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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学院实验室建设与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2018-10-29 08:41 

安阳学院实验室建设与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建设和仪器设备购置的管理,规范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和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实验室建设工作有序、快速发展,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和对外服务各项工作顺利开展,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含教学实验室、科研实验室、实训中心等,以下同)是学校进行教学、科研和社会服务的基础条件, 承担着培养学生实践能力、创新能力,以及进行科技创新的重要任务。

  第三条 实验室建设与仪器设备购置工作的基本原则是,要从实际出发,明确目标,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和学校学科发展总体要求,按照整合和优化实验室资源配置、提高资源共享为指导思想,优化实验室建设布局,加大实验室建设力度,科学管理,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章  实验室建设

  第四条 实验室的基本功能

  (一)根据人才培养方案及教学大纲要求,承担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

  (二)开展实验教学改革,及时将最新科研成果转化实验项目,更新实验内容,逐步提高综合设计型和研究创新型实验在实验项目中的比例,注重学生的创造思维和创新实践能力的培养。

  (三)在保证完成基本教学、科研的前提下,充分利用现有的实验室条件、人员和技术优势,大力开展科学研究,积极承担、参与国家、省(部)、市和企业各级各类科研课题和对外服务工作,努力提高科研水平。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

  (四)依据集团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

  (五)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对实验室的工作进行严格、规范、科学的管理。加强对实验室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实验室建设

  (一)建设原则 按照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考虑环境,基础设施条件、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因素,统筹考虑,按轻重缓急,有计划、有重点地进行。

  (二)建设程序 按照申报、论证、立项、购置、安装、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

  1、申报。建设单位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出实验室建设计划,填写实验室建设申请书,报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拟订计划应本着勤俭办学、最大限度提高利用率的原则,严格控制仪器设备购置套数及重复购置。

  2、论证。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申报材料汇总后,教学用实验室送教务处初审,科研用实验室送科研处初审,并召开专家论证会议,听取申报单位的汇报,对其提交的《设备购置计划》进行审议和论证,确定立项意向。

  3、立项。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根据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各单位教学、科研等方面的需要情况,依据年度实验室建设经费预算和会议论证情况,制定年度实验室建设计划草案,报主管校长审核后,提交学校会议研究。凡用途不明,效率不高,重复购置,以及管理人员和管理措施未落实,实验场地无保证,水电等配套设施不到位的仪器设备均不列入购置计划。不得搞“小而全”。

  4、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将立项建设的实验室返回建设单位进行修改(提供详细的技术参数和功能描述)后,交采购部门进行采购。

  5、安装。按照合同约定,仪器设备到货后,由建设单位或供应商组织技术人员进行安装调试。安装调试过程中如发现破损、短缺、质量不合格、技术指标不符等情况,应及时报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并联系退、换、补等工作。

  6、验收。安装调试完成后,建设单位成立由单位领导任组长、3-5名专业人员参与的验收小组,进行初验,初验合格后填写《安阳学院验收报告》和验收申请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牵头成立由专业技术人员、建设单位、采购、纪检、资产等部门人员组成验收小组,并严格按照合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验收报告。

  第六条 实验室管理

  (一)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法令,结合学校的实际,制定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相关的规章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实验室建设总体规划和改革方案的审定。

  3、聘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实验室建设方案进行论证。

  5、审批实验室建设年度计划。

  6、组织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考核与评估工作。

  7、负责学校实验室基本信息的统计分析和数据上报工作。

  (二)院(部)是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主体。院(部)要成立实验室建设工作小组,由一名分管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工作,并配备专管人员,主要职责是:

  1、根据学校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制订具体的实施细则,检查监督实验室贯彻执行国家、学院有关政策法令和制度的执行情况。

  2、依据专业和学科建设发展的需要,制定本单位实验室建设规划和建设方案。

  3、根据教学计划和学校安排,按时按质完成实验教学和科研等各项工作任务。

  4、制订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操作规程,编写实验指导书、实验教材、实验讲义等各种实验教学资料,组织管理实验教学档案资料。

