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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竞争法执法机构

2012-04-18

 

[摘要] 竞争法是现代经济法的核心,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保障。随着世界市场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竞争的日益激烈,破坏市场经济竞争秩序、侵害社会公共利益和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现象日益严重。因此,竞争法若要担当的起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的重任,需要建立独立、权威的竞争法执法机构。

[关键词]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垄断委员会、反垄断执法机构

虽然我国在2008年8月1日《反垄断法》出台之后,竞争法执法机构进一步完善并且形成了两类行政执法机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但是,上述两类竞争法执法机构的设立还不够完善,在竞争法执法过程中仍存在着许多的问题。

一、我国竞争法执法机构的现状与不足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3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由此可知,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政执法机构主要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但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竞争法的执法过程中存在着许多的问题:1、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受制于当地政府的压力,其行政处罚结果常常受当地政府制定的产业政策的影响。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其他部门监督检查的,依照其规定”。该法律规范的表述过于含糊不清,以至于行政执法机构之间分权不明,部门之间容易出现互相推诿或交叉执法的现象。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常常与其他司法部门联合执法,其行政强制手段严重不足,受侵害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及时的维护。4、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缺乏专业的工作人员。其专业知识面较窄,缺乏竞争法的相关专业知识,业务素质水平有待提高,因此不利于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竞争秩序。

由我国《反垄断法》第9条和第10条的规定可知,我国形成“反垄断委员会”和“反垄断执法机构”双层的竞争法执法机构。“反垄断委员会”主要由国务院相关部门负责人、法学专家和经济学专家组成,该机构由于由多个部门共同组成,很有可能成为协调多家执法部门关系的协调机构,削弱了“反垄断委员会”的“领导、组织”职能。“反垄断执法机构”主要的执法模式为:“3+X”。3是商务部负责经营者集中的审查工作;国家发改委负责价格垄断的规制工作;国家工商总局负责除价格垄断协议、经营者集中之外的反垄断执法工作。X是指其他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主要包括: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等等。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和行业监管部门的法律授权不明确,常常导致多部门行政执法混乱现象的发生。

二、我国竞争法执法机构的完善

   通过针对我国竞争法执法机构的现状与不足的研究与分析,笔者总结出一下几点建议,以此来完善我国竞争法执法机构。

1、《反不正当竞争法》执法机构的完善

① 通过有关的立法解释,以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之间的行政权力范围。首先,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独立的行政执法权,摆脱当地政府的干预;其次,明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其他行政部门的权力范围,避免部门之间的执法混乱;最后,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更多的行政强制手段,以更加有效的打击不法竞争行为。② 赋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行政裁决权,即有关行政部门对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与行政管理活动密切相关的、特定的民事纠纷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这样可以减轻司法部门的负荷和提高解决民事纠纷的效率,及时维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③ 引进先进的专业人才。利用专业技术武装行政执法机构,提高其专业知识素质水平,不仅提高行政部门的整体素质,而且加快了行政执法效率,最终维护市场经济竞争秩序。

2、《反垄断法》执法机构的完善

① 在国务院设立专门的“反垄断委员会”,其组成的工作人员不是由国务院相关部门的负责人或专家组成的,而是重新从社会上“招兵买马”,注入其完全新鲜的血液。② 在地方设立中央垂直领导的“反垄断执法机构”,而不是将行政执法权力分散于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国家工商总局和行业监督管理部门之间,更加不能赋予“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相应的机构,依照本法规定负责有关反垄断执法工作”的权力。以此避免多头执法的现象发生。③ 通过有关的法律解释,以明确《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的行政权力范畴。《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之间有许多交叉的内容,我们需要通过法律解释予以明确,以避免出现两部法律的重复适用。

     笔者在研究我国竞争法执法机构现状与不足的基础之上,提出完善我国竞争法执法机构的一些建议,以此来建立独立、权威的竞争法执法机构,最终建立我国统一、完善的竞争法体系。

[参考文献]

[1] 董闻昕.我国反垄断法执法机构设置论略[J].经济研究导刊,2008(8)

[2] 李远.我国《反垄断法》的缺陷与不足[J].消费导刊,2008(8)

[3] 孔祥俊.反不正当竞争法新论[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姓名:左玲 民族:汉族 籍贯:新乡市 学位:法学硕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市场规制、经济法

姓名:郝海莉 民族:汉族 籍贯:安阳市 学位:法学硕士研究生 主要研究方向:市场规制、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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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与社会  2010年第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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