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
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2011年7月8日 人外字002号 订)
(2011年9月9日 人外字012号修订)
第一条 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切实保障在我院工作的外国专家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切身利益。建立健全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机制,特制定本预案。
第二条 依据《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制定本预案。
第三条 本预案所称外国专家是指在我院担任专职教师的外国文教专家和外籍教师。
第四条 本预案原则适用于我院外事办对外国专家出现突发事件的应对准备及应急处理工作。
第五条 本预案所称突发事件是指:
(一)人身意外伤亡事件。指由于各类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等造成的外国专家人身伤亡事件以及外国专家自杀身亡事件等。
(二)医疗卫生事件。指外国专家在我校工作期间突发重大疾病或者发生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外国专家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三)经济安全事件。指学院重大技术泄密、知识产权纠纷等事件。
(四)外国专家介入我国或学院的政治活动。
(五)外国专家遭遇其他突发事件,危及公共安全。
(六)外国专家无故离职或不辞而别。
第六条 应急处置突发事件的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原则,即最大程度地保障我校外国专家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先期处置: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发生后,外事办人员应迅速了解情况,在报告事件规模及有关人员姓名、国籍、状况、财产损失等情况的同时,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制止事态进一步恶化。
(三)预案启动:突发事件发生后,领导小组组长应立即根据事件发生的性质、规模和影响,判断是否需要启动本预案,并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事态发展情况。
(四)坚持逐级请示报告原则,即向主管院长、市级、省级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逐级请示报告。
(五)任何部门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中外国专家的情况,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七条 为了积极妥善地处理以上突发事件,我院特成立了处理外国专家突发事件领导小组,由主管外事工作的副院长担任组长,领导小组的成员分别为外事办公室主任、学院办公室主任、外语系主任、保卫处处长和后勤处处长,下设领导小组办公室,配有工作人员。
第八条 针对以上突发事件的处置要点:
(一)出现第五条第一类突发事件的处置要点:
1.外事办工作人员要在得到消息后的第一时间赶到出事现场,监督保护现场,了解情况,同时向学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并通知相关人员前往协助。
2.领导小组负责人到达现场后,全面了解情况,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置,及时将事发的原因、过程、现状及采取的有关措施向上级部门报告,消除不良影响。
3.根据上级部门指示及相关外事工作规定,妥善做好对外告知和家属安抚工作等善后事宜。
4.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
(二)出现第五条第二类突发事件的处置要点:
1.外事办工作人员要在得到消息后第一时间赶到出事现场,监督保护现场,初步了解情况,做出相应的判断,并根据需要调动学院车辆、医护人员、保卫人员等进行必要的救护,或决定送往具备救治条件的医院进行救治,以尽快解除当事人的生命、身心健康威胁,同时向学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报告。
2.领导小组负责人到达现场后应全面、详细了解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协助医务人员减轻病人痛苦,控制病情发展,及时向上级部门和公安部门报告,按照上级指示进行处理,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3.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
(三)出现第五条第三类及第四类突发事件的处置要点:
1.对违反国家和学院有关规定,参与社会及校园政治活动的外教,外事办应一方面做外教的思想工作,一方面及时向主管院领导汇报情况,并逐级上报。
2.根据上级指示,积极妥善控地制事态发展,明确告之我国政府的相关政策规定。
3.对于情节严重且不听劝告者,本院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并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四)出现第五条第五类突发事件的处置要点:
1.外事办工作人员要在得到消息后第一时间赶到出事现场,了解情况,保护现场,同时向上级汇报。
2.领导小组负责人及时到达现场,了解情况后向上级主管部门请示,根据上级指示,进行妥善处理。
3.将处理结果书面上报。
(五)出现第五条第六类突发事件的处置要点:
1.当确定外国专家无故离职或不辞而别后,外事办立即通知教务处、外语系协调安排其他外国专家代替上课,确保正常的教学秩序,同时向学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领导小组”报告。
2.以书面形式通知受聘方解除合同,并追究其违约责任。
3.将处理结果上报安阳市出入境管理处、安阳市公安局、河南省外国专家局,取消其《外国专家证》和《居留许可》。
第九条 突发事件报告方式与内容
(一)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三类。初报从发现事件后1小时内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立即上报。
(二)初报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类型、发生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事件潜在的危害程度和发展趋势等初步情况。
(三)续报可通过网络或书面报告,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确切数据,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情况及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
(四)处理结果报告采用书面报告,处理结果报告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事件潜在或间接的危害、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参加处理工作的有关部门和工作内容等详细情况。
第十条 保障措施
(一)落实责任,健全制度。聘请外国专家来我校工作,学院领导必须重视聘用期间外国专家的政治、安全、健康、知识产权等方面问题并负起责任。学院主管副院长要进一步完善外国专家工作相关的管理制度,明确规定有关突发事件的防范条款,并严格执行。
(二)强化应急意识,提高防范能力。各相关部门要加强安全和应急管理的宣传教育,及时通报各类典型案例,有针对性开展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相关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要积极向外国专家及其他相关人员宣传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政策、法律和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常识,提高外国专家的安全防范意识。
(三)保证渠道畅通,快速反应。学院外事办和保卫处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建立完善防范和处置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预警和协作处理机制。学院外事办和保卫处要公布办公电话、传真和应急联系方式,保证外国专家与校方联系渠道畅通。
第十一条 奖励与责任追究
(一)对于出色完成外国专家突发事件应急处理任务、在防止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的发生或在应急处理中做出成绩、针对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并且实施效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奖励。
(二)对于在突发事件应急工作中发生不按规定报告和通报外国专家突发事件真实情况的、拒不执行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理工作、不服从命令和指挥等情况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视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学院或者相关部门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预案管理与更新
我院外事办将根据国家应急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实际情况的变化以及应急预案的实施情况,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