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信息宣传纪律与规定

作者:信息化建设与管理中心时间:2019-03-17

第一条网站宣传要坚持党的宣传方针和政策,遵守宣传纪律,以正面宣传为主,弘扬正气,兴利除弊。

第二条校园网的所有工作人员和上网单位及个人必须保守国家机密的各项法律和规定,严格执行网络信息安全保密制度。

第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计算机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的活动;不得发布任何危害国家安全的言论及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和教唆犯罪的内容;严禁链接有关政治、宗教等方面的违法信息;不得查阅、复制、传播各种有碍社会稳定、校园秩序和伤风败俗的种种信息。

第四条严禁发布不真实的信息,严禁传送具有威胁性、不友好、有损国格和人格、有损学院声誉的信息。

第五条各上网单位主管负责该单位上网内容的审查,网络信息宣传要遵守有关纪律法规和信息发布的审批制度,对所提供的信息负责,并负责相应的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工作。

第六条一经发现网上有内容反动、不健康、不真实以及涉密信息等情况,要及时报告院党委办公室和网络信息中心,网络信息中心的网络管理人员有监管、备份和删除的权力。

第七条因各单位对上网信息审查不严,出现严重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单位领导和网络信息员的责任。若违反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八条信息发布单位应当对所发布的信息记录备案,规范对本单位上网信息的管理,以方便上级部门的检查。

第九条信息审核单位应当做好信息请求、处理、转发的备案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