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和《河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做好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有关工作的通知》(豫学位办〔2021〕3号)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学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由继续教育学院具体实施,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第三条  学士学位授予坚持遵守规范、保证质量、择优授予、公正合理。

第二章  申请对象与条件

第四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者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规校纪,道德规范,品行端正;

(二)在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规定课程的学习,经审核准予毕业已获得毕业证书,且各科考核成绩均达到70分及以上,符合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

(三)遵守学术道德和学术规范。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者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审查,毕业论文(设计)查重率在25%以内。

(四)外语水平满足以下要求之一:

1.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

1)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三级(PETS3)及以上等级笔试,取得成绩合格证明;

2)参加全国高校网络教育考试委员会举办的公共基础课统一考试,取得《大学英语》B成绩80分以上成绩单;

3)参加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英语(二)》考试,取得65分及以上成绩单;

4)参加全国大学英语(CET)四、六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及以上;

5)参加河南省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外语水平统一考试成绩合格;

6)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外语水平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以上;

7)第二学历的本科学生,第一学历已经获得学士学位证书者,可免考外语。

2.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

1)须获得全国专业外语四级或八级考试合格证书;

2)第二外语须获得全国大学外语四级或以上考试合格证书;

3)参加学校自行组织的英语专业第二外语考试,考试成绩合格以上。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读期间触犯刑法受到处罚的;

(二)在读期间受记过或以上处分,且在申请学士学位时未能解除该处分的;

(三)在考试中有作弊行为的,或严重违反学术诚信,存在其它学术不端行为的;

(四)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授予学士学位的或超过申请学士学位规定年限的;

(五)结业证换发毕业证者。

第三章  申请与授予

第六条  本人申请。本人须在完成学业的最后一学期至毕业后一年内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间一般为每年4月和10月。填写递交《学士学位申请表》及身份证复印件、毕业证书(学习成绩单)及复印件、毕业论文、学位外语成绩证明及复印件等相关材料。

第七条  继续教育学院受理与初审。

(一)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或超出申请时限的,不予受理。

(二)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后,将符合申请条件的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并报送以下材料:

1.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名单;

2.申请者应提交的个人申请材料(一人一袋,按届别、专业和毕业生名单顺序编号);

3.各相关专业的教学计划;

4.初审情况报告。

第八条  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组织复审或召开学位评定委员会会议审定,形成授予或不授予学士学位的决议,决议必须在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半数以上委员通过的情况下方能有效。审定时间一般为当年6月和次年1月。

第九条  将决议在安阳学院继续教育学院网站予以公布,并造册报送省教育厅及省学位办公室备案。由继续教育学院承办颁发学士学位证书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  如发现学位申请者或有关单位在申请、审核过程中营私舞弊、弄虚作假,一经查出即严肃处理,并撤销其所授予的学士学位。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一条  学士学位证书若遗失或损坏,不予补发。经本人申请,学校可开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阳学院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若上级部门在本办法生效后出台相关政策规定,则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公布实施,原办法同时废止。2025年3月后入学(或注册)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适用本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