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本人申请退学的,应予退学。
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郭新岭学生作退学处理。现对郭新岭学生注销学籍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4年9月18日至9月25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处反映情况。
附件:关于注销郭新岭学生学籍的公示.pdf
安阳学院学生处
2024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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