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应予退学。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孙博敏学生作退学处理。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本人申请退学的,应予退学。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叶继业学生作退学处理。
现对孙博敏、叶继业两名学生注销学籍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5月8日至5月14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处反映情况。
安阳学院学生处
2024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