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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学院教职工报考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的暂行规定

发布时间 :2023-08-14    阅读次数 :

安阳学院教职工报考和攻读研究生
学历学位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师资队伍建设,改善教师队伍结构,提高教育教学质量,规范教职工报考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行为,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基本原则

遵循以确保正常的教育教学为前提,立足于师资队伍建设的 需要,重点培养中青年骨干教师,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培养的原则。鼓励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通过学习提升综合素质和 业务能力。

二、培养形式

(一) 在职攻读博士学位类型

1.定向、非定向博士研究生(双证)

2.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双证)

3.在职博士研究生(单证)

(二) 在职攻读硕士学位类型

1.全国统招硕士研究生(双证)

2.在职硕士研究生(单证)

三、报考条件

(一)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为人师表,


治学严谨。符合国家有关报考研究生的政治、业务、身体和年龄 等基本条件。

(二)报考专业应与所从事专业或工作岗位一致或相近且工作需要,每年选派攻读人数不超过专任教师总数的5%,且须履行 相关审批手续。

 

(三)鼓励教职工不脱产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确需脱 产者,必须在校工作满三年,且单位工作允许、学科建设需要,脱产时间不超过一年。

(四)在职攻读研究生学历学位者应经所在单位、业务主管 单位和学校领导同意,近两年绩效考核为二等及以上,教学质量评价达到及格及以上。

(五)担任副科级及以上职务的人员,以脱产形式在职攻读 研究生学历学位的,必须辞去原担任的职务。在职攻读研究生学 历学位者年龄不超过40周岁。

四、报考程序

每年按照规定的时间受理报考研究生的申请审批事宜,报考 程序如下:

(一)申请攻读研究生的教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所在单位根据教学计划和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的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每学年第一学期制定上报本单位年度培养研究生计划。

(二)教职工申请攻读研究生应填写《安阳学院在职报考博 士(硕士)研究生审批表》,所在单位研究并经负责人签署同意

意见后,报教师发展中心、教务处、人事处审核,经校内公示无异议的报校长办公会议研究。

(三)经校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后,方可办理研究生报考手 续。报考人员考试录取后与学校签订《安阳学院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回校工作服务协议书》。

(四)凡不符合报考条件或未经学校同意私自报考者,学校不负担任何费用,不给予任何待遇。未经批准擅自脱岗者,按自动离职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五、有关待遇

(一)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待遇

1.工资待遇

1)脱产攻读研究生期间(不需调取人事关系的),不享受工资及福利,学校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承 担部分仍由个人缴纳。

2 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毕业证、 学位证,按期返校工作后,工龄连续计算,岗位工资变动的,执行新的岗位工资。

2.职称评定

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本人教学科研和其它条件符合晋升职 称标准的,在读期间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学习费用

1 在职攻读定向、非定向或委托培养博士研究生,按期取得毕业证、学位证,学费依照下列情况报销:

实际缴纳学费3万元以下者,全额报销;

实际缴纳学费3万元及以上者,报销3万元。

2) 攻读在职博士研究生(单证)的,学业结束时,学费依照下列情况报销:

实际缴纳学费2万元以下者,全额报销;

实际缴纳学费2万元及以上者,报销2万元。

(二)硕士研究生在读期间待遇

1.工资待遇

1)脱产攻读研究生期间(不需调取人事关系的),不享受工资及福利,学校为其继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个人承担部分仍由个人缴纳。

2)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取得毕业证、 学位证,按期返校工作后,工龄连续计算,岗位工资变动的,执行新的岗位工资。

2.职称评定

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本人教学科研和其它条件符合晋升职 称标准的,在读期间可以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3.其它费用

攻读在职不脱产硕士研究生或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的, 其学费自理,每学期可申请报销一次往返交通费用。

4.攻读硕士研究生要求调取人事关系的,凭报考单位的调档 函调取人事档案。调档前须按规定办理离校清单等手续。自离校当月起,停发一切工资福利,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

(三) 对取得双证(学历、学位证)后回校工作的博士研究生, 凡未评副高级职称者低职高聘为副高级职称,聘期为3年。

(四) 教职工未能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的,延期以后所产生的一切费用自理。

六、管理要求

(一)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应提前申请,原则上每学年的第二 个学期放假前一个月内集中审批。在职学习期间,一般不转档案关系,可转党组织关系。

(二)在职攻读博士研究生的要与学校和培养单位签订三方 协议,约定学习期限、专业以及学籍档案、毕业证、学位证的转交方式。

(三)在职攻读研究生的在学习期间应积极、主动、定期地 向所在单位汇报思想及业务学习情况,一般每学期不少于一次, 并按期完成学习计划。

(四)在职攻读研究生毕业后,要携带毕业证、学位证原件 与复印件到人事处办理学历、学位登记变更手续。学籍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五)各学院(部)应有计划、有重点、统筹安排本单位教师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对40周岁以下不具有硕士学位的教师应提出明确具体的时间要求。

(六)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必须完成本单位安排的教学科 研等任务,由单位负责人对其进行考核,考核合格者再办理报销手续。

(七)在职攻读博士硕士学位的教职工,中途不得无故停止 学业,因个人原因中止者,一切费用自理,责任自负。

(八)一经学校审批同意,确定在职攻读或非在职攻读后, 不再变更攻读方式。审批同意为该学年有效,下学年再次报考时仍须重新申请。

(九)未经学校审批同意私自报考的,或报考的学校、专业 与审批的学校、专业不一致的,学校不予报销相关费用、不予更改学历,并通知报考学校。

七、违约处理

教职工完成博士硕士学业,应即回学校工作,履行协议所规定的服务期(从取得博士硕士学位后回校工作开始计算),博士服务期为5年,硕士服务期为3年。若教职工在取得学历学位后, 服务期未满,要求调离、辞职等,不在学校工作,须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如下费用:

(一)博士违约责任

1.服务期补偿费¥15000/年。

2.脱产学习期间的全部薪酬待遇(包括各项保险及公积金)。

学校承担的培养费及其它有关费用。

(二)硕士违约责任

1.服务期补偿费¥10000/年。

2.脱产学习期间的全部薪酬待遇(包括各项保险及公积金)。

3.学校承担的有关费用。

八、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九、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