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学院
“双师型”教师认定及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设一支既具有丰富理论知识,又具有较强实践动手能力和技术应用能力的专兼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提高应用技术型人才培养质量,提升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二条 “双师型”教师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热爱教育事业,具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良好的师德修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治学严谨,爱岗敬业;
2.具有较坚实的基础理论和具备较强的专业实践经验及实际动手能力,教学效果良好;
3.具有高校教师资格证书;
4.原则上具有高校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硕士研究生学历毕业按讲师对待)。
第三条 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结合专业课任教情况,还应具备下列应用能力要求条件之一:
1.取得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非高校教师系列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2.取得与本专业工作相关的行业特许的执业资格证书且在注册有效期内。
3.取得国家承认的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技师、高级技师资格。
4.取得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资格且在有效期内。
5.取得与与本专业实际工作相关的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6.参加教育部组织的教师专业技能培训并获得合格证书,能全面指导学生专业实践实训活动。
7.近五年内获得省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教师专业实践技能比赛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者。
8.近五年内指导学生参加省辖市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技能比赛中获得市级一等奖或省级二等奖、国家级三等奖及以上的指导教师。
9.获得市、省级或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发明奖或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授权或实用新型专利2项授权(排名第一);或决策咨询报告被厅级及以上政府部门采纳(排名第一)。
10.近五年中有两年以上或近两年中有半年以上(可累计计算)在企业第一线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
11.近五年内在校内或校外主持或参与了某个地市级以上工程项目或技术开发工作,成果已被企业使用。
12.近五年主持或主要参与两项校内实践教学项目建设,或提升技术水平的设计安装工作,在教学中使用效果良好,在省内同类院校中达到先进水平。
13.主持完成一项横向项目,项目入账经费文科5万元、理工科10万元以上。
14.主持完成社会服务项目一项以上,社会服务收入为文科5万元、理工科10万元以上。
第四条 鼓励中青年教师申请认定“双师型”教师资格。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双师型”教师资格的认定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申请
符合申请“双师型”教师资格条件的教师,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填写《安阳学院“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二)初步审核
各学院(部)对申请人填写的认定申请表和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并填写审核意见,由学院(部)统一将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报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人事处审查。
(三)组织评定
人事处组织评委对申请认定的教师进行“双师型”教师资格评定,确定申报人的“双师型”教师资格。
(四)学校认定
将评委认定具有“双师型”教师资格的教师,进行全校公示,无异议后,呈报校长签批发文公布。
第四章 培训与发展
第六条 “双师型”教师资格认定工作每年3月、9月进行。
第七条 “双师型”教师资格有效期为五年,五年后需重新审核认定。
第八条 “双师型”教师队伍的建设与发展由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负责管理,日常工作由各学院(部)负责。
第九条 “双师型”教师的培训应以提高教师的实践教学能力为目标。
第十条 教师发展中心要制定“双师型”教师培养计划,探索多样化培养模式。
第十一条 各学院(部)要积极与企业、行业联系,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加强校企合作交流,为教师搭建参加企业实践活动的平台,鼓励“双师型”教师到企业参与顶岗锻炼,提高实践动手能力,了解企业的新技术、新工艺等。
第十二条 各学院(部)要积极安排“双师型”教师承担实践性教学任务,积极参与本专业的培养计划制定工作。
第十三条 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要组织教师参加国家职业教育师资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等。
第十四条 由人事处会同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对教师的培训情况进行审核,并归入教师业务档案。
第五章 聘后管理
第十五条 同等条件下,在专业带头人、中青年骨干教师、评优评先推荐等方面优先考虑“双师型”教师。
第十六条 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双师型”教师的岗位聘任和申报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七条 经认定的“双师型”教师,发放安阳学院“双师型”教师证书。
第十八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双师型”教师资格:
(一)违反国家法律和学校有关规章制度,给造成严重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二)不能完成指导学生专业时间活动的教学任务或不具备专业指导能力的。
(三)通过提供虚假材料取得“双师型”资格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人事处。
安阳学院
2022年8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