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
兼职教师聘任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院为进一步规范兼职教师聘任工作,完善对兼职教师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 本院兼职教师应遵守人文管理学院各项规章制度。
- 聘任原则:专业知识与所聘岗位相适应原则;学源关系、学校背景优化原则。
- 本办法仅适用于聘用兼职教师。
第二章 聘任程序
第五条 本院首次聘用的兼职教师,讲师以下职称的均需进行试讲、面试;讲师(含) 以上职称的原则上不试讲,但必须经人事处、教务处面试。
第六条 所聘教师的教学水平和学术水平由教务处和教促办认定,资格审查由人事处认定(审查原件,复印件存人事处备查)。
第七条 具体程序:由各系部根据所需写签呈,经教务处会签、院领导批准后,将签呈复印件送人事处,由人事处安排招聘。无论自行应聘者或系部推荐人员,均应先到人事处报名填表,人事处根据其职称安排试讲或面试。考核结果以签呈形式经教务处、相关系部会签后报学院领导批准。签呈复印件送财务处,作为发放工资的依据。
不通过此程序的,一律不准排课。否则,一经发现,立即清除,追究相关单位及人员责任,严肃处理。
- 本院兼职教师原则上每学期聘任一次,是否续聘,由各系、部依据教学需要、评教结果、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身体状况、年龄等确定,并于每学期结束前三周,将下学期拟聘兼职教师聘任名单、职称等资料以签呈形式由教务处、人事处会签,再经学院领导审核,获准后,将签呈复印件及相关证件复印件送人事处,作为发放聘书的依据。
- 学期中间如有兼职教师离职,需再补聘,由各系部主任提出人选,按第七条程序办理。
- 连续四个学期未在本院任课的兼职教师,再次聘任时,应按程序重新应聘,签办核准后方可聘任。
第三章 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兼职教师依签呈核准的职称聘任,聘期中间职称不做变动。
第十二条 兼职教师从授课之日起薪,至离职之日止薪,以每周实际授课时数作为每月薪资发放的依据。
第十三条 兼职教师的监考费按教务处相关规定计发。
第十四条 凡不以教学为重,学期中离职或违反《聘书规约》或不能胜任的兼职教师,不再聘任。
第十五条 在我院任职的兼职教师,人事处要为其建立内部人事档案,包括其人事资料、教学情况的定量与定性的评价等,鼓励优秀兼职教师长期在我院授课。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未尽事宜,以签呈形式补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