定
第十四条 必修课程成绩评定一律采用百分制计分,课程总评成绩大于等于60分为及格。
第十五条 课程成绩分布应符合人才培养规律,激励和促进学生努力学习。开课单位应把课程考核成绩分布情况作为评价课程教学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期末考核成绩应基本符合正态分布,学生人数较少的教学班课程成绩应符合高低排序原则。
第十六条 初修课程成绩为学生奖励的依据。补考、重修课程成绩可作为学生毕业、取得学位、出国留学的依据,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五章 补考、缓考、重修、免修
第十七条 学生考核成绩不及格的课程均可补考一次,成绩按最高分数记载,且应注明“补考”字样,补考时间由学校统一安排。补考成绩仍未及格或未参加补考的,学生应参加该门课程的重修。
第十八条 学生因故不能按规定时间参加课程考核的,须在考核前向所在教学点及学校提出缓考申请,办理缓考手续后方可参加缓考。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办理缓考手续:
(一)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有学校指定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
(二)因心理疾病不能参加考核的(须有学校指定二甲以上医院或心理咨询中心出具的诊断证明);
(三)与校外重大考试冲突的(包括公务员笔面试、职业资格考试、雅思托福等,需要出具准考证);
(四)其他经学校认定无法参加课程考核的。
未办理缓考手续或缓考申请未予批准而不参加考核的,按缺考处理,其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计。
第二十条 学生按培养方案规定应修读的课程,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经学校批准,该课程可以免修:
(一)复学、转站学生所学课程已通过学校组织的课程考核,成绩合格,且学分不少于替代课程学分的;
(二)经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同意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已修读课程通过转出学校考核并合格,且学分不少于替代课程学分的;
(三)入学前,参加国家自学考试并取得与我校函授、夜大学相同层次、相同专业本、专科培养方案规定的相同课程的单科合格证者。
第二十一条 免修课程以原取得的成绩作为该课程的考核成绩。
第六章 考试的命题
第二十二条 课程考试命题应坚持“严谨、科学、规范、合理”原则,以教学大纲为依据,能反映本课程的基本教学要求。试题既要考察学生对基本知识的理解及掌握情况,又要考察学生获取知识与应用知识的能力,尤其是学生的创新能力。试题的覆盖面要广,知识点分布要科学,难易程度要适当,题型结构要合理,题量应与限定时间相匹配。
第二十三条 每一门课程命制一套试题,并附标准答案及评分标准。课程考试试题的满分为100分。
第二十四条 试题应按安阳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确定的格式要求制定。
第二十五条 命题方式以闭卷笔试为主。除闭卷笔试外的其他考核方式,可根据专业培养方案要求和课程特点由任课教师提出,学院审核,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七章 试题的印制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 试题应严格保密,并建立完善的试题登记和保密责任制度。试题交接、印制、保管等过程中必须专人管理,严格保密。
第二十七条 课程试卷由学院统一印制并妥善保管。
第八章 考试要求与纪律
第二十八条 监考人员职责
(一)监考教师应在考前20分钟到考试办公室领取考试材料。
(二)监考教师必须提前10分钟进入考场,检查学生证件,组织学生就座。
(三)考前10分钟,监考教师要求学生将复习资料、笔记本等非考试用具放在指定位置,学生课桌上只能留签字笔等考试需要的工具。
(四)考前7分钟,监考教师向学生宣讲考试纪律要求,并要求学生严格按照规则参加考试。
(五)考前5分钟,监考教师当众拆封试题,清点试题份数分发试卷,提醒学生检查试卷有无缺页、印刷不清等问题,发现问题及时与学院考务管理人员联系。要求学生在试卷上填写班级、姓名、学号,并与学生证、考试证认真核对。
(六)开考铃响后,监考教师宣布开始答卷。开考30分钟后,迟到的学生不准入场;考试1小时后,交卷学生可离开考场。
(七)监考人员应认真履行监考职责,对试题内容不做任何提示性解释。不得擅自离开考场,不得在考场内吸烟、谈笑,不准阅读书报,及时制止、记录违纪、作弊学生。
(八)终考前15分钟,监考教师可提醒学生注意时间,考试终止时间一到,要求学生停止答卷,待全部试卷收齐清点后方可离开考场。
(九)考试结束后,监考教师应认真填写考场记录和试卷袋封,对考试中的违纪、作弊等情况如实填写,收齐有关资料(如学生作弊使用的纸条、书本、多余空白试卷等),连同试卷一起送交考务管理人员。
第二十九条 学生考场纪律
(一)学生必须提前15分钟凭考试证、学生证进入考场,两证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并作旷考处理。
(二)学生必须服从监考教师和巡视人员的现场安排,按指定位置就座;必须将本人的考试证、学生证放在座位的右上角,以备查对。
(三)考试期间学生座位周围不得留有教材、笔记本等非考试用具,桌面上不得留有与考试有关的字迹。学生使用草稿纸由监考教师发给并写上姓名、学号,考试结束时与试卷一齐收回,学生不得自带草稿纸进入试场。
(四)开考30分钟后迟到学生不得进入考场,开考1小时后方可交卷离开考场。未经监考人员允许擅自离开考场者,不得重新进入考场答卷。
(五)考试中严禁使用手机、电子记事本、计算器(某些考试科目经主考同意可使用普通计算器)等电子、通讯工具。
(六)学生答题应使用蓝色、黑色笔答题,字迹应清晰工整,不得使用红色笔和铅笔。
(七)考试期间,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保持考场安静。考试中不得相互交谈,左顾右盼。试题印刷问题可举手询问监考教师。考场内禁止吸烟、喧哗。交卷后不得在教室内逗留,不准在考场附近谈论考试内容或大声喧哗。
(八)考试结束时,考场内学生必须坐在原座位上,待监考教师将全部试卷收齐点清后方可离开考场。
第九章 考试违规的认定与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
(一)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二)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三)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四)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五)在考场或者考试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六)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七)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考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八)实施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在考试过程中使用手机等通讯设备或未经允许的电子设备的;
(三)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并试图获得答案的;
(四)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五)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第三十二条 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及以上答卷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参加其他考试后被省考试中心等以上管理部门认定为雷同卷的;
(六)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学生应当自觉维护考试工作场所的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场所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考生;
(四)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三十四条 学生在考试中被认定为违纪或作弊的按以下程序处理:
(一)监考人员应确认违纪或作弊情节,没收违纪、作弊学生证件、试卷及有关作弊材料,填写考场记录。并将上述材料交学院考务办公室。
(二)考务办公室通知学生所在教学单位。由学生所在教学单位提供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书面检查,召开学院考试领导小组会议确定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学籍处理结果,并通知学生。
(三)教务科收集各学生考试违纪或作弊处理结果和相关材料,并统一发文备案。
(四)考试违规学生的行政处分按《安阳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学生对处理有异议的,参照《安阳学院成人高等教育学生纪律处分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考试工作人员、教师在考试各环节出现失职、违规行为,对考试工作造成影响的,按《安阳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执行。
第十章 试卷评阅、成绩登记与报送
第三十七条 阅卷教师必须严格执行评分标准,实事求是,体现阅卷工作的公正性、公平性,不得变相加分或减分。
第三十八条 阅卷教师应在考完一周内。登录成人远程教学平台,完成成绩录入、汇总和发布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生成绩单》不允许涂抹、更改,确需更改时任课教师须提供书面说明且更改处须加盖私章或签名。
第四十条 学期结束时,教务科、各站(点)应将试卷、试卷分析表、考场记录、成绩单等材料统一归档,并妥善保管以备查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