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

2018年12月13日 编辑:航空工程学院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促进勤工助学活动健康,有序开展,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自立自强精神,增强学生实践能力,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特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学生是指学院招收的本专科在校学生(含专升本)。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勤工助学活动是指学生在学院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勤工助学是学院学生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和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有效途径。

第四条勤工助学活动必须坚持“立足校园服务社会”的宗旨,按照学有余力、自愿申请、信息公开、扶困优先、竞争上岗、遵纪守法的原则,由学院在不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学生正常学习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开展。

第五条勤工俭学活动是由学院统一组织和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同意,不得聘用在校学生打工。学生私自在校外打工的行为,不在本办法规定之列。

  1. 组织机构

   第六条学院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勤工助学工作,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工作,配合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开展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学生会等学生社团组织在勤工助学工作中的作用,共同做好勤工助学工作。

   第七条学院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下设专门的学生勤工管理服务组织,具体负责勤工助学的日常管理工作。

  1. 学院的职责

   第八条组织开展勤工助学活动是学院学生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学院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鼓励院内有关职能部门充分发挥作用,在工作安排、人员配备、资金落实、办公场地、活动场所及助学岗位设置方面给与大力支持,为学生勤工助学活动提供指导、服务和保障。

   第九条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本院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筹措经费,设定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并制定资金适用于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加强对勤工助学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劳动观。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学生予以表彰和鼓励。对违反勤工助学协议的学生,可按照协议停止其勤工助学活动。对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违反院纪院规的,按照学院规定进行教育和处理。

             第四章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的职责

第十二条确定校内勤工助学岗位。协调院内各单位,引导和组织学生积极参加勤工助学活动,指导和监督学生的勤工助学活动。

第十三条开发校外勤工助学资源。积极收集校外勤工助学信息,开拓校外勤工助学渠道,增加校外勤工助学岗位,并纳入学院管理。

第十四条接受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的申请,安排学生勤工助学岗位,为学生和用人单位提供及时有效的服务。

第十五条在学院学生资助管理的领导下,配合学院财务部门共同管理和实用学院勤工助学专项资金,制定院内勤工助学岗位的报酬标准,并负责酬金的发放和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组织学生开展必要的勤工组学岗前培训和安全教育。维护勤工助学学生的合法利益。

第十七条安排勤工助学岗位,应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第十八条不得组织学生参加有毒、有害和危险的生产作业以及超过学生身体承受能力、有碍学生健康的劳动。

  1. 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设置

第十九条设岗原则:以工时定岗位。

(一)按每个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月平均上岗工时不超过40小时为标准,测算出学期内全员每月需要的勤工助学总共时数,统筹安排、设置校内勤工助学岗位。

(二)设置的岗位数量既要满足学生的工作需求,又要保证学生不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时间原则上每月不得超过40小时。

第二十条岗位类型:勤工助学岗位分固定岗位和临时岗位。

(一)固定岗位是指持续一个学期以上的长期性岗位和寒暑假期间的连续性岗位

(二)临时岗位是指不具有长期性,通过一次或几次勤工助学活动即完成任务的工作岗位。

(三)校内勤工助学岗位设置以后勤服务为主。

(四)学院后勤部门应大幅度减少雇用临时工,调整出适合学生参与与管理和服务的岗位,为学生提供更多的勤工助学机会。

         第六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管理

    第二十一条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必须由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统一管理,并注重与学生学业的有机结合。

    第二十二条校外用人单位聘请学生勤工助学,须向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提出申请,提供法人则个证书副本和相关的证明文件。经审核同意,学院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推荐适合用人单位工作要求的学生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七章勤工助学酬金标准及支付

    第二十三条校内固定岗位按月计酬。以每月四十个工时的酬金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制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或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为计酬基准,可适当上下浮动。

    第二十四条校内临时岗位按小时计酬。每小时酬金可参照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合理确定。

    第二十五条勤工助学酬金标准不应低于学院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学院与学生协商确定并写入聘用协议。

第二十六条学生参加与校内非营利性单位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由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服务组织从勤工助学专项资金中支付;学生参与院内营利性单位或有专门经费项目的勤工助学活动,其劳动报酬原则上由用人单位支付或从项目经费中开支;学生参加院外勤工助学,其劳动报酬由校外用人单位按协议支付。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法由安阳师范学院人文管理学院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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