刚才教科室主任朗其生老师就这一届毕业班的情况及上学期的成绩进行了客观、详细的分析,并根据现状以如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做了详细的指导安排,为这一届小学毕业学生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奠定了基础。借此机会,我也讲以下几点想法:
二是要把“工作法”作为主要学习内容。做任何工作都要讲究方法,方法得当就会事半功倍。乡镇工作更多的是抓落实、抓具体,掌握和运用科学的方法十分重要。之所以能成为全国有名的优秀乡镇党委书记,主要靠两条,一是一心为党、苦干实干、矢志奉献的可贵精神和高尚品德,二是立足实际,善于思考,勇于创新,在长期农村基层工作中探索和实践了一套促进科学发展与和谐稳定的乡镇党委工作法,即“工作法”。最近,吴邦国同志、同志等中央领导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创造性地学习推广“工作法”。在中组部9月14日举办的第一期全国新任乡镇党委书记示范培训班上,李源潮同志要求各地要结合本地实际,创造性地学习和运用“工作法”。 我们要把“工作法”作为学习的主要内容,了解和掌握“工作法”的核心内容和工作方法,把党和政府的要求与百姓愿望很好地结合起来,通过科学管理、创新方法,有效地提高基层政权的执政水平和群众满意度。
一是理论基础得到夯实。 通过政治理论专题的学习,使我们进一步加深了对xx大、科学发观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识和理解,升华了同志们的政治理论和思想认识。在这次培训班上,大家系统地学习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和农村经济理论,弥补了平时缺乏全面、系统学习理论知识的缺憾,进一步提高了理论素质。特别是通过结合我镇实际,学习乡村经济理论后,对我镇乃至中央在今后一段时期的农村政策及解决“三农”问题,实现农民增收有了新的见解。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主要是指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当事人的共同申请,在查明交通肇事事实及原因、分清交通事故当事人的责任、确定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情况后,召集有关人员在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进行公平协商,以解决赔偿争议的活动。

网友咨询:
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有何规定?
律师解答:
1、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当事人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自人民调解委员会作出终止调解之日起三日内,一致书面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进行调解。
2、直接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合法、公正、自愿、及时的原则进行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应当公开进行,但当事人申请不予公开的除外。
律师补充: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八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采取以下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
(一)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
(二)申请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三)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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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加强学生干部的思想作风建设,努力提高学生干部的综合素质
大学始终是莘莘学子心驰神往的圣洁殿堂,更是我们塑造高尚品格的缤纷天地。作为学生组织,我们要在落实院团委各项工作的基础上,努力丰富同学们的精神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