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规范请假事项,体现高校基层教学组织的管理重心,现对我院的教职工请假规定如下:
1、教职工无论何种原因请假,均应向所在教研室的负责人申请,由教研室负责人掌握审批,对同意者,教研室负责人向院长报备,并通知被准假的教职工直接走OA手续;
2、对于请假时间涉及到有教学任务(理论或实践课)的教职员工,尽量另选时间。
本规定从即日起执行。
建筑工程学院
二〇二三年五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