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2020年10月30日 编辑:航空工程学院

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勤俭办学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学校财产的责任心,加强物品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任务的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的,均应赔偿。在考虑赔偿轻重时,要根据具体情节、不同对象、物资性质、本人一贯表现、事后的认识态度及损坏的价值大小,具体分析,区别对待,责令赔偿损失价值的全部、一部分或免于赔偿。

第二章  全额赔偿

第三条 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器材的损坏或丢失,应全额赔偿:

(一)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进行操作;

(二)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设备器材,导致损坏的;

(三)粗心大意,操作不慎,导致损坏的;

(四)其它不遵守规章制度等主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坏丢失。

第三章  酌情减轻赔偿

第四条 属于下列情况,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轻赔偿:

(一)一贯遵守制度、爱护设备器材,偶而疏忽造成损失的;

(二)事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较好的。

第四章  免除赔偿

第五条 下列客观原因造成设备器材的损失经过鉴定或指导教师证实,可不赔偿:

(一)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损坏,确属难以避免的;

(二)设备器材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久,接近损坏程度,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和合理的自然损耗。

第五章  附则

第六条 私自从实验室将仪器设备器材带出,造成损失和丢失的,按原价值的十倍赔偿,并根据情节严重报学校相关部门给予处分。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所有的仪器设备等器材管理。

第八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修正时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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