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寓之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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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阳学院学生公寓管理规定

发布日期:2022-09-0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在校期间学习、生活、沟通思想、交流信息的重要场所,是对学生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阵地,也是学校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窗口。学生公寓管理工作是学校教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和良好校风、学风形成的重要环节。为了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维护住宿学生正常的生活、学习秩序,保障住宿学生合法权益,合理有效地利用好学生公寓住宿资源,创造优美、整洁、平安、和谐的育人环境,培养学生优良品德和良好作风,把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文化育人落到实处,特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安阳学院在校学生(以下简称学生),具体指已取得安阳学院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第二条  学生公寓服务管理工作由学生处领导,公寓服务中心负责全面开展,坚持管理、服务与育人相结合的工作原则,依法管理,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努力提高公寓服务中心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第三条  住宿学生要严格遵守学生公寓的各项管理制度,做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大学生。争创文明公寓、文明宿舍,敢于制止违反公寓管理制度的不良行为及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四条  学生经公寓服务中心批准,可以入住学生公寓,并签订住宿协议。毕业或因故退学时,由学校负责清点所用公共财物完好无损,手续齐备,方可办理退宿。

第五条  学生享有使用和自我管理学生宿舍的权利,同时承担创造和保持学生宿舍安全、卫生、舒适的义务,学生应遵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以及各项学校管理制度,配合公寓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的工作,遵守学生行为准则,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第六条  对于学生在公寓内的表现,公寓服务中心将定期反馈给各二级学院,由各学院根据相关条例予以奖惩。

第七条  学生公寓住宿费用按学年收取。学生要在秋季开学前足额缴纳住宿费。

第八条  为保证学生公寓管理工作的正常运行,公寓服务中心对各项管理工作做了相应的规定。

第二章  住宿管理

第九条  学生住宿的分配和调整由公寓服务中心负责。每年新生进校前,公寓服务中心根据学校年度招生计划及房源情况统筹安排学生入住学生公寓。

第十条  学生宿舍按照二级分配的原则统一安排,由公寓服务中心统一调配全校宿舍资源。

(一)新生入校前,公寓服务中心根据各二级学院当年招生计划,将相应数量的宿舍分配至各学院,由各学院具体安排到学生个人。

(二)学生宿舍一经排定,无特殊情况不再进行调整。因特殊情况确需进行宿舍调整的,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安阳学院宿舍调换申请单》,公寓服务中心根据学院意见和床位信息酌情调整宿舍。

(三)学生应服从学校的住宿安排,在指定的房间、床位居住,并遵守与公寓服务中心签订的入住协议要求。每位学生只允许使用一个床位和一套学习家具,不得私自调换、占用、出借、转让床位,不得留宿非本宿舍人员。公寓管理人员定期对公寓内学生住宿情况进行核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参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理。

(四)公寓楼内空房间、空床位由学校统一计划管理,学校有权向未满住宿人数的宿舍分配学生或合并宿舍。学校需对宿舍布局作调整时,学生应服从宿舍的调整。公寓服务中心有权对学生现住宿舍中未报到、毕业、休学、转学、参军、出国(已办理退宿)等原因而空出的床位实行动态调整,学生应积极配合。

第十一条  毕业生离校退宿,应做到以下几点:

(一)为不影响学生宿舍检修与新学期开学准备工作,毕业生必须在学校规定的时间内将个人物品搬离原住宿舍并到所在公寓楼生活老师值班室办理相关手续。

(二)接到学生退宿申请,生活老师须结合资产管理处到宿舍查验室内设施是否完好,若无损坏丢失,生活老师收回宿舍钥匙,并在离校手续单上盖章。

(三)宿舍内设施如有损坏丢失,应按规定予以赔偿。如果责任不清,须由本宿舍成员均摊;对拒不赔偿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二条  学生因休学、转学、参军、出国等原因中途离校退宿时,需到生活老师值班室登记并归还宿舍钥匙,生活老师应按照《学生公寓楼资产管理办法》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到公寓服务中心办理相关手续。学生复学时重新安排住宿。

第十三条  寒暑假期间原则上不安排住宿,离校时每位学生需到生活老师值班室填写《离校签字表》,确有特殊事宜需要在校办理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二级学院审批,公寓服务中心上报校领导批准,方可继续留在宿舍。

第三章  设施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按标准为各宿舍配备的设施不得擅自搬移和拆卸。

第十五条  学生应自觉维护宿舍公共财产的完好,严禁涂写、刻画和损坏。凡损坏宿舍门窗、玻璃等设施或丢失公共财产,一律由宿舍学生负责赔偿,责任能落实的由责任人赔偿,责任不清的按照宿舍学生人数平均赔偿。

第十六条  宿舍空调遥控器、淋浴头由学校统一配备,若遇到宿舍成员整体搬迁、调整,此类物品不得带到新安排的宿舍使用。

第十七条  学生宿舍不得私自调换门锁或加锁,不得私配钥匙。

第四章  安全管理

第十八条  生活老师要坚守岗位,认真负责,严格把好入门关。学生公寓禁止无关人员进入。本楼住宿学生出入时应当携带有效证件,礼貌回答生活老师的询问,服从管理。来访客人进入公寓楼,必须出示有效证件,填写《外来人员来访登记表》后,可在生活老师值班室与会见人会见。确需进入宿舍的,由会见人领入。执行公务的干部、教师不受此款限制,但需出示相关证件并登记,无证件者谢绝入内。

第十九条  公寓楼每天6:00开门,22:00锁门;每晚23:00前,由公寓管理人员核查学生归宿情况。学生要遵守作息制度,按时归宿、起床。晚归人员应当接受生活老师询查,如实登记后,方可进入。夜不归宿者按照相关处理办法进行处理。因特殊原因晚归的学生,需凭证明事先向公寓服务中心报备。

