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本人申请退学的,应予退学。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刘浩谦等三名学生的退学申请。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第三十条之规定:未经批准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学校可予退学处理。经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对李康作退学处理。
现对刘浩谦等四名学生注销学籍事宜予以公示,公示期自2026年9月22日至9月29日,公示期间如有异议须通过书面方式向学生处反映情况。
附件:注销学籍学生名单.pdf
安阳学院学生处
2026年9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