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教职工试用期考核,规范教职工转正管理工作,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新进教职工。
第二章 试用期考核管理
第三条 新进教职工试用期为两个月,自入职当天算起。
第四条 考核内容
以新进教职工所在岗位职责为依据,从师德师风、工作态度、工作能力、工作成效和廉洁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最终作出能否胜任本岗位工作的考核评价。
第五条 考核方法
(一)新进教职工试用期考核由所在部门负责人根据其岗位职责要求,并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进行考核。
(二)辅导员需进行双重考核,考核工作由学生处牵头负责。既要接受所在学院的考核,同时要接受学生处的考核。
第六条 考核结果及使用
考核结果分为两类:合格、不合格。
(二)考核不合格者,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三)考核结果装入本人档案。
第七条 考核标准
(一)试用期间,所在部门若发现新进教职工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应立即报告至人事处,一经查实,结束其试用期并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解聘手续:
1.提供的应聘材料或档案存在虚假情况的;
2.经调查,在原单位有不良从业记录的。
(二)政治纪律、师德师风问题一经查实,一票否决。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确定为考核不合格:
1.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
2.未能履行其岗位职责,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差,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不适应岗位要求;
3.不服从组织安排、不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在教职工中产生不良影响;
4.违反高等学校在职教师从业行为“六禁令”“红七条”;
5.出现教学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
6.受到集团或学校相关处分;
7.非工伤,医疗期满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学校安排的其他工作;
8.经学校认定,其他不适合继续聘用的情况。
第八条 工作要求
(一)试用期考核是对新进人员履职情况的全面检验,各用人单位(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结合实际,严格考核,确保质量。
(二)试用期内新进教职工若因事、病或其他原因请假超7天者,其试用期时间自行顺延。
(三)考核工作要严肃纪律,坚持标准,实事求是。
(四)对于未能认真履行责任,致使考核工作出现问题的,将追究相关人员在考核工作中的责任。
第三章 转正管理
第九条 转正对象
试用期满且考核结果为合格者。
第十条 转正程序
(一)试用期满且考核结果为合格的新进教职工,需在试用期期满前一周内登录0A系统自行填写《教职工试用(实习)期鉴定表》申请转正;
(二)学校与同一教职工只约定一次试用期,如工作内容与岗位调整,不再重新约定试用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修订之日起施行,由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