  5、组织实验室及时统计、上报各项统计报表、信息资料。

  第三章  仪器设备购置与管理

  第七条 仪器设备购置程序

  因教学、科研需要购置实验仪器设备(含增加、更换等),按照第二章第五条(二)程序进行。

  第八条 仪器设备管理

  (一)仪器设备验收合格后,要及时使用,要建立技术档案,要有使用、维修等记录。

  (二)各单位要制定仪器设备使用与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明确使用人和管理人的责任与义务。管理人员必须认真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做好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的账务及领用、借还手续管理,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第九条 贵重仪器的使用和管理。贵重仪器必须选派业务能力较强的技术人员负责管理和指导使用,上机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技术培训合格后方可使用。同时要做好维护保养工作,并记录使用、借用、损坏、检查维护等情况。

  第十条 严禁擅自拆卸和改装仪器设备。如需要拆卸和改装时,须经单位负责人和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同意,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进行。事后要将变动的详细情况记录归档,并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

  第十一条 维护维修。仪器设备使用人员要加强对仪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工作,一般仪器设备应做到随时保养和维修,贵重仪器应做到精心维护、定期检修。本单位技术力量不能承担者,报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安排修理。

  第十二条 对外服务。在保证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鼓励贵重仪器设备在不同层面上开放、共用、服务。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对校外开展服务,由单位向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提交申请报告(含收费标准),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审核并报主管校领导同意和办理相关手续后方能施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收费和对外使用。

  第四章  共享和调拨

  第十三条 共享。仪器设备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校内已有的仪器设备,开展跨部门共同使用,避免重复购置,杜绝闲置浪费,努力提高仪器设备的使用率。

  第十四条 调拨。为充分利用现有仪器设备,提高使用效益,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学校可将仪器设备调往其它需要单位:

  (一)精度和性能下降,不能满足原单位使用要求的;

  (二)利用率较低的;

  (三)原单位的操作、管理人员技能达不到仪器设备要求的;

  (四)学校总体建设发展规划发生变化需调整仪器设备布局的。

  第五章  损坏丢失和报废

  第十五条 损坏丢失。发现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当事人要及时填写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报告,并送交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按规定处理。

  如遇不测事故造成失窃或破坏,除立即组织抢救外,要保护好现场,并报保卫处等单位调查处理。

  第十六条 报废处理。需报废的仪器设备,使用单位写出报废申请,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有关专家对该仪器设备进行鉴定,提出意见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或学校会议研究。按照学校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考核与评估

  第十七条 实验室考核与评估

  (一)逐步建立和完善我校实验室的绩效考核与评估制度,根据上级主管部门有关实验室评估的文件和标准,制订我校实验室评估的具体实施细则,不定期的对我校的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各单位实验室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的重要因素。

  (二)充分运用实验室管理平台实时收集各院(部)实验室的日常运行数据,根据评价指标对各单位实验室投资效益进行分析,建立优胜劣汰实验室建设机制;

  (三)定期召开全校实验室工作会议,总结实验室工作情况,交流实验室管理工作先进经验,研究处理实验室管理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一步规范实验室的管理,提高实验室管理水平。

  第十八条 仪器设备考核与评估

  (一)贵重仪器设备的考核。每年年终,由使用单位按照《高等学校贵重仪器设备效益年度评价表》进行考核,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组织检查核实,并按有关规定上报考核情况。

  (二)普通仪器设备的考核。普通仪器设备侧重抓好利用率和完好率的考核。

  第十九条 奖惩

  (一)开展实验室建设与实验设备管理评比活动,对使用管理、维护维修等工作中成绩显著的集体和个人进行表彰。对违章失职造成学校工作和财产损失者,进行批评教育和处罚。

  (二)对于利用率低于30%的使用单位,原则上不准再建同类实验室或购买同类仪器设备。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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