第二十条  夜间急诊学生应有陪诊人员,出门登记,返回需出示就诊证明。

第二十一条  禁止异性进入公寓,学生不得协助陌生人进入公寓,对尾随跟入的陌生人有义务劝阻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  学生在宿舍内禁止经商,禁止散发传单、广告,不得有饮酒、打架斗殴、赌博、吸毒,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和音像制品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校规校纪的行为;不得参与非法传销和进行邪教、封建迷信活动;不得从事或者参与有损大学生形象、有悖社会公序良俗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生在宿舍内文明上网,遵守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不得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不得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不得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

第二十四条  禁止在宿舍内使用明火、吸烟;禁止在宿舍内烹饪食物和使用炊具;禁止在公寓楼内燃烧废弃物。禁止在宿舍内贮藏、使用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和管制刀具、仿真枪;禁止在公寓楼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十五条  严禁在阳台栏杆上或窗台上放置凳子、哑铃等重物,严禁向窗外和阳台外抛砸各种物品、泼倒茶水等;不得骑坐和翻越窗户或护栏;不得破坏阳台墙体保温层,不得将自行车、电动车、电动车电瓶带入学生公寓楼。

第二十六条  宿舍内不得在地上铺地毯、凉席以及塑料泡沫等物品。

第二十七条  公寓内不得饲养宠物。

第二十八条  注意宿舍内财产安全,个人贵重物品、现金及证件等要妥善保管,及时将现金存入银行,并保管好银行卡。假期期间贵重物品不得存放在宿舍内。

第二十九条  学生离开宿舍时应锁闭门窗,关闭电器设备电源。发现宿舍内财物被盗,应保护好现场,迅速报告生活老师和保卫处。

第三十条  宿舍钥匙由公寓服务中心统一配发和管理,新生入住时每人配发一把,丢失要及时向公寓服务中心报告,开据证明后先到学校财务处缴费,再持其去后勤处配置,不准私配钥匙。

第三十一条  学生要爱护消防设施和器材,严禁使用应急灯电源,不得随意挪动、损坏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十二条  全体同学要提高警惕,积极配合公寓管理人员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保卫工作。如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生活老师或联系保卫处(保卫处电话0372--2171110)。

第五章  卫生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生要自觉维护公寓公共卫生环境,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不随地吐痰、乱丢果皮纸屑,不向地板、楼道、楼下乱倒污水和剩饭菜,不在过道护栏、线桥架上晾晒衣物,不在阳台、走道上堆放废弃物和悬挂有碍观瞻的物品。

第三十四条  学生宿舍每天产生的垃圾由值日生投入到公寓楼外的垃圾桶内,如有玻璃等尖锐物品务必将其妥善处理然后投入垃圾桶内;不得将垃圾堆放在走廊、卫生间或者扔向楼下。

第三十五条  公寓楼公共卫生由后勤处安排保洁员每天定时打扫,清扫卫生时学生要主动配合。

第三十六条  宿舍卫生由值日生每天负责打扫;床铺卫生由住宿学生自己负责;每周三进行宿舍卫生大扫除,公寓管理人员负责检查宿舍卫生,各宿舍要全力配合检查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生要提高节水意识,爱护供水设施;用水要做到人走水龙头关。

第六章  用电管理

第三十八条  学生应牢固树立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意识,自觉学习和掌握用电常识,做到安全用电和节约用电。

第三十九条  学生应爱护用电设施,如发现电线损坏、裸露、漏电等现象,应及时向生活老师报告维修。

第四十条  学生不得在公寓楼内私自拆接电源;不得私自安装灯头、增设供电设施及供电线路;不得拆修配电设施等。

第四十一条  学生合理使用电器时,应自觉做到:

(一)各类电器应为正规厂家生产、质量合格,且处于安全使用期限内。

(二)宿舍无人时必须切断所有电源,不得在无人使用时让电器处于通电或待机状态,做到“人走断电”,防止发生火灾。

(三)禁止使用假冒伪劣电器、无国家强制性3C安全认证标志或者有故障的电器产品;不擅自接触配电设施或将照明灯头、电源接口移近易燃物(蚊帐、棉质、纸质物品等)使用。

第四十二条  禁止在宿舍内私拉乱扯电线、插座,禁止使用电饭煲、电热炉、电热毯、电取暖器等可能导致超负荷用电、安全系数较低以及与宿舍功能不相适应、妨碍安全管理等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用电器。

第四十三条  严禁在宿舍内对电动车、电瓶进行充电或飞线充电。

第四十四条  学生宿舍用电设施的维护和维修由后勤处负责。不得在公寓楼内更改、拆卸、安装电源线路、插座、插头等;不得把铁钉等硬物凿入墙面,以防发生电线短路、触电等意外事故;学生发现宿舍的用电设施有损坏后应主动、及时通过生活老师向后勤处申报维修。

第四十五条  电插排不得放在床上,应放置在书桌等通风、干燥的安全处,电线不要与床架等金属物接触;电插排上不得接过多电源插头,禁止多个电插排互接。

第四十六条  严禁私自跨宿舍进行计算机联网或在公共网络线上私拉乱接。

第四十七条  在宿舍内发现禁止性电器设备,无论正在使用与否,无论新旧、好坏,一律由公寓管理人员代管,并按照《学生手册》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章  维修管理

第四十八条  学生公寓水、电设施和门窗、玻璃等小型维修和保养由后勤处负责。宿舍设施损坏时,应及时到生活老师值班室反映,由生活老师向后勤处报修,严禁私自维修。

第四十九条  公共区域设施的损坏情况,由生活老师负责排查报修。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自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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